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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法律第 554 号2004 年 12 月 2 日行政诉讼法
EMITENT
议会
发表于《官方公报》2004 年 12 月 7 日第 1154 号
注意
收纳决定:RIL第22/2020号,发表在2020年12月10日第1208号《官方公报》上:

在涉及强制雇主支付未支付的工资福利的公共职能诉讼中,如果雇主未发布行政行为或该行为未通知公共官员,则该官员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而无需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先向雇主提出这些福利。

罗马尼亚议会通过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法庭提请的议题
(2007年7月2日,第1条的标题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款修改,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1) 任何认为其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公共当局、行政行为或未在法定时限内解决申请的损害的人,都可以向合格的行政诉讼法院提出上诉,以取消该行为,承认所声称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合法利益可以是私人的,也可以是公共的。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8/2020号,发表在2020年7月2日第58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条第 1 款a)、r)和s)以及第 8 条第 11 和第 12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规定如下:

为了对协会根据其章程所提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机构,引用合法公共利益必须是引用合法私人利益的附属项,后者源于受审查的行政行为与协会的直接目的和目标之间的直接关系。
(2) 因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正当权益,可以向行政诉讼法院起诉。
(3) 如果公共律师根据其组织法进行控制,并认为只有通过司法才能消除行政当局非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其法律职责,则可以向申请人住所的行政诉讼主管法院提出诉讼。 请愿者有权成为原告,并以此身份被传唤。 如果请愿者不接受公共律师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的诉讼,则行政诉讼法院将撤销该请求。
(第3款于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款修正,该法律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4) 公共部在根据其组织法行使职责时,如果认为侵犯个人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原因是公共当局在事先获得其同意的情况下颁布了具有过度权力的个人行政单方面行为,则应向受侵害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的住所所在地的行政诉讼法院提出起诉。请愿人有权成为原告,并应以该身份被传唤。
(第4款于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款修正,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5) 当公共部会认为通过颁布一项行政规范性法案损害了合法的公共利益时,它会向有关公共当局所在地的主管行政诉讼法院提出起诉。
(第5款于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款修正,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6) 对于非法单方面行政行为的发出机构,如果该行为已经进入民事流通并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无法撤销,则可以要求法院取消该行为。在接受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将对根据非法行政行为订立的法律行为以及它们产生的法律效力作出裁决。该诉讼必须在行为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07年8月2日,第6款修改了第1条,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修改,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510期发布。)
注意
拒绝决定:第74/2018号HP,发表在2019年1月10日第25号《官方公报》上。
(7) 通过政府不符合宪法的法令或法令条款损害个人合法权利或利益的,可根据本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7款)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款修改了第1条第(7)款,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510号上发表。)
(8) 总督、国家公务员机构和任何公共主体均可根据本法和特别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8款)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对第1条第(8)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510期上发表。)
注意
决定录取:HP第12/2015号,发表在官方公报第773期,2015年10月16日:

根据《地方公共行政法》第 215/2001 号法(经修订和补充)和《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经修订和补充),行政领土单位,通过其行政机构,即市长,无权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以对地方议会或布加勒斯特市议会(视情况而定)通过的决定提出质疑。
(9) 在解决行政诉讼时,如果公共部代表认为有必要为了捍卫法治、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参与。
(第9款) 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款修改了第1条。该法律发表在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上。)

第 二 条

术语解释
以下是在本法的含义范围内,以下术语和短语的定义:
a) 受害人 - 任何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因公共当局的行政行为或在法定时限内未解决请求而受到损害的人;根据本法,与受害人同等对待的是没有法律人格的个人群体,他们拥有主观权利或合法私人利益,以及声称通过所质疑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合法公共利益或特定自然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社会机构。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8/2020号,发表在2020年7月2日第58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条第 1 款a)、r)和s)以及第 8 条第 11 和第 12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规定如下:

为了对协会根据其章程所提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机构,引用合法公共利益必须是引用合法私人利益的附属项,后者源于受审查的行政行为与协会的直接目的和目标之间的直接关系。

b) 公共机构 - 任何国家或行政领土单位的政府机构,在公共权力制度下,为满足合法的公共利益而行动;根据本法,获得公共利益地位或被授权在公共权力制度下提供公共服务的私法法律实体,被视为公共机构。
注意
接纳决定:第 28/2017 号 HP,发表在 2017 年 5 月 22 日第 378 号官方公报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2(1)b 条的定义,"公共机构"的概念与《地方财务法》第 273/2006 号法律第 2(1)39 条规定的"公共机构"的概念不同。

c) 行政行为——由公共当局在公共权力制度下发布的具有个人或规范性质的单边行为,旨在组织执行法律或具体执行法律,从而产生、修改或终止法律关系;
(2018年8月2日,第212号法律,第1条,第1款,第1章,第2节,由2018年7月25日颁布,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发布)
注意
决定录取:第11/2015号HP,发表在2015年7月8日第501号《官方公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 条的规定,以及《地方公共管理法》第 63 条第 5 款 e 项和第 115 条第 2 款的规定,《关于州长和州长机构的法律》第 19 条第 1 款 a 项和 e 项的规定,以及《宪法》第 123 条第 5 款的规定,州长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 条第 1 款 c 项的规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地方公共管理机构发布的行政行为。

决定录取:第 28/2021 号 RIL,发表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第 95 号《官方公报》上:

在统一解释和适用《第119/1996号法》第58(5)条的民事状态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时,根据《第134/2010号法》第94(1)(b)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第310/2018号法》的修正案),《第287/2009号法》第100(2)和(4)条的民法典,以及《第554/2004号法》第2(1)(c)、(f)和(i)条和第2(2)条的行政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法院有权在初审中解决针对市长在解决民事状态文件纠正请求时发布的处置而提出的撤销/异议请求。

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共当局签订的旨在开发公共财产、执行公共工程、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公共采购的合同,被视为行政合同;特殊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类型的行政合同。
(2018年08月02日,第2款第1节第2点补充了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官方公报》第658号)
d) 行政司法行为 - 由法律赋予特殊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构发出的行为。
e) 特别行政管辖权-由行政当局根据关于该事项的特别有机法行使的权力,通过基于对抗性原则、确保辩护权和行政司法独立性的程序,解决有关行政行为的冲突。
f) 行政诉讼 - 由行政诉讼法院根据本法解决的诉讼,其中至少一方是公共当局,并且冲突是由于行政行为的颁布或缔结(根据本法)或在法定时限内未解决或拒绝解决有关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请求而产生的;
注意
收纳决定:RIL第13/2015号,发表在2015年9月11日第69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 条第 1 款f) 和第 10 条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94 和第 95 条,由社会援助和儿童保护总局提起的诉讼,要求县或地方理事会或另一社会援助和儿童保护总局承担根据《第 448/2006 号法》和《第 272/2004 号法》的规定保护残疾人和儿童的维护费用,由行政法院管辖。

收纳决定:RIL第16/2016号,发表在2017年2月9日第110期的《官方公报》中:

在统一解释和适用《劳动法》第 1 条、第 231 条和第 278 条第 2 款(2003 年第 53 号法律,后来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地方选举法》第 55 条(2004 年第 393 号法律,后来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行政诉讼法》第 2 条第 1 款(f)项(2004 年第 554 号法律,后来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和《公务员法》第 109 条(1999 年第 188 号法律,后来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如果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则《劳动法》的规定适用于市长/副市长与行政领土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任期结束后的关系。

决定录取:第 28/2021 号 RIL,发表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第 95 号《官方公报》上:

在统一解释和适用《第119/1996号法》第58(5)条的民事状态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时,根据《第134/2010号法》第94(1)(b)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第310/2018号法》的修正案),《第287/2009号法》第100(2)和(4)条的民法典,以及《第554/2004号法》第2(1)(c)、(f)和(i)条和第2(2)条的行政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法院有权在初审中解决针对市长在解决民事状态文件纠正请求时发布的处置而提出的撤销/异议请求。

g) 行政诉讼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 最高上诉法院的行政和财政诉讼部门,上诉法院的行政和财政诉讼部门以及行政和财政法庭;
h) 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作出答复——即在申请登记后的30天内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除非法律规定了其他时限);
i) 拒绝解决申请-明确表达了不解决某人申请的意愿,这是一种滥用权力;如果不执行因有利解决申请或适当的预先投诉而发布的行政行为,则将其视为不当拒绝。
注意
决定录取:第 28/2021 号 RIL,发表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第 95 号《官方公报》上:

在统一解释和适用《第119/1996号法》第58(5)条的民事状态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时,根据《第134/2010号法》第94(1)(b)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第310/2018号法》的修正案),《第287/2009号法》第100(2)和(4)条的民法典,以及《第554/2004号法》第2(1)(c)、(f)和(i)条和第2(2)条的行政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法院有权在初审中解决针对市长在解决民事状态文件纠正请求时发布的处置而提出的撤销/异议请求。

j) 事先申诉 - 要求公共管理机构或其上级机构重新审查具有个人或规范性质的管理行为,以便撤销或修改该行为。
k) 与议会的关系--由公共当局根据宪法或有机法在其与议会的政治关系中行使职责时颁布的法案;
l) 军事命令行为 - 关于武装部队内严格军事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与军事组织有关,涉及指挥官在和平或战争时期向下属发出有关部队领导的命令的权利,或根据情况执行军事服务。
m) 公共服务 - 由公共当局组织或授权开展的活动,旨在满足合法的公共利益。
n) 权力过度使用 - 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限制或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来行使公共当局的评估权;
(o) 受损权利 - 宪法、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何权利,因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
p) 私人合法利益 - 由于预见未来的可预见的主观权利的实现,要求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r) 公共的合法利益 - 旨在维护法治和宪法民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满足社区需求,实现公共当局的权限。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8/2020号,发表在2020年7月2日第58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条第 1 款a)、r)和s)以及第 8 条第 11 和第 12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规定如下:

为了对协会根据其章程所提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机构,引用合法公共利益必须是引用合法私人利益的附属项,后者源于受审查的行政行为与协会的直接目的和目标之间的直接关系。

社会利益相关组织 - 非政府组织、工会、协会、基金会等,其活动目标是保护不同类别公民的权利或促进公共行政服务的良好运行。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8/2020号,发表在2020年7月2日第58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条第 1 款a)、r)和s)以及第 8 条第 11 和第 12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规定如下:

为了对协会根据其章程所提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机构,引用合法公共利益必须是引用合法私人利益的附属项,后者源于受审查的行政行为与协会的直接目的和目标之间的直接关系。

(ș)即将发生的损害——指可预见的未来物质损失,或可预见的严重扰乱公共当局或公共服务运作的情况;
t) 充分合理的案例 - 事实和法律情况,其性质足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严重的怀疑;
) 執行實體 - 解決行政訴訟案件實質的實體。
(2007年8月2日,第1款第2项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3款修订,该法律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注意
宪法法院通过2014年9月16日第459号决定,发表在2014年9月30日第712号《官方公报》中,裁定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第2条第1款第c项第一句与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不违反宪法。

因此,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第 147 条第 1 款,该宪法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在《官方公报》第 767 号上重新发表,如果议会或政府(根据情况)未能在宪法法院做出决定后的 45 天内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规定相符,则有效法律和法令以及法规中发现的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规定将在决定公布后的 45 天内停止法律效力。在这一期限内,被认定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自动暂停。

因此,在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1月14日期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第8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c)项第一句的规定,总统关于任命宪法法院法官的法令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以验证是否满足“高专业能力”的条件,已被暂停执行,并于2014年11月15日起停止法律效力,因为立法者没有对被诉规定进行修改。
(2) 单方面行政行为以及不合理拒绝解决有关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请求或在适用情况下未在法定时限内回复申请人的请求,均被视为同等行为。
注意
决定录取:第26/2016号HP,发表在2016年12月12日第996号《官方公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律第3条“行政保护”的规定,其含义是,省长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以质疑地方政府委员会拒绝在其会议议程上列入项目并根据《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法》第340/2004号法律第19条第1款a)和e)项的规定,在省长的请求下,宣布当地议员的任期提前结束(根据第554/2004号法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拒绝被视为行政行为)。

决定录取:第 28/2021 号 RIL,发表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第 95 号《官方公报》上:

在统一解释和适用《第119/1996号法》第58(5)条的民事状态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时,根据《第134/2010号法》第94(1)(b)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第310/2018号法》的修正案),《第287/2009号法》第100(2)和(4)条的民法典,以及《第554/2004号法》第2(1)(c)、(f)和(i)条和第2(2)条的行政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法院有权在初审中解决针对市长在解决民事状态文件纠正请求时发布的处置而提出的撤销/异议请求。

第 三 条

行政保护
(1) 如果 prefect 认为当地政府行政机构发出的文件非法,他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在 art. 11 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该期限从向 prefect 传达文件的时刻开始计算,并符合本法的规定。 prefect 提起的诉讼可免收邮票税。
(第1款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4款修改了第3条第1款,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510期上发表。)
(2) 国家公务员机构可以根据本法和《第188/1999号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院对违反公务员法的地方和中央政府的行为提出上诉。
(3) 在案件解决之前,根据第(1)款受到攻击的行动将自动暂停。
(2019年7月5日,第3条第(3)款于2019年7月3日第57号紧急法令第633条,第X部分修正,发表于官方公报第555号)
注意
决定录取:第11/2015号HP,发表在2015年7月8日第501号《官方公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3 条的规定,以及《地方公共管理法》第 63 条第 5 款 e 项和第 115 条第 2 款的规定,《关于州长和州长机构的法律》第 19 条第 1 款 a 项和 e 项的规定,以及《宪法》第 123 条第 5 款的规定,州长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 条第 1 款 c 项的规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地方公共管理机构发布的行政行为。

决定录取:第26/2016号HP,发表在2016年12月12日第996号《官方公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律第3条“行政保护”的规定,其含义是,省长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以质疑地方政府委员会拒绝在其会议议程上列入项目并根据《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法》第340/2004号法律第19条第1款a)和e)项的规定,在省长的请求下,宣布当地议员的任期提前结束(根据第554/2004号法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拒绝被视为行政行为)。

第 四 条

非法例外
(1) 任何具有个人特征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无论发出该行为的日期如何,都可以随时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审查,无论是通过例外情况,还是根据有关方的要求或法院自己的动议。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9/2021号,发表在2021年10月13日第976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4 条第 1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在《第 554/2004 号法》生效之前通过或发布的具有个人特征的管理行为也可以提出非法性异议。
(2) 受理诉讼的法院,如果提出了非法性异议,并且行政个案决定了诉讼的实质解决方案,则该法院有权通过临时裁决或它将发布的裁决来裁定该异议。如果法院通过临时裁决裁定非法性异议,则该裁决可与实质一起上诉。
(3) 在发现行政行为非法时,提出非法性异议的法院将解决案件,而无需考虑已确认为非法的行为。
(4)具有规范性质的管理行为不能成为非法性的例外情况。对具有规范性质的管理行为的司法控制由行政诉讼法院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取消诉讼中进行。

(2012年5月24日第76号法律第54条第1款修正了2012年6月2日第4条,并于2012年5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365期上发表。)
注意
决定录取:第36/2016号HP,发表在2017年2月7日第104号《官方公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4 条的规定,可以直接在上诉中提出对具有个人特征的行政行为非法性的异议。

第5条

未受 kiểm soát的文件和控制限制
(1) 以下事項は、行政訴訟の対象とはなりません:
a) 公共当局与议会之间关系的行政文件。
b) 军事指挥文件。
(2) 不得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行为提出质疑,如果有机法规定了修改或废除该行政行为的其他司法程序。
注意
决定录取:第 28/2021 号 RIL,发表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第 95 号《官方公报》上:

在统一解释和适用《第119/1996号法》第58(5)条的民事状态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时,根据《第134/2010号法》第94(1)(b)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第310/2018号法》的修正案),《第287/2009号法》第100(2)和(4)条的民法典,以及《第554/2004号法》第2(1)(c)、(f)和(i)条和第2(2)条的行政诉讼法,修订版,及其后的修正案和补充,法院有权在初审中解决针对市长在解决民事状态文件纠正请求时发布的处置而提出的撤销/异议请求。
(3) 在涉及实施战争状态、戒严状态或紧急状态的管理行为的诉讼中,在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或恢复公共秩序以及消除自然灾害、流行病和动物疫病后果的管理行为的诉讼中,不适用第14条的规定。
(2018年8月2日,第5条第1章第3款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3款修订,该法发表在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上)
(4) 已廢除。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公布) 第5条第1章第(4)款于2018年8月2日废除。

第 6 条

行政司法行为
(1) 行政特别管辖区是可选和免费的。
(2) 根据有机法,如果当事人不希望进行行政司法程序,则可以根据第 7 条第 1 款的规定,向行政诉讼法院提起对根据特殊行政管辖权颁布的行政法案的诉讼。
(第2款2007年8月2日第6条第(2)款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6款修订,该法律发表在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上。)
(3)如果通过特别的组织法规定了向另一个特别的行政司法管辖机构提出上诉的行政司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希望放弃行政上诉途径,可以在收到该行为后的15天内直接向行政诉讼法院提出上诉。
(第3款于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6款修改,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4)如果选择了特别行政管辖权或向另一个行政司法机构提出上诉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希望放弃这一选择,则必须将放弃决定通知相关行政司法机构。当事人应在通知后的15天内向行政诉讼法院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再进行第7条规定的预先行政程序。
(第4款) 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6款修改了第6条第(4)款,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第510号《官方公报》上发表。)

第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 七 条

程序事项
(1)在向行政诉讼法院提出诉讼之前,认为其权利或合法利益因针对其作出的单独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人必须在行为传达后的30天内,向发出该行为的公共机构或其上级机构(如果存在)提出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该行为。出于充分的理由,受损害的人可以超过第(1)款规定的期限,但在行为作出后的6个月内,对单方行政行为提出事先投诉。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在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中,2018年8月2日,第5点,第I条进行了修改。
注意
拒绝决定:第74/2018号HP,发表在2019年1月10日第25号《官方公报》上。

拒绝决定:第 54/2018 号 HP,发表在 2018 年 9 月 20 日第 807 号《官方公报》上。
(1^1) 在规范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出事先申诉。
(第1款第1项) 第7条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8款修订,该法律发表于官方公报2007年7月30日第510期。)
(2) 第(1)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以下情况:特别法规定了行政司法程序,但当事人没有选择该程序。
(3) 有权通过针对另一个法律主体的一份具有个人性质的管理行为,对损害其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行为提出事先异议。在单方管理行为的情况下,事先异议应在受损害方通过任何途径了解该行为内容的30天内提出。出于合理原因,事先异议也可以在30天时限过后提出,但最晚不得超过受损害方了解该行为内容后的6个月。本款以及第(1)款规定的6个月时限为时效期限。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注意
拒绝决定:第74/2018号HP,发表在2019年1月10日第25号《官方公报》上。
(4)根据第(1)款的规定,事先申诉应在第 2 条第(1)款 h)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决。
(5) 在以下情况下,无需事先提出投诉即可提起诉讼:由州长、公共辩护人、公共检察官、国家公共官员机构提起的诉讼,或涉及因命令或命令中的规定而受伤害的个人的诉讼,或针对不再可撤销且已进入民事诉讼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以及第 2 条第 2 款和第 4 条所规定的情况。
(2018年08月02日,第7条第(5)款,第二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5款修订,发表于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
(6)对涉及行政合同的诉讼,事先的投诉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从以下时间开始计算:
(2018年08月02日,第7条第(6)款第(1)分款的介绍性条款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6款修改,并发表在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上)
a)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于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争议。
b) 自索赔人了解到取消的原因之日起,最晚不超过合同终止后一年。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6款修改了第7条第(2)款第(b)项,该法律发表在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上)
c) 已撤销。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7款于2018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658号上发表) 其中: (2018年8月2日,字母c)第二章第7条第(6)款被废除。
d) 已废除。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公布)第I条第7款)
e) 已废除。
(2018年8月2日,Litera e) 第7条第(6)款,第二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发表在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中,第I条第7款废除。)
(第7条第6款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9款修订,该法律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注意
宪法法院通过第 12 号决定,2020 年 1 月 14 日,发表在 2020 年 3 月 11 日第 198 号《官方公报》上,裁定违宪异议成立,并裁定:

  • 根据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7 条第 6 款的规定,在《合同法》第 212/2018 号法律进行修订之前,只有在不要求公共采购机构遵循事先程序的情况下,这些规定才符合宪法。
  • "are semnificația concilierii în cazul litigiilor comerciale, dispozițiile Codului de procedură civilă fiind aplicabile în mod corespunzător" 这一短语来自第 7 条第 6 款第 554/2004 号法律,在经过第 212/2018 号法律修订之前的版本中,被认定为违宪。
    注意
    拒绝决定:第 75/2018 号 HP,发表在 2018 年 12 月 17 日第 1066 号官方公报中。
    (7) 廢除。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公布) 第七条第二款于2018年8月2日废除。

第 8 条

诉讼标的
(1) 因行政单方行为在法定权利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初步投诉的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答复,或对未解决或不合理拒绝解决的请求或未执行某些必要的行政操作以行使或保护合法权利或权益的人,可以向合格的行政诉讼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全部或部分取消该行为,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初步投诉中提出的理由不限于投诉人提出的理由。
(2018年08月02日,根据2018年7月25日通过的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9款修改了第8条第(1)款,该法律发表在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上)
注意
宪法法院通过2014年9月16日第459号决定,发表在2014年9月30日第712号《官方公报》中,裁定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第2条第1款第c项第一句与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不违反宪法。

因此,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第 147 条第 1 款,该宪法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在《官方公报》第 767 号上重新发表,如果议会或政府(根据情况)未能在宪法法院做出决定后的 45 天内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规定相符,则有效法律和法令以及法规中发现的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规定将在决定公布后的 45 天内停止法律效力。在这一期限内,被认定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自动暂停。

因此,在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1月14日期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第8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c)项第一句的规定,总统关于任命宪法法院法官的法令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以验证是否满足“高专业能力”的条件,已被暂停执行,并于2014年11月15日起停止法律效力,因为立法者没有对被诉规定进行修改。
注意
收纳决定:RIL第1/2017号,发表在2017年3月31日第223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第 448/2006 号法》(修订版)第 85 条第 2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第 272/2004 号法》(修订版)第 115 条第 1 款a 项和第 133 条第 1 款,《第 1437/2004 号政府法令》第 10 条第 3 款,以及《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第 2 条第 1 款b、c 和 f 项,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10 条第 1 款,解决残疾儿童残疾等级和类型委员会决定的诉讼的第一审管辖权归属于行政诉讼法庭 - 行政诉讼部门/行政诉讼专业法庭。
(1^1) 自然人和私法法律实体可以提出附带请求,援引保护合法公共利益的辩护,但仅限于从对主体权利或合法私益的侵犯中逻辑地推断出对合法公共利益的损害。
(第1款第1项) 第8条于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1款修改,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510期上发表。)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8/2020号,发表在2020年7月2日第58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条第 1 款a)、r)和s)以及第 8 条第 11 和第 12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规定如下:

为了对协会根据其章程所提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机构,引用合法公共利益必须是引用合法私人利益的附属项,后者源于受审查的行政行为与协会的直接目的和目标之间的直接关系。
(1^2) 违反(1)款的规定,基于侵犯合法公共利益的诉讼,只能以取消行为或要求被告当局签发文件或证明,或进行特定行政操作为目的,并处以第24(2)条*规定的延误或罚款。
(2007年8月2日,第11条第1款第2项对第8条进行了修正,该修正案由2007年7月19日颁布、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510期上发表的第262号法律提出。)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8/2020号,发表在2020年7月2日第58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条第 1 款a)、r)和s)以及第 8 条第 11 和第 12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规定如下:

为了对协会根据其章程所提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机构,引用合法公共利益必须是引用合法私人利益的附属项,后者源于受审查的行政行为与协会的直接目的和目标之间的直接关系。
(2) 行政诉讼法院有权解决在行政合同缔结前阶段出现的争议,以及与行政合同缔结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取消行政合同的争议。行政合同执行产生的争议由普通民事法院解决。
(2018年08月02日,第8条第(2)款,第二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9款修改,发表于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25/2021号,发表在2022年2月23日的第18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关于公共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的规定,以及对政府第395/2016号决议批准的《2016年公共采购法》第166条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对政府第925/2006号决议中《关于执行政府紧急法令第34/2006号中有关公共采购合同、公共工程特许经营合同和服务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的第97^1条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律第2条第(1)款c项的规定,解决涉及取消包含有关承包商/关联承包商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信息的记录的诉讼的管辖权属于民事法院,条件是符合《公共采购、部门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的补救措施和上诉以及国家解决争议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第101/2016号法律第53条第(1^1)款以及《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法律第8条第(2)款的规定。
(3) 在解决(2)款规定的争议时,应遵循以下规则:合同自由原则从属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第3款于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2款修改,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第 9 条

对政府命令的行动
(1) 因法令或法令中的规定而受到伤害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合宪性异议,只要主要对象不是确定法令或法令中规定的合宪性。
(2008年5月19日,第9条第(1)款由2008年5月9日第100号法律第1条修改,该法发表于2008年5月16日第375号《官方公报》)
(2) 如果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该例外符合《关于宪法法院的组织和运作的第47/1992号法律》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条件,则应通过具有理由的裁决,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并暂停对案件实质的裁决。
(3)在宪法法院做出裁决之后,行政诉讼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传唤各方当事人。如果命令或命令的任何规定被宣布为违宪,法院将对案件进行裁决;否则,诉讼将被驳回,视为不可受理。
(第 9 条第 3 款于 2007 年 7 月 19 日第 262 号法律第 I 条第 13 款修正,并于 2007 年 7 月 30 日在官方公报第 510 期上发表。)
(4)如果宪法法院的决定是根据另一案件中提出的上诉得出的,则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行政诉讼法院提起诉讼,从宪法法院的决定在《罗马尼亚公报》第一部分上发表之日起计算。
(第4款)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3款修改了第9条第(4)款,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510期上发表。)
(5) 本条所规定的行动可能包括就政府法令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取消根据这些法令发布的行政行为,以及根据情况,要求公共当局发布行政行为或进行某些行政操作。
(第5款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4款修订,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第510号《政府公报》上发表。)
注意
法院宪法第660号决定,2007年7月4日,发表在官方监测器第525号,2007年8月2日,行政诉讼法第554/2004号第9条的宪法不符合规定,允许在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确认法令或法令中的规定不符合宪法。

宪法法院第660号决定,2007年7月4日,发表在2007年8月2日第525号《官方公报》上,涉及第554/2004号法律第9条,在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发表之前的第51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第 147 条,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在《官方公报》第 767 号中重新发表,如果议会或政府在宪法法院做出决定后的 45 天内未能使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规定相符,则有效法律和法令以及条例中发现的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在决定发布后的 45 天内停止法律效力。 在此期间,被认定为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自动暂停。

在这种情况下,第 9 条的规定在 2007 年 8 月 2 日至 2007 年 9 月 16 日期间被暂停执行,因为它们允许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主要目的是确认一项法令或法令中的某项规定不符合宪法,并于 2007 年 9 月 17 日终止其法律效力,因为立法者没有采取行动修改被质疑的规定。

第 十 条

法院
(1) 涉及地方和州级公共行政机构发布的或达成的行政行为,以及涉及税收、关税、债务以及最高达300万列伊的相关利息的争议,应由行政财政法院在原诉法院中解决;涉及中央公共行政机构发布的或达成的行政行为,以及涉及税收、关税、债务以及超过300万列伊的相关利息的争议,应由上诉法院的行政和财政诉讼部门在原诉法院中解决,除非有特殊有机法的规定。
(2018年08月02日,第10条第(1)款,第二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10款修改,已发布于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
注意
收纳决定:RIL第1/2017号,发表在2017年3月31日第223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第 448/2006 号法》(修订版)第 85 条第 2 款的统一解释和适用,《第 272/2004 号法》(修订版)第 115 条第 1 款a 项和第 133 条第 1 款,《第 1437/2004 号政府法令》第 10 条第 3 款,以及《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第 2 条第 1 款b、c 和 f 项,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10 条第 1 款,解决残疾儿童残疾等级和类型委员会决定的诉讼的第一审管辖权归属于行政诉讼法庭 - 行政诉讼部门/行政诉讼专业法庭。
(1^1) 涉及来自欧盟的非偿还资金的管理行为的行政申请根据价值标准解决,而涉及无法评估的管理行为的行政申请根据当局的等级根据第(1)款的规定解决。
(2018年8月2日,第10条第(1)款,第二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1条第10款修订,发表于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
(2) 对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由上诉法院的行政和财政诉讼部门审理,对上诉法院的行政和财政诉讼部门的判决的上诉由最高法院的行政和财政诉讼部门审理,除非有专门的组织法另有规定。
(第2款2007年8月2日第10条第(2)款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5款修订,该法律发表在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上。)
(3) 自然人或法人私法索赔人仅向其住所或总部法院提出申请。公共当局、公共机构或类似机构的索赔人仅向被告住所或总部法院提出申请。
(2018年8月2日,第10条第二章第(3)款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10款修订,该法律发表在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上)
(4) 即使诉讼是以原告名义由任何公法或私法主体提起的,也应遵守解决案件的属地管辖权。
(2018年08月02日,第二章第十条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官方公报》第658号公布的第一条第11款补充)
注意
收纳决定:RIL第13/2015号,发表在2015年9月11日第690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 条第 1 款f) 和第 10 条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94 和第 95 条,由社会援助和儿童保护总局提起的诉讼,要求县或地方理事会或另一社会援助和儿童保护总局承担根据《第 448/2006 号法》和《第 272/2004 号法》的规定保护残疾人和儿童的维护费用,由行政法院管辖。

第 十 一 条

术语在原始语言中:
(1) 要求撤销行政单据、行政合同、承认索赔权利和赔偿损失的申请可以在以下情况提出,最长期限为6个月:
a) 答复事先投诉的通信日期;
b) 拒绝解决申请的不合理数据;
c) 投诉事项解决期限或申请法律解决期限到期之日;
d) 自从有利地解决申请或投诉的行政行为发出之日起计算,根据第 2 条第 1 款 h) 项规定的期限到期之日;
d^1) 在不必事先投诉的情况下,了解该法案的内容;
(2023年4月21日,第11条第(1)款,第二章,由2023年4月13日第102号法律第II条第1点补充,发表于2023年4月18日第322号《官方公报》)
e) 已废除。
(2018年8月2日,Litera e) 第11条第(1)款,第二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在官方公报第658期上发表的2018年7月30日法律》第I条第12款废除)
注意
根据宪法法院第12号决定,该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做出,并于2020年3月11日在官方公报第198期上发布,宪法法院裁定第554/2004号法第11条第(1)款第e项(在通过第212/2018号法修订之前的文本)违宪。

(第11条第1款于2007年7月19日因《第262号法》第I条第16款的修改而修正,该法发表于《官方公报》2007年7月30日第510期。)
(2) 对于个人行政行为,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申请也可以在(1)款规定的期限之后提出,但不得晚于行为传达、知晓、申请提出或调解程序结束之日起一年。
(第2款) 第11条第2款于2007年7月2日因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6款的修改而更改,该法律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官方报第510号。)
注意
prin Decizia nr. 12 din 14 ianuarie 2020, publicată în Monitorul Oficial nr. 198 din 11 martie 2020,宪法法院采纳了违宪异议,并裁定《第554/2004号法》第11条第(2)款中的“调解程序结束日期”词语违宪。

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第 147 条第 (1) 款,该宪法于 2003 年 10 月 31 日在《官方公报》第 767 号中重新发表,如果在宪法法院做出决定后的 45 天内,议会或政府(视情况而定)未将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规定相一致,则有效法律以及条例中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停止法律效力。 在此期间,被认定为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自动暂停。

因此,在2020年3月11日至4月24日期间,第554/2004号法第11条第(2)款中的短语“调解程序结束日期”被暂停执行,并于2020年4月25日起停止法律效力,因为立法者没有对被控告的规定进行修改。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22/2019号,发表在2019年10月22日第853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19 条的统一解释和适用,以及该法第 11(2) 条的规定,启动赔偿诉讼的时效期从受损害方了解或应该了解损失范围的时刻开始计算,与非法行政行为的传达或取消该行为的裁决最终生效无关。

拒绝决定:第 61/2018 号 HP,发表在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905 号官方公报中。
(2^1) 在根据特别法暂停预诉投诉解决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第(2)款规定的期限已过,则第(1)款规定的期限将从程序恢复后开始计算,具体从程序结束时或法定解决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2^1)条第11款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7款修订,并于2007年7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510期上发表。 )
(3) 在 prefect、人民辩护人、公共部或国家公共官员机构提出的诉讼中,时限从发现非法行为之日起计算,第(2)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4) 被视为违宪的法令或法令条款以及被视为非法行政规范行为可随时提出质疑。
(5) 第(1)款规定的期限是时效期限,第(2)款规定的期限是权利丧失期限。

第 12 条

必要的文件
申请人应将其所质疑的行政行为的副本或公共机构通知其拒绝处理申请的回复附在诉状中。如果申请人未收到其申请的任何回复,则应提交申请的副本,并附上在公共机构登记的编号和日期的证明,以及任何证明已履行先行程序的文件(如果该程序是强制性的)。如果申请人对拒绝执行因申请或先行申诉的有利解决而发出的行政行为的机构提起诉讼,则应提交该行为的认证副本。
(2007年7月2日颁布的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8款于2007年8月2日修改了第12a条,并发表在官方公报第510期上。)

第 十 三 条

引用部分,关系
(1)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传唤各方当事人。 发出该行为的公共机构应与答辩一起提交被质疑的行为,以及构成其发行基础的所有文件,以及解决案件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 法院可以要求发出人提供解决案件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在第二章第一节第13条中,2018年8月2日第(1)款经修订。
(2)如果索赔人是第1条第(2)款意义内的第三方,或者当诉讼是由公共辩护人或公共检察官提起时,法院将要求发出该行为的公共当局立即向其通报受到攻击的行为,以及作为发出该行为的基础的文件,以及解决案件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
(3) 对于第(1)款和第(2)款所述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拒绝解决涉及法律承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请求的行动也采取同样的行动。
(第3款于2007年8月2日根据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19款修改,该法律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4) 如果公共机构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所需文件,其负责人将通过中间裁决被要求向国家支付经济中最低薪金10%的司法罚款,每延误一天即处以一天的罚款。

第 14 条

暂停执行该法案
(1) 在有充分理由且为防止不可避免的损害的情况下,在根据第 7 条的规定通知了颁布该法案的公共机构或其上级机构之后,或在了解该法案的内容后 30 天内,如果该法案无法撤销,受损害方可以要求主管法院在法院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暂停执行单方行政法案。 如果受损害方在提出暂停执行申请后的 60 天内未提出取消该法案的诉讼,并且如果尚未对暂停执行申请的实质内容做出裁决,则提出暂停执行申请的法院应确认这一情况并因缺乏兴趣而驳回暂停执行申请。 如果已经批准暂停执行,则暂停执行将自动终止,无需任何其他手续。
(2023年4月21日,第14条第(1)款,第二章由2023年4月13日第102号法律第II条第2款修改,该法发表在2023年4月18日第322号《官方公报》上)
(2)法院应在传唤各方参与的情况下,作为紧急事项,优先考虑暂停请求。 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和第 201 条规定的程序。 必备的辩护必须在庭审日期之前至少 3 天提交给案件卷宗。 原告应从案件卷宗中了解辩护内容。 如果原告要求推迟以了解辩护内容,法院可以批准新的庭审日期。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在第二章第一节第14条中,第(2)款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第I条第14款修改。
(3) 当涉及到可能严重影响行政管理服务运作的重大公共利益时,可以由公共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或经提出申请后,适当适用第(2)款的规定。
(4) 做出暂停执行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该决定可在送达后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不停止执行。
(5) 如果发出与法院暂停执行的行政行为内容相同的新的行政行为,则该行为将自动暂停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事先提出申诉。
(6) 不得因相同理由一再提出暫停請求。
(7)暂停执行行政行为,将在暂停期间停止任何形式的执行。

(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政府公报》公布,第一条第20款修正了2007年8月2日第14条。)

第 15 条

请求通过主要行动暂停
(1) 原告可以根据第 14 条规定的理由,通过向主管法院提出取消全部或部分被诉行政行为的申请,要求暂停执行单方面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暂停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直到案件得到最终解决。 暂停执行的申请可以与主要诉讼一起提出,也可以在主要诉讼提起后的 60 天内通过单独诉讼提出。
(2023年4月21日,第15条第(1)款,第二章,由2023年4月13日第102号法律第II条第3款修改,发表于2023年4月18日第322号《官方公报》)
(2) 第 14 条第 2 款至第 7 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2款)于2007年8月2日根据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1款修改,该法律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3) 对暂停执行的裁决,根据第14条第(4)款,具有法律效力,而提出上诉并不能暂停执行。
(4)如果准予实质性诉讼,根据第 14 条的条件,暂停措施将自动延长到案件的最终解决,即使原告没有根据第 1(1)款要求暂停执行行政行为。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在第二章第十五条第四款中,2018年8月2日对第15条第四款进行了修订。

第 16 条

介绍相关官员
(1) 本法所规定的司法诉讼可以针对参与制定、颁布、通过或缔结该法案的人员个人提出,或者在发生拒绝解决有关主体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请求的情况下提出,如果要求对造成的损害或延误进行赔偿,则可以提出。如果诉讼得到批准,该人可能被要求与被诉的公共当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修改了第二章第一节2018年8月2日第16条第(1)款。
(2) 这样做的人可以传唤他从属上级,即他从该上级收到书面命令以制定或不制定该法案的上级。

第 16.1 条

当司法裁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需要时,行政诉讼法院将把第三方加入诉讼的必要性提交给各方。如果各方都没有要求加入第三方,并且法院认为没有第三方参与无法解决案件,则法院将拒绝该请求,而不作实质性裁决。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第 十七 条

裁决申请
(1) 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合议庭中公开审理。 答辩是强制性的,应在第一次庭审前至少15天送达原告。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在第二章第一十七条第一款中,2018年8月2日对第18点进行了修订。
(2)根据本法的规定,应缴纳《紧急政府法令》第80/2013号《司法印花税》规定的印花税,并根据后续的修订和补充进行调整。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公布) 第17条第2款已由2018年8月2日第18号第I条修订。
(3) 判决应在宣布后的30天内起草并说明理由。
(第3款于2007年8月2日根据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5款修订,该法律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第 一 八 条

法院可以提供的解決方案
(1) 法院在处理第 8 条第 1 款所指的申请时,可以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责成公共机构发出行政行为,交付其他文件或进行某些行政操作。
(第18条第(1)款于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6款修改,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2) 除了第1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外,法院有权对导致颁布受审文件的行政行动的合法性作出裁决。
(2007年8月2日,第18条第2款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6款修订,该法律发表在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上。)
注意
拒绝决定:第13/2018号HP,发表在2018年5月22日第432号《官方公报》上。
(3) 在解决请求时,如果原告提出要求,法院还将裁定对所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4) 当行政诉讼的主题是一项行政合同时,根据事实情况,法院可以:
a) 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该决定;
b) 要求公共当局与索赔人签订合同,索赔人有权签订该合同;
c) 要求一方履行某种义务;
d) 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在未经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替代;
e) 支付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5) 第(1)款和第(4)款第(b)和(c)项规定的解决方案可以在违约方每延误一天的情况下进行确定。
(第5款)2007年8月2日,第18条第(5)款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6款修正,该法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6) 在所有情况下,法院都可以根据有关方的请求,通过裁决决定执行期限以及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的罚款*)。
(第 18 条第 6 款于 2007 年 7 月 19 日第 262 号《政府公报》第 510 期公布的 2007 年 8 月 2 日第 I 条第 27 款修正)

第 一 九 条

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
(1) 当受损害人只要求撤销行政行为而不同时要求赔偿时,从他知道或应该知道损失的程度之日起计算提出赔偿要求的时效期限。
(2) 诉状应在上述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提交给合格的行政诉讼法院。
(2^1) 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也适用于行政合同。
(第2款2007年8月2日第19条第2款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28款修正,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3)第(2)款规定的申请应遵守本法关于诉讼程序和印花税的规定。
注意
决定录取:RIL第22/2019号,发表在2019年10月22日第853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19 条的统一解释和适用,以及该法第 11(2) 条的规定,启动赔偿诉讼的时效期从受损害方了解或应该了解损失范围的时刻开始计算,与非法行政行为的传达或取消该行为的裁决最终生效无关。

拒绝决定:第 61/2018 号 HP,发表在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905 号官方公报中。

第 20 条

Recursul
(1) 一審判決可於送達後15日內上訴。
(第 20 条第 1 款于 2007 年 7 月 19 日第 262 号《政府公报》第 510 号公布的 2007 年 8 月 2 日第 1 号法律第 I 条第 29 款修改。)
(2) 上诉暂停执行,并应紧急审理。民事诉讼法典第 493 条规定的程序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2018年8月2日,第20条第(2)款,第二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19点修改,发表于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
(3) 如果接受上诉,上诉法院将推翻判决并重新审理案件。如果一审法院在没有审理案件实质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或者如果在证据收集和实质审理阶段都未合法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则该案件将一次性发回该法院。如果一审法院在证据收集阶段未合法传唤当事人,但在实质审理阶段却合法传唤了当事人,则上诉法院将推翻判决并重新审理案件。
(第3款)2012年5月24日第76号法律第54条第4款修改了第20条,并于2012年5月30日在《官方公报》第365号上发表。)

第 21 条

(1) 构成复审理由的,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理由外,还包括违反《罗马尼亚宪法》第 148 条第 (2) 款与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的欧盟法律优先原则而作出的已生效判决。
(2) 出于第(1)款所述的原因,对不涉及案情实质的最终裁决也应进行复审。
注意
决定录取:第45/2016号HP,发表在2017年5月23日第386号《官方公报》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21 条第 2 款第 I 项的解释和适用,无论这些决定是何时做出的,无论在基本诉讼中是否引用了现有的欧洲法律条款,还是因为违反了这些条款而导致做出需要复审的裁决,复审申请都是可行的。

根据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提出复审申请的期限为一个月,从最终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 复审申请应在收到最终裁决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并应作为紧急事项和优先事项进行处理。

(2018年8月2日,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一条第20款修订,该法发表在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上)

第三章 執行程序

第 22 条

执行标题

根据本法作出的最终司法裁决是具有执行力的。
(2012年5月24日第76号法律第54条第6款修改了2012年6月2日第22条,并于2012年5月30日在第365号《官方公报》上发表。)

第 23 条

发布义务
最终且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取消了具有规范性质的管理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仅具有未来效力。这些判决在法院提出要求后,必须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或在相关州的官方公报或布加勒斯特市的官方公报上发布,并免收发布费用。
(2007年8月2日,第23条由2007年7月19日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32款修改,发表于2007年7月30日第510号《官方公报》)
注意
决定录取:HP第10/2015号,发表在官方公报第458号,2015年6月25日: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第 554/2004 号法律及其后续修正案,应解释为,不可上诉/最终判决,其中全部或部分取消具有规范性质的管理行为,也适用于根据该行为发布的个人管理行为,如果在发布取消性判决时,这些行为在法院诉讼中受到争议。

拒绝决定:HP第4/2016号,发表在2016年3月28日第226号《官方公报》上。

第 24 条

执行义务
(1)如果由于诉讼结果,公共机构被迫签订、替换或修改行政文件,发布其他文件或进行某些行政操作,则应在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内自愿执行最终裁决。如果没有规定时间,则应在裁决书生效后的30天内执行。
注意
决定录取:第35/2016号HP,发表在2016年12月20日第1023号《官方公报》:

在解释和应用《行政诉讼法》第 24 条第 1 款(第 554/2004 号法律)及其后续修正案时,必须遵守该条款规定的时间限制,而不是第 165/2013 号法律《关于采取措施完成在共产主义时期以不当方式没收的房地产的归还程序》及其后续修正案规定的时间限制。

决定录取:第 2/2023 号 HP,发表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第 141 号官方公报中:

第 24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的规定。 2004 年第 554 号法律,经过随后修改和补充,必须解释为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决的执行程序适用于由该裁决规定的义务,即通过具有个人特征的单方面行政行为。

根据《第 554/2004 号法》第 24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规定,必须解释为,确定最终应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金额的程序也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第 554/2004 号法》第 18 条第 5 款,法院通过执行令规定了每延误一天对债务人适用的违约金。
(2) 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其义务,则应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并遵循本法的程序。
(3) 应债权人的请求,在从第(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且未得到过错遵守的处置期内,执行法院应通过在传唤各方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决,根据情况对法律实体、公共当局或机构适用每天为国内最低工资20%的罚款,该罚款应作为国家预算的收入,而原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6条的规定,在从传达关于确定罚款的结论之日起最长为3个月的期限内获得罚款。
(根据2023年4月10日第84号法律《单一条款》第1点修订了2023年4月6日第294号《官方公报》公布的《第三章》第24条第(3)款)
注意
决定录取:第 12/2018 号 HP,发表在 2018 年 5 月 16 日第 418 号官方公报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24 条第(4)款的规定:

– 债权人可以要求确定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的时间为执行时效,即《民事诉讼法》第 706 条规定的 3 年,该时效从债务履行或在债务人有机会以自然方式履行债务的 3 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从根据《第 554/2004 号法》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的程序做出的裁决中指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直到义务得到履行,但最晚不超过债务人有机会履行义务的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

– 在第 24 条第 4 款规定的程序中,根据第 554/2004 号法律及其后续修订案,如果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的法院未确定违约金,则法院可以确定适用违约金的日延迟百分比的义务金额。

决定录取:第 2/2023 号 HP,发表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第 141 号官方公报中:

第 24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的规定。 2004 年第 554 号法律,经过随后修改和补充,必须解释为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决的执行程序适用于由该裁决规定的义务,即通过具有个人特征的单方面行政行为。

根据《第 554/2004 号法》第 24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规定,必须解释为,确定最终应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金额的程序也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第 554/2004 号法》第 18 条第 5 款,法院通过执行令规定了每延误一天对债务人适用的违约金。
(4) 如果在做出决定适用罚款并给予处罚后的3个月内,债务人故意不履行执行标题中规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应根据债权人的请求,通过传票决定给予国家的金额以及给予债权人的处罚金额。同时,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2条的规定,确定债务人因未能履行义务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金。
(2018年08月02日,第24条第(4)款,第三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21款修正,发表于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
注意
决定录取:第 12/2018 号 HP,发表在 2018 年 5 月 16 日第 418 号官方公报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54/2004 号法律)第 24 条第(4)款的规定:

– 债权人可以要求确定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的时间为执行时效,即《民事诉讼法》第 706 条规定的 3 年,该时效从债务履行或在债务人有机会以自然方式履行债务的 3 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按日计算的违约金从根据《第 554/2004 号法》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的程序做出的裁决中指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直到义务得到履行,但最晚不超过债务人有机会履行义务的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

– 在第 24 条第 4 款规定的程序中,根据第 554/2004 号法律及其后续修订案,如果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的法院未确定违约金,则法院可以确定适用违约金的日延迟百分比的义务金额。

决定录取:第 2/2023 号 HP,发表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第 141 号官方公报中:

第 24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的规定。 2004 年第 554 号法律,经过随后修改和补充,必须解释为行政诉讼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决的执行程序适用于由该裁决规定的义务,即通过具有个人特征的单方面行政行为。

根据《第 554/2004 号法》第 24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的规定,必须解释为,确定最终应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金额的程序也适用于以下情况:根据《第 554/2004 号法》第 18 条第 5 款,法院通过执行令规定了每延误一天对债务人适用的违约金。
(5) 在债权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在符合第(4)款规定的期限后,执行法院的民事执行部门将要求公共当局提供有关执行执行令所载义务的信息,如果义务尚未完全履行,执行法院将通过传票决定应向国家支付的最终金额。
注意
决定录取:HP nr. 3/2016,发表在官方公报第243号,2016年4月1日:

第 24 条第 (5) 款 2004 年第 554 号行政诉讼法,由第 138/2014 号法修订,该法修订并补充了第 134/2010 号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也适用于执行在 138/2014 号法生效之前已最终裁决的义务。

(2014年10月19日,第24条由2014年10月15日第138号法律第IV条第1款修订,该法律发表在2014年10月16日第753号《官方公报》上。)

第 25 条

执行法院
(1) 执行法院,即根据第 2 条第 1 款第 (ț) 项在行政诉讼中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应适用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的处罚和罚款,而无需执行法院的执行令并得到司法执行官的批准。
注意
录取决定:RIL第17/2017号,发表在2017年11月27日第930号《官方公报》上:

在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中,对该领域做出的裁决,只有上诉才能作为上诉途径,除非有《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3 款的规定。
(2)第24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申请应在紧急情况下在理事会中进行审判,并免除司法印花税。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第201条规定的程序。答辩是强制性的,应在审讯日期前至少3天提交给案件档案。原告应从案件档案中了解答辩的内容。如果原告要求推迟以了解答辩的内容,法院可以授予新的审讯日期。
(2018年08月02日,第25条第(2)款,第三章,由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律第I条第22款修改,发表于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官方公报》)
(3)根据第24条第(3)款和第(4)款做出的裁决仅受提交上诉的约束,上诉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5天。
(2018年7月25日第212号法,2018年7月30日第658号《政府公报》) 在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2018年8月2日,第22点,第一条。
注意
录取决定:RIL第17/2017号,发表在2017年11月27日第930号《官方公报》上:

在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中,对该领域做出的裁决,只有上诉才能作为上诉途径,除非有《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3 款的规定。
(4) 第(1)-(3)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执行为解决涉及行政合同的争议而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

(根据2014年10月19日第138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修订,该法律发表在2014年10月16日第753号《官方公报》上。)

第 26 条

追偿行动
法律实体、政府机构或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普通法对不执行裁决的责任人提起诉讼。如果责任人是政府官员或公共官员,则适用特别规定。
(2023年4月10日,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由2023年4月6日第84号法律《单一条款》第2点修订,并于2023年4月7日在《官方公报》第294期上发表)

第四章 过渡和最终条款

第 27 条

审讯案件
本法生效时,法院受理的案件,仍按受理时适用的法律审理。

第 28 条

完成共同的权利
(1) 本法条款应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辅相成,只要它们不与公共权力机构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具体情况相冲突。
(第28条第(1)款于2012年5月24日因第54条第9款的《第76号法》而修正,发表于2012年5月30日第365号《官方公报》)
(2) 行政诉讼法院不得因就所诉行政行为涉嫌犯罪已提起刑事诉讼而暂停对案件的审理,除非原告--受损害方--坚持继续审理该案件。
(3) 由公共实体和任何公共机构提起的诉讼,为保护公共利益,以及针对规范性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除非是为了保护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可能拥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否则不得撤销。

(2007年7月2日颁布的第262号法律第I条第36款于2007年8月2日修改了第28条。该法律发表在官方公报第510期,2007年7月30日。)

第廿九条

术语关联
每当在比本法更早的特别法中提到《第29/1990号行政诉讼法》或一般提到行政法院时,都应被视为提到了本法的相应规定。

第 30 条

过渡性规定
在行政法院成立之前,诉讼由法院的行政诉讼部门解决。

第31条

生效
(1)本法自公布后30天起生效。
(2)本法于颁布之日起废除《行政诉讼法》第29/1990号,1990年11月8日发表于《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第122号,及其后之修正案,以及其他相反之规定。

本法由罗马尼亚议会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第75条和第76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
众议院议长
瓦勒·多恩内安
参议院主席,
多鲁·伊万·塔拉切拉
布加勒斯特,2004年12月2日。
第 55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