宪法*)1991年11月21日(重新发表)
发表于《官方公报》2003 年 10 月 31 日第 767 号
注意
*) 经《罗马尼亚宪法修订法》第 429/2003 号修改并补充;该法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2003 年 10 月 29 日第 758 号,立法委员会根据宪法第 152 条重新发表,更新了名称并重新编号了条文(在重新发表的版本中,第 152 条成为第 156 条)。
罗马尼亚宪法修正法第429/2003号于2003年10月18日至19日的全国公投中获得批准,并于2003年10月29日生效,生效日期为2003年10月29日《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I部分第758号的发布,涉及2003年10月22日宪法法院第3号决议的确认,该决议确认了2003年10月18日至19日全国公投的结果,关于罗马尼亚宪法修正法。
罗马尼亚宪法的原始版本于 1991 年 11 月 21 日获得通过,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 233 期(1991 年 11 月 21 日),并于 1991 年 12 月 8 日全国公投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Articolul 1: 罗马尼亚国家
- 罗马尼亚是一个民族国家,拥有主权、独立、统一且不可分割。
- 共和国是罗马尼亚的国家治理形式。
- 罗马尼亚是一个法治、民主和社会国家,人类尊严、公民权利和自由、人类个性的自由发展、正义和政治多元化是最高价值观,符合罗马尼亚人民的民主传统和 1989 年 12 月革命的理想,并得到保障。
- 根据宪法民主的原则,国家根据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分离和平衡进行组织。
- 在罗马尼亚,遵守宪法、宪法至上和法律是强制性的。
第2条:主权
- 国家主权属于罗马尼亚人民,他们通过自由、定期和公平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以及全民投票来行使国家主权。
- 没有团体或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主权。
第 三 条:领 土
- 领土不可转让。
- 该国的边界由有机法界定,并遵守国际法的公认原则和其他一般规则。
- 领土在行政上分为市镇、城市和县。根据法律,一些城市被宣布为市政当局。
- 在罗马尼亚领土上不能转移或殖民外国人口。
第4条:人民的团结和公民之间的平等
- 国家以罗马尼亚人民的团结和公民之间的团结为基础。
- 罗马尼亚是所有公民的共同祖国,不分种族、民族、种族出身、语言、宗教、性别、观点、政治归属、财富或社会出身。
第5条:公民身份
- 根据有机法,罗马尼亚公民身份的获得、保留或丧失条件。
- 通过出生获得的罗马尼亚国籍不得被撤销。
第6条:身份权
- 国家承认并保障属于少数民族的个人有权保持、发展和表达他们的种族、文化和语言特征以及宗教信仰。
- 国家为保护、发展和表达少数民族成员身份所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与其他罗马尼亚公民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
第7条:海外罗马尼亚人
国家支持加强与境外的罗马尼亚人的联系,并努力维护、发展和表达他们的民族、文化和语言身份,同时遵守他们所居住国家的法律。
第8条:多元化与政党
- Pluralismul în societatea românească este o condiție și o garanție a democrației constituționale.
- 政党按照法律组建和运作。它们在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法治和民主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定义和表达公民的政治意愿。
第9条:工会、雇主协会和专业协会
根据他们的章程,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工会、雇主协会和专业协会可以组成并开展活动。他们有助于保护成员的职业、经济和社会利益并促进这些利益。
第 十 条:国际关系
罗马尼亚与所有国家保持并发展和平关系,并在这一框架内,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其他准则的基础上,建立睦邻关系。
第11条:国际法与国内法
- 罗马尼亚国家致力于诚信地充分履行其所加入的条约义务。
- 根据法律,议会批准的条约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 如果罗马尼亚即将加入的条约与宪法相抵触,则只有在修改宪法之后才能批准该条约。
第 12 条:国家象征
- 罗马尼亚国旗是三色的; 从矛头开始,颜色排列如下: 蓝色,黄色,红色。
- 罗马尼亚的国家节日是12月1日。
- 罗马尼亚国歌是《觉醒吧,罗马尼亚人》。
- 国旗和国徽由有机法规定。
第13条:官方语言
在罗马尼亚,官方语言是罗马尼亚语。
第 14 条:首都
罗马尼亚的首都是布加勒斯特。
第二章 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一章 通则
第 15 条:普遍性
- 公民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并履行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
- 法律仅适用于未来,除非有更有利于刑事或违规行为的法律。
第 16 条:平等权利
- 公民在法律和政府当局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没有歧视。
- 没有人高于法律。
- 根据法律,拥有罗马尼亚公民身份和在国内的住所的人可以担任公职、民事或军事职务。罗马尼亚国家保证男女在担任这些职务方面机会平等。
- 由于罗马尼亚加入欧盟,符合有机法律要求的欧盟公民有权在地方公共行政当局中选举和被选举。
第17条:在国外的罗马尼亚公民
罗马尼亚公民在国外享受罗马尼亚国家的保护,并必须履行其义务,除非这些义务与他们不在国内不相容。
第 18 条:外国人及无国籍人
-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罗马尼亚居住,享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所保障的个人和财产的一般保护。
- 根据罗马尼亚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和撤销庇护权。
第 19 条:驱逐出境和驱逐出境
- 公民不能被驱逐或驱逐出罗马尼亚。
- 例外情况是,根据罗马尼亚加入的国际公约,在法律允许且对等的基础上,罗马尼亚公民可被引渡。
- 非本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只能根據國際公約或在互惠條件下被引渡。
- 司法决定驱逐或引渡。
第 20 条:国际人权条约
- 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应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罗马尼亚所签署的其他公约和条约来解释和应用。
- 如果罗马尼亚加入的关于人权的基本权利的公约和条约与其国内法之间存在冲突,则优先考虑国际法规,除非宪法或国内法包含更优惠的规定。
第 21 条:诉诸司法
- 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 没有法律可以限制这项权利的行使。
- 各方有权获得公正审判,并在合理时间内解决案件。
- 司法管辖区是可选和免费的。
第二章 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 22 条:生命权和身心完整权
- 生命权以及个人身心完整权得到保障。
- 没有人应该受到酷刑,或者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 死刑是禁止的。
第23条:个人自由
- 个人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搜查、拘留或逮捕某人,并且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 预防性拘留由法官决定,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
-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批准最长为30天的审前拘留,并可以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30天,但总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合理期限,即不超过180天。
- 在审判阶段,法院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不晚于60天)检查预防性拘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果导致预防性拘留的原因消失了,或者法院发现没有新的理由证明继续剥夺自由是正当的,则法院应立即下令释放被告人。
- 法院对预防性拘留措施的裁决受法律规定的上诉程序的约束。
- 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立即以他能理解的语言被告知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被告知指控。只有在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能通知指控,无论是选任还是指定的律师。
- 如果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则必须释放被拘留或逮捕的人。
- 被预防性逮捕的人有权要求在司法控制或保释下暂时释放。
- 直到最终判决,被告被视为无罪。
- 任何处罚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确定和执行。
- 只有刑事处罚才能剥夺自由。
第 24 条:辩护权
- 辩护权得到保障。
- 在整个过程中,各方有权获得律师的协助,可以是自己选择的,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
第 25 条:自由流动
- 自由迁徙的权利,在国内和国外,是保障的。法律规定了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
- 每个公民都有权在国内任何城镇定居或居住,有权移民,也有权返回国内。
第26条: 婚姻、家庭和隐私生活
- 当局尊重并保护私密、家庭和个人生活。
- 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第27条:住宅不可侵犯
- 住所和居住地不可侵犯。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留在他人的住所或居住地。
- 根据第(1)款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例外处理:
- 执行逮捕令或法院判决;
- 消除对个人生命、人身安全或财产的威胁;
- 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 防止疫情扩散。
- 为什么要由法官决定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搜查?
- 夜间搜查在没有现行犯罪的情况下是禁止的。
第 28 条:通信保密
信件、電報、其他郵件、電話和其他合法通信方式的秘密不可侵犯。
第29条:良心自由
- 思想、意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受到限制。任何人不得被迫接受与自己的信仰相反的意见或宗教信仰。
- 意识自由得到保障;它应该在相互容忍和尊重的精神中表现出来。
- 宗教团体享有自由,并根据自己的章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组织。
- 在不同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敌意、手段、行为或行动。
- 宗教团体独立于国家,并得到国家的支持,包括在军队、医院、监狱、养老院和孤儿院提供宗教协助。
- 父母或监护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确保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
第30条:言论自由
- 表达思想、意见或信仰的自由以及通过口头、书面、图像、声音或其他公开交流方式创作的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 任何形式的审查制度都是禁止的。
- 新闻自由也包括创办出版物的自由。
- 没有一本书可以被禁止。
- 法律可以要求媒体公开披露资金来源。
- 自由表达不得损害个人的尊严、名誉、隐私生活和形象权。
- 根据法律,禁止诽谤国家和民族,呼吁侵略战争,煽动民族、种族、阶级或宗教仇恨,煽动歧视、领土分裂或公共暴力,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粗俗行为。
- 民事责任由编辑、制作者、作者、艺术活动组织者、复制品所有者、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承担,遵守法律规定。新闻犯罪由法律确定。
第31条:获取信息的权利
- 任何人都有权获取任何公开的信息,这一权利不可被限制。
- 根据其职责,公共当局有义务确保正确地向公民提供有关公共事务和个人利益问题的信息。
- 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应损害保护年轻人或国家安全的措施。
- 媒体,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都有责任确保正确地告知公众。
- 公共电台和电视台是独立的。它们必须确保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团体能够行使广播权。这些服务的组织以及议会对其活动的监督应由有机法来规范。
第32条:受教育的权利
- 确保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强制性的通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来实现。
- 所有年级的教育都以罗马尼亚语进行。根据法律,教育也可以用一种国际语言进行。
- 国家少数民族的个人有权学习他们的母语,并有权接受该语言的教育;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由法律规定。
- 根据法律,公立学校的教育是免费的。根据法律,国家向来自弱势家庭和被收容机构收养的儿童和年轻人提供社会研究奖学金。
- 在国家、私立和宗教学校的条件下,所有级别的教育都将进行。
- 大学自主权得到保障。
- 根据每个宗教信仰的特定要求,国家确保宗教教育的自由。在公立学校,宗教教育是依法组织和保障的。
第33条:文化权利
- 文化上的可及性是依法保证的。
- 自由发展个人的精神,接触国家和世界文化的价值,不能被禁止。
- 国家必须确保精神身份的保护,支持民族文化,激励艺术,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发展当代创造力,在世界上推广罗马尼亚的文化和艺术价值。
第34条:保护健康的权利
- 保障健康权。
- 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公共卫生和健康。
-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险系统,以在疾病、事故、孕产和康复方面提供保障;控制医疗和辅助医疗职业的行医活动;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个人的身心健康。
第35条: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
- 国家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享有健康的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权利。
- 国家为行使这一权利提供法律框架。
- 自然人和法人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36条:投票权
- 公民在18岁生日当天起即获得选举权。
- 弱智或精神失常、被禁制、以及因被判有罪而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没有投票权。
第37条:选举权
- 符合第16条第3款规定的具有投票权的公民,如果未根据第40条第3款被禁止加入政党,有权被选举。
- 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日之前至少 23 岁才能当选为众议院或地方行政机构的成员,至少 33 岁才能当选为参议院成员,至少 35 岁才能当选为罗马尼亚总统。
第38条:当选为欧洲议会议员的权利
由于罗马尼亚加入欧盟,罗马尼亚公民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欧洲议会议员。
第39条:集会自由
集会、示威、游行或其他任何聚会都是自由的,并且只能以和平的方式组织和进行,没有任何武器。
第 40 条:结社权
- 公民可以自由结社,成立政党、工会、雇主协会和其他组织。
- 字符串的原语言是:
- 无法参加政党的宪法法院法官、监察员、法官、现役军人、警察和其他类别的公职人员,应根据有机法来确定。
- 秘密结社被禁止。
第41条:劳动与劳动保护
- 工作权不得受到限制。选择职业、行业或工作以及工作地点是自由的。
- 员工有权获得社会保护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妇女和年轻人的工作制度、建立全国最低毛薪、每周休息、带薪休假、在特殊或特殊条件下工作、职业培训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
- 平均来说,工作日的标准时长为8小时。
- 在同等工作中,女性的薪水与男性相同。
- 谈判劳动集体协议和集体协议的强制性得到保障。
第42条:禁止强迫劳动
- 强迫劳动是禁止的。
- 不构成强迫劳动:
- 因宗教或良心原因,根据法律在军事义务的替代活动;
- 被判刑人员在正常条件下,在监禁或缓刑期间所提供的工作;
- 性能在灾难或任何其他危险造成的情况以及那些是正常的民事义务由法律规定。
第43条:罢工权
- 员工有权为了维护职业、经济和社会利益而罢工。
- 法律规定了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和限制,以及确保为社会提供必要服务的必要保障。
第44条:私有财产权
- 财产权和对国家的债权得到保障。这些权利的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
- 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平等保护,无论所有者是谁。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只能根据罗马尼亚加入欧盟和其他国际条约的结果,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有机法律的规定以及根据合法继承获得对土地的私有财产权。
- 没有人能被没收财产,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且是根据法律,在公平合理的补偿下进行的。
- 根据所有者的社会、种族、宗教、政治或其他歧视性归属而禁止国有化或任何其他强制性措施,将财产转移到公共财产中。
- 对于公共利益的工程,公共当局可以使用任何房地产的地下空间,并必须赔偿业主因土壤、种植物或建筑物损坏以及其他应由当局承担的损害而遭受的损失。
- (3)和(5)款规定的赔偿金应与所有者协商确定,如果存在争议,则应通过司法程序确定。
- 所有权义务包括遵守环境保护和良好邻居的责任,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或习惯归属于所有者的责任。
- 合法获得的财产不能被没收。获得的合法性可假定。
-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没收用于、涉及或源于犯罪或违法行为的财产。
第45条:经济自由
自由从事经济活动、自由创业和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这些权利,受到保障。
第46条:继承权
继承权得到保障。
第47条:生活水平
- 国家有义务采取经济发展和社会保护措施,以确保公民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
- 公民有权享有退休金、带薪产假、在国家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健、失业保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或私人社会保险。公民还根据法律享有社会援助措施。
第48条:家庭
- 家庭的基础是配偶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平等以及父母有责任确保孩子的成长、教育和培养。
- 婚姻的缔结、解除和无效由法律规定。宗教婚礼只能在民事婚礼之后举行。
-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面前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第49条:保护儿童和青少年
- 儿童和青少年享有特殊保护和协助,以实现他们的权利。
- 国家为照顾生病或残疾儿童的家长提供儿童津贴和儿童保育补贴。其他保护儿童和年轻人的社会保障形式由法律规定。
- 剥削未成年人,让他们从事有害其健康、道德或危及其生命或正常发展的活动是禁止的。
- 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被雇佣为员工。
- 当局有责任为年轻人自由参与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体育生活创造条件。
第50条:残疾人保护
残疾人享有特殊保护。国家确保实施国家平等机会政策,预防和治疗残疾,使残疾人能够有效参与社区生活,同时尊重父母和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51条:请愿权
- 公民有权通过仅以签署人名义提出的请愿书向公共当局提出请愿。
- 合法组成的组织有权仅代表他们所代表的集体提交请愿书。
- 行使请愿权无需支付费用。
- 当局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回复请愿书。
第52条:因公共当局而受伤害的个人权利
- 受公共当局非法行为或不作为损害其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个人有权获得其声称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承认、该行为的取消和损害赔偿。
- 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和限制由有机法规定。
- 国家对司法错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财产责任。国家的责任是在法律条件下确定的,并不排除对恶意或严重疏忽履行职责的法官的责任。
第53条:限制权利或自由的行使
-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通过法律限制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刑事诉讼的进行、预防自然灾害、严重事故或灾难的后果。
- 仅当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是必要的时才能做出。该措施必须与导致它的情况相称,以非歧视性方式应用,且不损害权利或自由的存在。
第三章 基本义务
第54条:对国家的忠诚
- 忠于祖国是神圣的。
- 公民承担公共职务以及军人,应对忠实履行其职责负责,为此目的,他们将宣誓遵守法律。
第55条:保卫祖国
- 公民有权也有义务保卫罗马尼亚。
- 条件履行军事职责通过有机法确定。
- 公民从 20 岁到 35 岁之间可以入伍,志愿者除外,这符合有机法的规定。
第56条:财务贡献
- 公民有义务通过税收和费用为公共开支做出贡献。
- 税收法律体系应确保公平分配税收负担。
- 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任何其他福利都是禁止的。
第 57 条:权利和自由的行使
罗马尼亚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应诚实地行使宪法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章 人民律師
第58条:任命和职责
- 人民律师任期5年,负责维护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人民律师的副手在工作领域有专业化分工。
- 人民律師及其助理不得擔任任何其他公職或私職,但高等教育中的教學職除外。
- 组织和运作的机构,公众的辩护人,通过有机法建立。
第59条:履行职责
- 人民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主动或根据受损权利和自由的个人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 当局有义务为公共辩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60条:向议会报告
人民律师向议会的两院提交报告,每年一次或根据它们的请求。报告可以包含关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立法或其它措施的建议。
第三章 公共当局
第一章 国会
第 1 节 组织和运作
第 61 条:角色和结构
- 议会是罗马尼亚人民的最高代表机构和国家的唯一立法机构。
- 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第62条:议会选举
- 众议院和参议院根据选举法,由普遍、平等、直接、不记名和自由投票选出。
- 属于少数民族的公民组织,如果在选举中没有获得足够选票在议会中获得席位,根据选举法,有权获得一个议员席位。少数民族公民只能由一个组织来代表。
- 根据国家人口,议员和参议员的数量由选举法确定。
第 63 条 任期
-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任期为四年,在紧急状态、战争或围攻期间,任期将自动延长,直到这些状态结束。
- 选举应在议会任期届满或议会解散后的3个月内举行。
- 新选举出的议会应在选举后的20天内,根据罗马尼亚总统的召集而召开会议。
- 在新的议会合法召开之前,议会的任期将延长。在此期间,宪法不能被审查,也不能通过、修改或废除有机法。
- 前议会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或立法提案将在新议会中继续进行程序。
第64条:内部组织
- 每个议会的组织和运作都应通过其自身的章程来规范。议会的财政资源应在它们批准的预算中进行规定。
- 每间房间都会选择一个永久性办公室。众议院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在整个任期内选出。其他常设办公室成员在每个会议开始时选出。在任期结束之前,可以撤销常设办公室成员的职务。
- 根据每个议会的规则,众议员和参议员可以组织议会小组。
- 每个议会都能成立常设委员会,并能设立调查委员会或其他特别委员会。议会能成立联合委员会。
- 根据每个议会的政治格局来组建常设办公室和议会委员会。
第65条 议会会议
- 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举行会议。
- 根据大多数众议员和参议员投票通过的一项法规,众议院和参议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以便:
- 收到罗马尼亚总统的来信;
- 批准国家预算和国家社会保险预算;
- 宣布全面或部分动员
- 宣布战争状态
- 暂停或停止军事敌对行动;
- 批准该国的国家国防战略;
- 审查最高国防委员会的报告;
- 根据罗马尼亚总统的提议,任命情报部门负责人并监督这些部门的活动;
- 任命人民律師
- 确定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地位,并确定他们的薪酬和其他权利。
- 根据宪法或法规,在联合会议上行使其他职责。
第 66 条:会议
- 众议院和参议院每年举行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于二月开始,不得晚于六月底结束。第二次会议于九月开始,不得晚于十二月底结束。
- 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可以根据罗马尼亚总统、每个议会的常设办公室或至少三分之一的议员或参议员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 召集议会由议会主席决定。
第67条:法律文件和法定人数
众议院和参议院在大多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决议和动议。
第68条:会议的公开性
- 两院会议对公众开放。
- 议会可以决定某些会议是秘密的。
第2节 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地位
第69条:代表授权
- 在履行职责时,众议员和参议员为人民服务。
- 任何强制性授权都是无效的。
第70条:众议员和参议员的任期
- 议员和参议员在他们所属的众议院合法召集之日就职,前提是他们的选举得到验证并且他们已宣誓就职。宣誓就职应根据有机法进行。
- 议员或参议员的任期于新选举的议会合法召开之日或因辞职、丧失选举权、不兼容或死亡而终止。
第71条: incompatibilidades
- 没有人能同时担任众议员和参议员。
- 议员或参议员的身份与任何其他具有权威的公职(包括政府成员)是不兼容的。
- 其他不兼容性由有机法确定。
第72条 议会豁免权
- 议员和参议员在履行职责时表达的投票或政治观点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 议员和参议员可以因为与投票或在履行职责时表达的政治观点无关的罪行受到调查和起诉,但未经他们所属议会听证批准,不得搜查、拘留或逮捕他们。只有最高司法法院附属的检察机关才能进行调查和起诉。审判权属于最高司法法院。
- 在 flagrant 犯罪的情况下,众议员或参议员可以被捕并接受搜查。司法部长将立即通知众议院主席关于逮捕和搜查。如果通知的众议院发现没有逮捕的理由,它将立即下令撤销该措施。
第 三 节 立法
第73条:法律类别
- 议会通过宪法、有机法和普通法。
-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性的法律。
- 根据《有机法》规定:
- 选举制度;永久选举当局的组织和运作;
- 组织、运作和资助政党的政治活动;
- 议员和参议员的地位,以及他们的薪酬和其他权利的规定;
- 组织和举行公投;
- 组织政府和最高国防委员会;
- 部分或全部动员武装部队和战争状态的制度;
- 戒严和紧急状态;
- 犯罪、处罚及其执行制度;
- 集体赦免或赦免
- 公務員法
- 行政诉讼
- 组织和运作的高级司法委员会,法院,公共部门和审计法院;
- 一般财产和继承的法律制度;
- 组织教育的整体结构
- 组织当地公共行政、领土以及关于地方自治的一般制度;
- 一般劳动关系、工会、雇主和福利保护的制度;
- 罗马尼亚国家少数民族的地位;
- 一般宗教仪式
- 其他领域,宪法规定需要通过有机法来规范。
第74条:立法倡议
- 立法倡议属于政府、议员、参议员或至少 100,000 名有投票权的公民。行使立法倡议权的公民必须来自该国至少四分之一的县,并且在每个县,包括布加勒斯特市,至少有 5,000 个支持该倡议的签名。
- 公民立法倡议不能涉及财政问题、国际问题、特赦和赦免。
- 政府行使其立法倡议权,通过将法案提交给有权通过它的众议院作为第一个被通知的众议院来行使。
- 议员、参议员和行使立法倡议权的公民只能以法律草案所需的形式提交立法提案。
- 立法提案首先由有权通过的众议院进行辩论,它是第一个被通知的众议院。
第75条:向法院提出申请
- 提交给众议院作为首个审议机构进行讨论和通过的法律草案及立法提案,包括国际条约或其他国际协议的批准,以及因实施这些条约或协议而产生的立法措施,以及根据第31条第(5)款、第40条第(3)款、第55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第73条第(3)款第5、11、12、14、15项、第79条第(2)款、第102条第(3)款、第105条第(2)款、第117条第(3)款、第118条第(2)和(3)款、第120条第(2)款、第126条第(4)和(5)款以及第142条第(5)款规定的有机法草案。其他法律草案或立法提案作为首个审议机构提交给参议院进行讨论和通过。
- 第一委员会有45天的时间做出回应。对于复杂性更高的法规和其他法律,期限为60天。如果超过这些期限,则认为法律草案或立法提案已通过。
- 在第一个被咨询的议会通过或拒绝后,该法案或立法提案将被送交另一个议会,该议会将做出最终决定。
- 如果先受理的议会根据第(1)款通过了一项属于其决策权限范围内的规定,则如果第二个议会也同意,该规定即最终通过。否则,该法律仅就该规定返回给先受理的议会,由该议会在紧急程序中做出最终决定。
- 第(4)款关于法律回归的规定也适用于决策委员会通过一项规定,而对该规定做出决定的权限属于第一委员会的情况。
第76条:通过法律和决定
- 组织法和关于议会规则的决定,应以每个议会成员多数票通过。
- 普通法和决议需要每间屋子中出席成员的多数票才能通过。
- 根据每间议会的规定,议会可以应政府要求或主动通过紧急程序的法案或立法提案。
第 77 条:颁布法律
- 该法将送至罗马尼亚总统,以供其颁布。该法应在收到后的 20 天内颁布。
- 在颁布之前,总统可以要求议会重新审查该法律一次。
- 如果总统要求重新审查该法律,或者如果要求检查其宪法性,则应在收到经过重新审查后通过的法律或收到确认其合宪性的宪法法院决定后的10天内颁布该法律。
第78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于公布后第三天生效,或在法律规定生效的以后日期生效。
第79条:立法委员会
- 立法委员会是议会的专业咨询机构,负责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系统化、统一和协调。它负责维护罗马尼亚法律的正式记录。
- 建立、组织和运作立法委员会应由有机法规定。
第二章 罗马尼亚总统
第 80 条:主席的作用
- 总统代表罗马尼亚国家,是国家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代表。
- 罗马尼亚总统负责监督宪法的遵守和公共当局的良好运行。为此,总统在国家权力机构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行使调解职能。
第 81 条:总统的选举
- 罗马尼亚总统由普选产生,选举过程应公平、直接、无记名、自由。
- 此候选人已在第一轮投票中获胜,获得了注册选民多数票。
- 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多数票,则进行第二轮选举,参加选举的前两名候选人根据他们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的选票数量进行排序。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获胜。
- 没有人可以担任罗马尼亚总统超过两个任期,这些任期也可以是连续的。
第 82 条:授权的验证和宣誓就职
- 选举结果由罗马尼亚宪法法院确认。
- 被选举人向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联席会议宣誓如下:
"我誓将我的全部力量和才能奉献给罗马尼亚人民的精神和物质繁荣,遵守罗马尼亚宪法和法律,捍卫民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上帝保佑我!"
第 83 条:任期
- 罗马尼亚总统的任期为五年,自宣誓之日起生效。
- 罗马尼亚总统在新的当选总统宣誓就职之前继续履行总统职责。
- 罗马尼亚总统的任期可以通过有机法在战争或灾难情况下延长。
第 84 条:不兼容和豁免
- 在任期内,罗马尼亚总统不能是任何政党的成员,也不能担任任何其他公职或私职。
- 罗马尼亚总统享有豁免权。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比照适用。
第85条:任命政府
- 总统根据议会的信任投票任命总理并组建政府。
- 在政府重组或职位空缺的情况下,总统根据总理的提议解除并任命政府的一些成员。
- 如果重新安排改变了政府结构或政治组成,那么罗马尼亚总统只能根据议会批准行使第(2)款规定的职责,该批准应根据总理的提议作出。
第 86 条:咨询政府
罗马尼亚总统可以在紧急和重要问题上咨询政府。
第87条:参加政府会议
- 罗马尼亚总统可以参加讨论外交政策、国防、维护公共秩序等国家利益问题的政府会议,并在总理要求时参加其他会议。
- 罗马尼亚总统主持他参加的政府会议。
第 88 条:信息
罗马尼亚总统向议会发表讲话,阐述了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要问题。
第 89 条:议会解散
- 根据与两院议长和议会党团领袖的协商,如果议会在第一次要求后的60天内未授予对组建政府的信任投票,并且至少拒绝了两次任命请求,那么罗马尼亚总统可以解散议会。
- 在一年内,议会只能解散一次。
- 议会在罗马尼亚总统任期的最后6个月以及动员、战争、围困或紧急状态期间不能解散。
第90条:全民投票
罗马尼亚总统在咨询国会后,可以要求人民通过公投表达他们对国家利益问题的意愿。
第91条:外交政策职责
- 总统代表罗马尼亚签署国际条约,这些条约由政府谈判,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议会批准。其他国际条约和协议的签署、批准或批准程序由法律规定。
- 总统根据政府的提议,对罗马尼亚的外交代表进行认证和召回,并批准建立、废除或改变外交使团的级别。
- 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被派驻在罗马尼亚总统那里。
第92条:国防职责
- 罗马尼亚总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也是国家最高国防委员会主席。
- 他可以在议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宣布部分或全部动员军队。在特殊情况下,总统的决定随后将在通过后的5天内提交议会批准。
- 如果国家受到武装侵略,罗马尼亚总统应采取措施击退侵略,并通过信息立即通知议会。如果议会没有开会,则在侵略开始后的 24 小时内自动召开会议。
- 在动员或战争的情况下,议会在这些状态持续期间继续其活动,如果它不在会议期间,它将在宣布后的24小时内自动召集。
第93条:非常措施
- 根据法律,罗马尼亚总统可以在全国或部分行政领土上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并在采取措施后的5天内要求议会批准。
- 如果议会没有开会,那么在实施戒严或紧急状态的48小时内,它应该自动召开会议,并在整个持续时间内运作。
第94条:其他职责
罗马尼亚总统还履行以下职责:
授予荣誉称号和勋章;
2. 授予元帥、将军和海军上将的军衔;
3. 根据法律规定任命公共职务;
4. 同意单独赦免。
第95条:停职
- 如果罗马尼亚总统严重违反宪法,可以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在联合会议上以多数议员和参议员的投票决定暂停其职务,并在咨询宪法法院后执行。总统可以就其被指控的行为向议会做出解释。
- 暂停职务的提议可以由至少三分之一的议员和参议员发起,并应立即通知总统。
- 如果停职提案获得批准,将在30天内举行罢免总统的公投。
第96条:起诉
- 众议院和参议院举行联席会议,以至少三分之二的议员和参议员的投票,可以决定对罗马尼亚总统提出叛国罪指控。
- 提案指控可以由大多数众议员和参议员发起,并立即通知罗马尼亚总统,以便他可以就指控的事实作出解释。
- 自起诉之日起至免职之日,总统应被暂停职务。
- 审判权属于最高法院。主席在判决生效之日自动免职。
第97条:职位空缺
- 罗马尼亚总统职位的空缺发生在辞职、被罢免、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或去世的情况下。
- 在罗马尼亚总统职位空缺后的三个月内,政府将组织选举产生一位新总统。
第98条:代理职务
- 如果总统职位空缺,或总统被停职,或暂时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参议院主席或众议院主席代理。
- 在总统职务空缺期间,不得行使第 88 至 90 条所述的职责。
第99条 代理主席的责任
如果罗马尼亚总统的临时继任者犯下了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则适用第 95 条和第 98 条。
第100条:总统的法案
- 在行使职权时,罗马尼亚总统颁布法令,并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发表。不发表将导致法令无效。
- 根据罗马尼亚总统在行使其第91条第(1)款和第(2)款,第92条第(2)款和第(3)款,第93条第(1)款和第94条第1、2和4项所赋予的职责所发布的法令,应由总理副署。
第101条:赔偿和其他权利
罗马尼亚总统的薪酬和其他权利由法律规定。
第三章 政府
第102条:角色和结构
- 根据议会接受的政府施政纲领,政府负责实施国家的内政和外交政策,并对公共行政进行全面管理。
- 在履行其职责时,政府与相关的社会组织合作。
- 政府由总理、部长和其他根据有机法确定的成员组成。
第103条:就职
- 总统在咨询拥有议会绝对多数的政党或,如果没有这样的多数,则咨询在议会中代表的政党后,指定总理候选人。
- 在被任命为总理之后10天内,候选人将寻求议会对政府工作计划和全体内阁成员的信任投票。
- 议会和政府的名单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在联合会议上进行辩论。议会以大多数众议员和参议员的投票表示对政府的信任。
第104条:效忠誓言
- 总理、部长和其他政府成员将根据第 82 条的规定,在罗马尼亚总统面前单独宣誓。
- 整个政府及其每一位成员从宣誓就职之日起开始履行职责。
第 105 条:不兼容性
- 政府官员的职务与行使其他具有权威的公职不兼容,除非是众议员或参议员。它也与在商业组织中行使有薪专业代表职务不兼容。
- 其他不兼容性由有机法确定。
第106条:政府成员的离任
政府成员的职能因辞职、撤职、丧失选举权、出现不兼容情况、死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107条 总理
- 总理领导政府,并根据其职责协调政府成员的活动。他还向众议院或参议院提交有关政府政策的报告和声明,并优先进行辩论。
- 罗马尼亚总统无法罢免总理。
- 如果总理处于第 106 条所述的任何情况,除了被免职之外,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罗马尼亚总统将指定政府另一名成员作为临时总理,直到组建新政府。如果总理能够恢复履行职责,临时任期将结束。
- 根据第(3)款的规定,其他政府成员也将根据总理的提议,在最长 45 天内适用。
第108条:政府法案
- 政府通过决议和法令。
- 决定是为了执行法律而发布的。
- 根据特别授权法颁布法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政府通过的决定和法令由总理签署,由负责执行的部长副签,并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发表。未发表的决定或法令不存在。具有军事性质的决定仅向有关机构通报。
第109条:政府成员的责任
- 政府仅对议会负责其所有活动。政府每一名成员都对政府及其行为与其他成员共同承担政治责任。
- 只有罗马尼亚众议院、参议院和总统有权要求对政府成员在职期间所犯的罪行进行刑事起诉。如果提出了刑事起诉,罗马尼亚总统可以命令暂停这些政府成员的职务。政府成员被起诉后,将自动被暂停职务。审判权属于罗马尼亚最高上诉法院。
- 部长责任法规范了政府成员的责任和适用处罚。
第110条:任期结束
- 政府将继续履行其职责,直到议会大选结果得到确认。
- 政府将在议会撤回其信任时或当总理处于第 106 条所述情况中(不包括免职)或无法履行职责超过 45 天时解散。
- 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第 103 条的规定。
- 根据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其任期已届满的政府仅在新的政府宣誓就职之前履行管理公共事务所需的必要行为。
第四章 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第111条:通知议会
- 政府和其他公共行政机构在议会控制其活动的框架内,有义务通过众议院、参议院或议会委员会主席提供众议院、参议院或议会委员会要求的信息和文件。如果立法倡议涉及修改国家预算或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规定,则必须提出信息请求。
- 政府成员可以参加议会的工作。如果他们被要求出席,他们必须参加。
第112条:问题、质询和简单动议
- 政府及其各成员有义务根据议会两院条例的规定,回答议员或参议员的问题或质询。
- 众议院或参议院可以通过简单的动议来表达他们对国内或外交政策问题的立场,或者根据情况对质询的主题发表意见。
第 113 条:不信任动议
- 众议院和参议院在联合会议上,可以通过多数议员和参议员的投票,通过不信任动议,撤回对政府的信任。
- 动议的提出需要至少四分之一的众议员和参议员的签署,并在提交时通知政府。
- 不信任动议在提交给两院联合会议后的三天内进行辩论。
- 如果不信任动议被否决,签署该动议的众议员和参议员在本届会议上不得提出新的不信任动议,除非政府根据第114条规定承担责任。
第114条:政府不信任案
- 政府可以对一项计划、一般政策声明或法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联席会议上承担责任。
- 如果在政府提出计划、一般政策声明或法案的3天内提交了不信任动议,并且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进行了投票,则政府将被免职。
- 如果政府没有根据第(2)款被撤职,那么所提交、修改或补充的法案,如适用,经政府接受的修正案,应被视为已通过,并且实施该方案或政策声明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 如果罗马尼亚总统要求根据第(3)款重新审查已通过的法律,则应在两个议会的联席会议上进行辩论。
第115条:立法授权
- 议会可以通过一项特别授权法,授权政府颁布非有机法律领域的法令。
- 《授权法》将强制性地确定可以颁布法令的领域和日期。
- 如果授权法有要求,根据立法程序,命令需经议会批准,方可于授权期限内生效。未在期限内批准将导致命令失效。
- 政府只能在出现无法推迟管理的非凡情况下通过紧急法令,并有义务在法令中解释紧急情况。
- 紧急法令在提交给有权审查的众议院进行紧急程序讨论并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后生效。如果众议院没有开会,则必须在提交后的 5 天内召开会议,或者在发送后的 5 天内召开会议。如果在提交后的 30 天内,被审查的众议院没有对该法令做出决定,则该法令被视为通过,并将发送给另一个众议院,该众议院也将做出紧急程序的决定。包含有机法律性质的规范的紧急法令应根据第 76 条第 1 款获得通过。
- 紧急法令不得涉及宪法法律、影响国家基本制度、宪法规定的权利、自由和义务、选举权,也不得涉及强制性地将某些财产转移到公共所有权下的措施。
- 议会收到的法令通过或被拒绝,通过包含根据第(3)款已停止生效的法令的法律。
- 通过批准或拒绝的法律,如果适用,将规范在法令生效期间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必要措施。
第五章 公共行政
中央专业公共行政部门
第116条:结构
- Ministerele se organizează numai în subordinea Guvernului.
- 其他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政府或部委的下属单位或自治行政机构进行组织。
第117条:成立
- 根据法律,部委的设立、组织和运作。
- 政府和各部委在审计法院的批准下,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设立专业机构,前提是法律承认其权限。
- 通过有机法可以设立自治行政当局。
第118条:武装部队
- 军队完全服从于人民的意志,以确保国家主权、独立和统一,领土完整和宪法民主。根据罗马尼亚加入的国际法和条约,军队有助于集体防御军事联盟系统,并参与维护或恢复和平的行动。
- 结构全国国防系统,准备人口,经济和领土防御以及军事人员的地位,由有机法确定。
- 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也应适用于根据法律建立的武装部队的其他组成部分。
- 在国家权力之外组织军事或准军事活动是禁止的。
- 根据罗马尼亚法律或罗马尼亚加入的国际条约,外国军队只能在罗马尼亚领土上入境、停留、开展行动或过境。
第119条:最高国防委员会
最高国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统一协调与国防和国家安全、参与维护国际安全和集体军事联盟以及维持或恢复和平的行动有关的活动。
第 二 节 地方 行政
第 120 条:基本原则
- 公共行政在行政领土单位的基础上,建立在权力下放、地方自治和公共服务非集中化原则之上。
- 在行政领土单位,如果属于少数民族的公民具有重要份量,则确保在地方公共行政当局和公共服务关系中使用该少数民族的语言,口头和书面形式,根据有机法规定。
第 121 条:市政当局
- 公共行政当局通过选举产生的当地议会和市长来实现城市和城镇的自治。
-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议会和市长作为独立的行政机构运作,负责处理城镇的公共事务。
- 当局(1)第(1)款规定的当局也可以在市政当局的行政领土划分中成立。
第 122 条:县议会
- 县议会是公共行政机构,负责协调市议会和镇议会的活动,以实现对全县有利益的公共服务。
- 县议会是根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123条:总督
- 政府为每个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任命一位 prefect。
- 该字符串的原语言是:
- 根据有机法,确定了 prefect 的职责。
- 在州长和市长以及县议会及其主席之间,没有从属关系。
- 如果认为县议会、地方议会或市长的行为非法,则州长可以向行政诉讼法院提起诉讼。被诉行为将被自动暂停。
第六章 司法权
第1节 法院
第 124 条:司法
- 司法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
- 司法对所有人都是独特的、不偏不倚和平等的。
- 法官是独立的,只受法律约束。
第125条:法官法
- 根据法律,由罗马尼亚总统任命的法官是不可侵犯的。
- 提名的提议、以及法官的晋升、调动和制裁,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其有机法律来执行。
- 法官的职务与其他任何公职或私职均不兼容,高等教育中的教学职务除外。
第126条:法院
- 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法院行使。
- 法院的管辖权和程序仅由法律规定。
- 法院确保其他司法机构根据其管辖权统一解释和应用法律。
- 最高司法法院的組成和運作規則由有機法規定。
- 禁止设立非常设法院。可以通过有机法设立专门处理某些事务的法院,并根据情况允许非司法人员参与。
- 司法审查公共当局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保障,除了涉及议会的关系以及具有军事命令特征的行为。行政诉讼法院有权解决因法令或在法令中宣布违宪的规定而受伤害的人的要求。
第127条:辩论的公开性
法庭听证会对公众开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128条:在司法中使用母语和翻译员
- 司法程序将使用罗马尼亚语进行。
- 根据有机法,属于少数民族的罗马尼亚公民有权在法庭上使用母语。
- (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使用口译或笔译,应予确定,以便不妨碍司法的适当管理,也不给有关人员带来额外费用。
- 不懂或不会说罗马尼亚语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通过翻译了解所有文件和案卷,能够在法庭上发言并提出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此权利是免费的。
第 129 条:使用攻击途径
针对法院判决,利害关系人和公共检察机关可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上诉权。
第130条:法院警察
法院有自己的警察部队。
第 二 节 公共 部
第131条:公共部的职责
- 在司法活动中,公共部代表了社会一般利益,捍卫了法治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 公共部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在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的检察官行使职责。
- Parchetele functioneaza pe langa instantele de judecata, conduc si supravegheaza activitatea de cercetare penala a politiei judiciare, in conditiile legii.
第132条:检察官法
- 根据法律、公正性和分级控制的原则,检察官在司法部长的授权下开展工作。
- 检察官职务与任何其他公职或私职均不兼容,高等教育中的教学职务除外。
第 三 节 最高 司法 委员会
第 133 条:角色和结构
- 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司法独立性的保证者。
- 最高司法委员会由19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
- 14名成员由治安法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参议院批准;他们分为两个部门,一个是法官部门,一个是检察官部门;第一个部门由9名法官组成,第二个部门由5名检察官组成;
- 2名具有高度职业和道德声誉的法律领域民间社会代表,由参议院选出;他们仅参加全体会议。
- 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 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由第(2)款第1项规定的法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 高级司法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6年。
-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决定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的。
- 罗马尼亚总统主持了最高司法委员会会议,并参加了会议。
-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可撤销的,第 134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 134 条:职责
- 最高司法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向罗马尼亚总统提议任命法官和检察官(不包括见习法官)。
- 最高司法委员会通过其部门在法官和检察官纪律责任领域发挥法院的作用,根据其组织法确定的程序。在这些情况下,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检察长没有投票权。
- 最高司法委员会在纪律方面的决定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 最高司法委员会还履行其有机法所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实现其作为司法独立性担保人的角色。
第四章 公共经济和财政
第135条:经济
- 罗马尼亚的经济是一种基于自由创业和竞争的市场经济。
- 国家必须确保:
- 自由貿易、公平競爭的保護、為所有生產要素的利用創造有利環境;
- 保护国家在经济、金融和货币活动中的利益;
- 促进国家科技研究、艺术和版权保护;
- 根据国家利益开发自然资源。
- 重新恢复和保护环境,以及维持生态平衡。
- 为提高生活质量创造必要条件
- 根据欧盟的目标实施区域发展政策。
第136条:财产权
- 财产可以是公有的或私有的。
- 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归国家或行政辖区所有。
- 公共财富,如地下资源、领空、具有可开发能源潜力的水域、国家利益、海滩、领海、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由有机法确定的财产,均属于公共所有。
- 不可转让的公共财产。根据有机法的规定,可以将公共财产委托给自治机构或公共机构管理,也可以特许经营或租赁,也可以免费提供给公共利益机构使用。
- 根据有机法的规定,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第137条:金融体系
- 国家、行政领土单位和公共机构的财务资源的形成、管理、使用和控制受法律约束。
- 国家货币是列伊,其 subdivison 是分。在加入欧盟的情况下,通过有机法可以承认国家货币的流通和替换欧盟货币。
第138条:国家公共预算
- 国家公共预算包括国家预算、国家社会保险预算和城市、城镇和县的当地预算。
- 政府每年编制国家预算和国家社会保险预算,并分别提交议会批准。
- 如果在财政年度结束前至少3天没有通过国家预算法和国家社会保险预算法,则继续适用前一年的国家预算和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直到通过新预算。
- 当地预算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编制、批准和执行。
- 没有资金来源,任何预算支出都不能得到批准。
第 139 条:税收、费用和其他缴款
- 税收、关税以及国家预算和国家社会保险预算的其他收入仅通过法律来确定。
- 本地税和费用的征收由地方或县议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
- 根据法律规定,用于设立基金的资金仅用于其指定目的。
第140条:审计法院
- 法院审计法院控制国家和公共部门的财务资源的形成,管理和使用。根据有机法,法院审计活动产生的诉讼由专门的法院解决。
- 法院每年向议会提交一份关于国家预算管理账户的报告,其中包括对已过财务年度的审计以及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
- 根据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要求,审计法院将检查公共资源管理情况并报告其发现。
- 审计师由议会任命,任期9年,不得延长或续任。审计法院成员在履行职责时独立行事,在整个任期内不可免职。他们受法官法律规定的限制。
- 法院的账户每三年更新一次,由议会任命的三分之一的审计员,根据法院的组织法进行。
- 议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条件撤销审计法院成员。
第 141 条: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是议会和政府的一个咨询机构,在它的有机法(建立、组织和运作法)中规定的专业领域内提供建议。
第五章 宪法法院
第142条:结构
- 宪法法院是宪法至上保证人。
- 宪法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任期九年,不得延长或续任。
- 三名法官由众议院任命,三名由参议院任命,另外三名由罗马尼亚总统任命。
- 宪法法院的法官们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法院的主席,任期3年。
- 宪法法院根据法院有机法的规定,每三年更换其法官的三分之一。
第 143 条:任命条件
宪法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备高等法律教育背景,具有高水平的职业能力,并在法律工作或高等法律教育领域拥有至少18年的经验。
第144条: incompatibilidades
"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与任何其他公职或私职均不兼容,但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职务除外。"
第145条:独立性和不可撤职性
宪法法院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独立行事,且在任期内不可被免职。
第146条:职责
宪法法院拥有以下职责:
1. 在颁布法律之前,根据罗马尼亚总统、两个议会的主席、政府、最高上诉法院、人民辩护人、至少50名众议员或至少25名参议员的提请,或根据宪法修订倡议,对宪法性法律作出裁决。
2. 应其中一院主席、至少50名众议员或至少25名参议员的要求,对国际条约或其他国际协议进行合宪性审查;
3. 应总统之一、议会两院主席、议会党团或至少50名众议员或至少25名参议员的要求,对议会法规的合宪性作出裁决;
4. 对于在法院或商业仲裁法庭面前提出的有关法律和法令的违宪问题,做出裁决;违宪问题也可以直接由人民律师提出。
5. 应罗马尼亚总统、两院中任何一院主席、总理或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的请求,解决公共当局之间的宪法性质的法律冲突。
6.监督罗马尼亚总统选举程序并确认投票结果;
7. 确认存在证明罗马尼亚总统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将确认结果通知议会和政府;
8. 针对暂停罗马尼亚总统职务的提议,提供咨询意见。
9.监督组织和举行全民投票的程序并确认其结果;
10. 核实公民是否符合行使立法倡议的条件;
11. 决定对有关政党宪法的争议。
12. 履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7条:宪法法院的决定
- 现行法律、法令、条例中,凡被认定为违宪的条款,自宪法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45天内,如果议会或政府未将违宪条款与宪法相一致,则其法律效力即行终止。在这一期限内,被认定为违宪的条款自动暂停执行。
- 在涉及法律的违宪案件中,在颁布法律之前,议会有义务重新审查相关规定,以使其符合宪法法院的决定。
- 如果根据第 146 条第 2 款,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合宪性得到确认,则不能对其提出合宪性异议。被确认合宪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不能得到批准。
- 宪法法院的决定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从发表之日起,这些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仅具有未来效力。
第六章 欧洲-大西洋一体化
第 148 条:加入欧盟
- 罗马尼亚加入欧洲联盟的创始条约,以便将某些职责转移到社区机构,并与其他成员国共同行使这些条约规定的职责,应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联合会议以三分之二的议员和参议员多数通过的法律来实现。
- 由于加入,欧盟成立条约的规定以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社区法规优先于国内法中任何相反的规定,同时遵守加入法案的规定。
- 《条例》(1)和(2)的规定也适用于加入修订欧盟宪法的条约的行为。
- 议会、罗马尼亚总统、政府和司法机构保证履行加入条约产生的义务和第(2)款的规定。
- 政府向议会两院提交具有约束力的法案草案,供其批准,然后提交给欧盟机构。
第 149 条: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资格是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联合会议通过的法律获得的,并得到了三分之二的议员和参议员的支持。
第七章 宪法修订
第150条:修订倡议
- 宪法修订可以由罗马尼亚总统在政府的提议下发起,也可以由至少四分之一的众议员或参议员,或至少50万有投票权的公民发起。
- 公民发起宪法修订时,必须来自该国至少一半的县,并且在每个县或布加勒斯特市,必须有至少 20,000 个支持该倡议的签名。
第151条:复审程序
- 该项目或修订案必须获得众议院和参议院以每院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 如果调解程序无法达成协议,众议院和参议院应在联合会议上以至少三分之二的议员和参议员的投票做出决定。
- 修订案在通过全民公投批准后即最终确定,公投应在通过草案或修订提案后的30天内举行。
第 152 条:复审的限制
- 本宪法关于罗马尼亚国家民族、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规定,关于共和政体的规定,关于领土完整、司法独立、政治多元化以及官方语言的规定,不得作为修订的对象。
- 任何审查都不得导致压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或对其进行保障。
- 宪法在紧急状态、戒严状态或战争期间不得进行修订。
第八章 最终和过渡条款
第153条:生效
本宪法于通过全民公决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1965年8月21日宪法即告完全废除,并永远无效。
第154条:时间上的法律冲突
- 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只要它们不违反本宪法。
- 立法委员会应在法律生效后的12个月内审查法律是否符合本宪法,并向议会或政府提出适当建议。
第155条:过渡性规定
- 宪法规定,在修订法生效之前,对正在立法和立法提案的讨论和通过。
- 宪法规定的机构,在宪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组建新的机构。
- 第 83 条第 1 款的规定自下届总统任期开始适用。
- 《最高上诉法院》的规定将在修订法律生效后的两年内得到执行。
- 法官和议会任命的审计顾问继续任职,直到他们被任命为任期结束。为了确保每三年更新一次审计法院,当现任审计顾问的现任任期结束时,他们可以再任命一个三年或六年任期。
- 在专门的司法机构成立之前,与审计法院的活动有关的诉讼将由普通法院解决。
第156条:重新出版宪法
宪法修订法应在通过后的5天内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发表。在全民公投批准后,修订和补充的宪法应由立法委员会重新发布,更新名称并重新编号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