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2022年7月22日第265号法令关于商业登记册及对其他影响商业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EMITENT
罗马尼亚议会
发表于《官方公报》2022 年 7 月 26 日第 750 号
罗马尼亚议会通过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节 适用范围
第 一 条
本法规范:
a) 在商事登记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由商事登记处登记官进行控制,或者在适当的情况下,基于法院的裁决;
b) 公司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c) 组织和运作国家商业登记处,称为 ONRC,以及法院的商业登记处,称为商业登记处。
第 二 条
本法规定不适用于在欧盟运作条约第56条所述的跨境服务自由流动背景下提供的服务。
第 三 条
(1) 根据本法的规定,以下术语和表达具有以下含义:
a) 建立 - 根據法律規定,包括起草章程和所有必要步驟,在商業登記處註冊一個法律實體之整體過程。
b) 註冊 - 在商業註冊中的任何註冊操作,包括:
- 在商业登记处注册根据法律有此义务的法人实体;
- 在开始经济活动之前,自然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家庭企业必须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
- 在开始经济活动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在商业注册处注册罗马尼亚或外国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
- 在商业注册处登记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事实的提及,登记提交文件的提及,登记关于履行运营条件和这些数据的个人责任声明的提及。
- 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由相关公共机构或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一些操作;
c) 在线成立程序 - 通过电子手段完全成立一家公司的程序;
d) 申请人 - 是指第 287/2009 号法律《民法典》第 3 条所指的专业人员,该法律已公布,并作出了修订和补充;这是指受商业登记注册义务约束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希望在商业登记册或其他由国家商业登记局保存的登记册中注册行为或事实的人,以及根据情况,向国家商业登记局或商业登记处申请提供服务的人。
e) 授权代表 - 法律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者或家庭经营者的在职法律顾问、持有公证委托书的律师、持有特殊或一般授权书的个人、以真实形式签署和/或代表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提交申请书的个人;法律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经营者或家庭经营者的其他在职员工,有权提交申请书或从商业登记处取回文件;
f) 法定代表人 - 根据法律,作为机构或机构成员,在与第三方和司法机构的关系中代表专业人员或法律实体的个人,以及直接参与分支机构活动的实体代表以及家庭企业的代表,以这些身份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
g) 单一办公室 - 在公司注册处结构内设立的办公室,用于提交注册申请、关于符合运营或开展业务条件的声明以及相关文件或其他申请。
h) 纳税登记 - 通过分配唯一的注册代码,将受注册要求的专业人员记录在税务机关的商业登记册中;
i) 状态 - 反映专业人员(自然人或法人)不同存在阶段的信息,该专业人员受制于商业登记的义务:运行中、解散、重组、清算、无偿、破产、暂时停止业务、注销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类似信息。
j) 公司名称 - 专业人员在其中进行注册并签署合同的商业注册名称。
k) 宪法性文件 - 构成法律实体的文件,指定了单一文件以及公司合同和/或章程。
l) 授权开展业务 - 申请人承担责任,确保其通过提交声明,以自己的责任来合法开展所声明的活动。
m) 公司章程范本 – 包含预定义条款的一份公司章程范本,可用于在线注册公司,以及根据本法在商业登记处注册公司。
n) 表格-类型 - 在注册和授权程序中使用的申请表或其他文件;
(o) 合格电子签名 -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4 年 7 月 23 日第 910/2014 号条例(欧盟)第 3 条第 12 款的定义,该条例涉及内部市场中电子识别和信任服务,并撤销第 1999/93/EC 号指令,以下称“第 910/2014 号条例”,该签名基于由罗马尼亚或欧盟其他成员国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签发的合格证书,并包含在欧洲委员会根据该条例第 9 条发布的名单中,用于在线成立程序以及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注册和提供商业登记或其他由国家商业注册局保存的登记信息或文件。
p) 合格电子印章 - 第 3 条第 27 款所指的高级电子印章,由合格电子印章创建设备创建,基于合格电子印章证书;用于在线成立程序以及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注册和提供商业登记或 ONRC 保持的其他登记或《电子商业登记簿》的信息/文件;
q) 电子手段 - 用于处理数据(包括数字压缩)和存储数据的电子设备,通过这些设备,信息被发送、路由和接收,例如电子邮件和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在线服务门户网站。
r) 贸易基金 - 移动和非移动的身体和非身体的财产 - 商标,公司名称,标志,发明专利,商业利益 - 由经济运营商用于开展业务,吸引和留住客户。
s) 成员国 - 欧盟成员国或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参与国。
(2023年7月23日,第1款,第3条,第1节,第I章,由2023年7月14日第222号法律第II条第1点补充,发表于2023年7月20日第667号《官方公报》)
(2)在本法中,电子识别手段和电子识别系统应具有第 910/2014 号条例第 3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中规定的含义。
第 2 节 商业登记处 - 公共利益的一般服务
第 四 条
(1) 商业登记处是一项公共利益的服务,用于确保在罗马尼亚注册并公布个人专业人士、个人独资企业和家庭企业,以及专业公司、欧洲公司、合作社、欧洲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经济利益集团和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的注册和公开。它还负责注册和公布上述实体在国外的分支机构。
(2)不遵守商业注册规定的专业人员,如果他们的组织、运作和记录由特别法规管理,且该法规未规定注册义务,则不受此义务的约束。
第5条
(1) 公司注册应基于注册员通过解决注册申请或在适用情况下基于最终的司法裁决或执行裁决所做出的决定。如果通过司法裁决进行注册,则也可以根据反映司法裁决裁决内容的程序性文件进行。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登记处的决定具有可执行性。
第 6 条
(1) 商业登记由国家商业登记局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商业登记和其他由国家商业登记局管理的登记应以电子方式进行。
(2)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ONRC)在罗马尼亚境内设有一个主数据中心和一个备用数据中心来支持其业务。
第 七 条
(1) 商业登记册分为以下几类登记册:
a)一个注册机构,用于注册在罗马尼亚拥有主要业务的企业、国家公司、国家企业、自治机构、经济利益集团、欧洲公司、欧洲经济利益集团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实体,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必要时还包括在国外拥有主要业务的法律实体的分支机构;
) 一个登记册,用于登记在罗马尼亚设有总部的合作社和欧洲合作社,其分支机构,以及根据情况,在国外设有总部的合作社或欧洲合作社的分支机构;
c)一个登记册,用于记录在罗马尼亚拥有专业总部和(或)工作点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家庭企业。
(2) 每位商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将获得一个商业注册顺序号,该号从每年1号开始,由中央商业注册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分配。
(3) 保持登记册、进行记录以及国家商业登记处和商业登记办公室提供的服务的方式应由司法部长通过命令来确定。
第 8 条
(1) 商事登记处应为每位登记的从业人员保存一份申请商事登记的档案、支持性文件、进行商事登记的文件以及证明已进行登记的文件。
(2)第(1)款规定的文件由国家商业登记局或相关商业登记处以电子形式存档,格式应允许在计算机上阅读和搜索或以结构化数据的形式存在。
(3) 纸质文件和信息将由国家商业注册局和商业注册办公室尽快转换为电子格式。
(4) 例外情况是,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提交的纸质文件,由国家商业注册局和商业注册办公室在收到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注册或文件副本或经认证的副本的申请时,转换为电子格式。
第 9 条
(1)由国家商业登记局保管的商业登记册是成员国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的一部分,以下简称“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
(2023年7月23日,第1款,第9条,第二节,第一章由2023年7月14日第222号法律第II条第2款修订,该法律发表在2023年7月20日第667号《官方公报》上)
(2) 公司注册册互联系统由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注册册和欧洲中央平台组成。在欧洲层面,进入互联系统的电子门户是欧洲e-Justice门户。在国家层面,公司注册册互联的进入点是中央层面的公司注册册。
(3) 通过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商业登记册向公众提供有关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的专业人员的文件和信息。
(4) 商业登记处应通过商业登记处互联系统,在跨境重组、合并和分割以及会员国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免费与其他会员国的商业登记处交换文件和信息。
(2023年7月23日,第4款,第9条,第二节,第一章,由2023年7月14日第222号法律第II条第2点修改,并于2023年7月20日在官方公报第667号上发表)
(5)国家商业登记处应确保与欧盟成员国商业登记处系统互联,采用标准消息格式,并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文件和信息,同时遵守数据传输和交换的安全标准。
(6) 商业登记处可以通过商业登记处互联系统建立可选的访问点。可选的访问点的建立应经司法部长批准。
第 十 条
为了识别目的,包括通过成员国商业登记册之间的互联系统进行交流,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的专业人员还将获得一个独特的欧洲标识符(称为“EUID”),其结构由司法部长令批准。
第 十 一 条
(1) 商业登记簿是公开的。商业登记处应根据请求和相关人员的费用,以罗马尼亚语提供有关商业登记簿中记录的数据的信息和证明,并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证明没有记录的特定行为或事实,所有记录或提交或任何部分记录的副本和/或经认证的副本,以提交支持注册申请的方式。
(2) 信息和文件的索取可以到柜台提出,也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电子方式提出,如果是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提交的申请,则不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副本。
(3) 商业登记处应通过电子手段提供第(1)款规定的文件,如有必要,应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供,并应在商业登记处总部和办公室或通过邮政或快递服务提供。
(4) 文件副本经证明与原件相符。电子副本经电子签名证明。如有需要,也可提供未经证明的副本。
(5) 第(1)款所述文件和信息的电子副本应通过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向公众提供。
(6) 通过与单一电子联络点(以下简称 PCU)的互联,根据政府紧急法令第 49/2009 号有关服务提供商在罗马尼亚建立自由和提供服务自由的规定,批准并根据第 68/2010 号法(随后的修改)进行修改,对通过电子方式接收或发送的文件进行管理。
(7) 对于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将收取根据司法部长令确定的分级费率,但费用不得超过提供信息或文件的相关行政费用,并包括与开发和维护商业注册相关的费用。
(8) 第(1)款所指的信息和文件应免费提供给在罗马尼亚派驻的公共当局、机构和外交使团。
(9) 第(1)款规定的信息应免费提供给第(8)款所列以外的其他法律实体,前提是法律有明确规定。
(10)国家商业登记中心和商业登记处应免费向记者和媒体代表提供商业登记册中准确的登记信息,这些信息仅可用于向公众提供信息。
第 12 条
(1) 通过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可以在国家商业登记局(ONRC)的网站或在线服务门户免费获得有关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以下信息:
a) 公司名称和法律形式;
) 公司的注册地址/专业地址,如果是分支机构,则注明其在成员国的注册情况;
c) 商事登记处的顺序号、EUID 和唯一注册码;
d) 状态;
) 网站,如果有的话;
f) 法律代表人的法人,如果他们有权共同或单独行事,以及家庭企业的代表;
g) 在另一个成员国开设的分公司,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EUID 和注册分公司的成员国。
h) 跨境合并、转换和分割项目,或根据情况,第 251^28 条第 (5) 款、第 251^47 条第 (5) 款或第 251^67 条第 (5) 款《公司法》第 31/1990 号法(经修订)的规定。
(2023年7月23日,根据2023年7月14日第222号法律第II条第3款,第12条第(1)款第2节第I章补充了第23-07-2023号《官方公报》第667号)
(2)对成员国登记处,通过互联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是免费的。
(3) 通过互联系统,专业人员的业务信息将免费提供给其他成员国的有关部门。
第 十 三 条
(1) 关于可向公众披露的个人数据信息,涉及作为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管理者、董事、监督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管理者、司法清算人、清算人、托管人、托管人特别代表、保管人、财务审计师或法人实体(包括拥有上述一种或多种身份的法人实体)的法律代表自然人的,此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和居住国,除非申请者是根据法律有权访问个人数据的实体。
(2) 专业人员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文件副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如果是申请人提供的,则仅包含这些文件中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和居住国,除非申请人是根据法律有权访问个人数据的实体。
第 14 条
ONRC 向公众免费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法规信息:
a) 专业人员法律实体的成立和注册,包括在线程序,以及自然人的注册:与章程/成立协议的要求,包括使用章程/成立协议标准表格;向贸易登记处提交的文件;电子识别手段;与文件语言相关的要求以及,如果需要协助,适用的费用。
b) 在商业登记处注册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信息,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手段,包括电子方式;提供注册分支机构所需的文件;提供电子身份识别手段;说明文件可以编制/提交的语言,如果需要协助,说明适用的费用。
c) 通过商业登记处,包括通过电子手段,记录和/或公布受公开义务约束的提及和/或文件;
d) 获得管理员或董事的身份,根据第31/1990号《公司法》的规定,以及随后的修改和补充,成为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或监督委员会,以及法律规定的禁止获得和行使这些身份的规定,以及拥有有关这些禁止的记录的当局;
e)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监督委员会和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 14.1 条
(1) 应欧盟成员国有关当局的请求,国家商业登记处通过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立即提供有关商业登记册中存在一项说明以及有关司法记录中有关禁止担任管理人员、董事会或监督委员会成员或董事会的信息,这些信息涉及请求所针对的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将在请求成员国担任第 14 条第 (1) 款第 (d) 点第 (i) 项所述的职位。 2017 年 6 月 14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公司法某些问题的指令 (EU) 2017/1132,发表在欧盟官方公报,L 系列,2017 年 6 月 30 日第 169 期。
(2) 为履行第(1)款规定的义务,国家商业登记处应根据《第290/2004号法律》的规定,通过罗马尼亚警方总局的电子传输,获取有关自然人和法人司法记录的数据和信息。国家商业登记处和罗马尼亚警方总局之间应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通过国家司法记录信息化登记系统传输数据和信息的程序。
(3) 提供第(1)款所述信息时,应遵守本法、第290/2004号法(经修订)、第544/2001号法《关于获取公共信息的自由法》(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 2016/679号条例《关于个人数据保护和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并撤销第95/46/EC号指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90/2018号法《关于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 2016/679号条例的措施》、第363/2018号法《关于主管当局处理个人数据以预防、发现、调查和起诉犯罪并执行处罚、教育和安全措施,以及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以及第182/2002号法《关于机密信息保护》(经修订)的规定。
(4) 为履行第(1)款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个人数据应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6年4月27日第2016/679号条例进行处理,以使提出申请的机构能够评估有关禁止的信息,目的是防止欺诈或其他滥用行为,并确保与公司或分支机构互动的所有人的保护。这些数据应保存到收到来自提出申请的成员国主管机构的确认接收响应为止。
(5) 国家商业注册处不存储根据(2)款获取的个人数据,时间不得超过根据(1)款将答复发送给另一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所需的时间。
(2023年7月23日,第二节,第一章,由2023年7月14日第222号法律第4点,第II条,发表在2023年7月20日第667号《官方公报》上补充)
第 三 节 公司登记册的电子公报和文件的发布
第 15 条
(1)国家商业登记局(ONRC)在全国范围内编辑《电子商业登记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作为通过ONRC在线服务门户网站运行的中央电子平台。
(2) 在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律的情况下,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后,以下内容将在公报中自动发布:
a) 公司注册或法院判决,涉及法人实体的注册、法人实体分支机构的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家庭企业的注册;
b) 对于任何其他商业登记,关闭登记册。
c)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并需在公报中公布的行为。
d) 法院裁决,除第a款和第16条第1款第b项规定的情况外,应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
(3) 第(2)款规定的文件由商业登记处通过国家商业登记局综合信息系统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国家商业登记局,并在商业登记册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公报中公布。
(4) 在公报中公布和咨询是免费的。
第 16 条
(1)在遵守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情况下,在商业注册后,以下内容将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发布:
a) 额外提供注册机构或法院关于法人实体或法人实体分支机构注册的决定或判决;如果一方明确提出要求,则可以提供法院判决的全文;
b)法院判决,法院明确规定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发表;
c) 合伙人/股东/成员的大会决议,受法律约束必须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法人实体附则。
d) 法律规定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发表的受法律约束的法人实体管理和/或董事会决议,这些实体必须在商业注册处注册;
e) 其他法律规定必须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公布的、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法人实体文件。
(2) 结束或司法裁决的附加文件,如第(1)款a)所述,包括:结束或司法裁决的日期和编号;总部或总部的地址和组织形式;创始人的姓名和地址 - 所在国家/地区、城镇和州;或直接参与分支机构活动的法人实体的管理人员或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适用,审核员或审计师的姓名和地址;个人、个人企业和家庭企业的姓名和地址 - 主要领域和活动;社会资本或受影响遗产的价值,如果适用;运营时间;唯一注册代码;EUID和商业登记中的顺序号。
(3) 第(1)款规定的文件应由商业登记处在商业登记册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以供出版。
(4) 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发表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程序。
(5) 公布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并根据《第 202/1998 号法》进行咨询,该法重新颁布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第 4 节 实际受益人登记册
第 十七 条
(1) ONRC维护《第129/2019号法》第19条第(5)款第(a)项规定的受益所有人登记册,该法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并对某些规范性法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并作出了后续修正和补充。
(2) 实际受益人注册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其结构和文件存档方式,应由国家商业注册局总干事决定。
第 一 八 条
(1) 最终受益人登记册是欧盟成员国最终受益人登记册互联系统的一部分,以下简称“最终受益人登记册互联系统”。
(2) 最终受益人登记册互联系统由欧盟成员国最终受益人登记册和欧洲中央平台组成。第(1)款所述的欧盟成员国最终受益人登记册通过第 22(1)条所述的欧洲中央平台互联,该平台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7 年 6 月 14 日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的 (UE) 2017/1132 号指令设立的。
(3) 通过国家登记册和登记册互联系统,可以获取受益所有人登记册中记录的信息,从法律实体注册之日起,在法律实体注销后的10年内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4) ONRC 与管理其他成员国类似登记册的当局以及与欧盟委员会合作,以实施对受益所有人登记册的不同访问类型。
(5) 通过受益人注册表互联系统,国家商业登记局免费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受益人注册表交换信息。
(6) ONRC应及时、免费地向其他成员国的有关当局和金融情报单位提供受益所有人登记册中的信息。
(7) ONRC 确保真实受益人登记册与真实受益人登记册互联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信息以标准消息格式提供,并可以通过电子手段访问,同时遵守数据传输和交换的安全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章國家商事登記處及商事登記處之組織
第 一 九 条
(1)国家登记局是隶属于司法部的公共机构,拥有法人资格,由国家预算全额资助,通过司法部预算拨款。
(2)国家登记处在布加勒斯特市设有总部。
(3) ONRC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第287/2009号《民法典》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组织实施专业人员依法实施的行为和事实的商业登记的公共利益一般服务。
第 20 条
(1) 在国家商业登记署的管辖下,在每个县和布加勒斯特市设立商业登记处办公室,作为每个法庭的附属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开展业务。
(2) 在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内可以设立地区办事处。地区办事处的设立、组织和运作应由总干事通过决定批准的条例来确定。
第 21 条
(1) ONRC由一名总经理领导,该总经理由司法部长任命,任期4年,最多可续任一次,但需符合任命条件。
(2) 总经理负责领导、协调和控制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的活动,以及协调和控制商业注册办公室的活动,并在与第三方的关系中代表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的总经理是第三方信贷的分配者。
(3) 总干事在工作中得到3名助理总干事的协助,他们由司法部长任命,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一次,但任命条件适用。
(4) 法院的商业登记处由部长令任命的主任领导,任期4年,最多可续任一次,并符合任命条件。布加勒斯特法院商业登记处的主任由两名副主任协助工作,他们由司法部长令任命,任期4年,最多可续任一次,并符合任命条件。
(5) 商业登记处主任有权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商业登记处及其下属人员的活动。
(6) 依照本法規定任命第(1)、(3)及(4)款管理職之人員,應依照法律規定,經由考試或比賽選出。考試或比賽之舉行程序,請參閱本法附件1。
第 22 条
(1) 政府通过决议确定国家商业登记办公室及其登记处的最大职位数量。其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由司法部长批准的国家商业登记办公室组织和运作条例确定。
(2) 司法部长的命令批准了国家商业登记处及其登记处的职能。
(3) 注册总署和商业注册署的必要人员将根据法律通过考试或竞争性招聘来雇用/任命。 考试/竞争性招聘的进行程序和职位的特定要求应在注册总署职位占用条例中制定,该条例应由司法部长批准。
(4) 除第(3)款的规定外,注册处注册官的任命应遵守本法附件2规定的考试/比赛程序。
(5) 根据法律,由国家商业登记局总干事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暂停和终止以及纪律处分。
(6) 在国家商业登记办公室和商业登记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果他们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即注册人员或法律顾问,被聘用担任基本职务,那么他们就是法律专业人员,并且该人员将获得法律专业的资历。
(7) 在履行职责时,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和商业注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得受到任何个人、法人或当局的限制、影响、压力、强迫或恐吓。
第 23 条
ONRC和商业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根据《第153/2017号框架法》支付工资,该法涉及用公共资金支付工资的人员,并随后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第 24 条
(1) 国家登记中心(ONRC)拥有以下职责:
a) 保持商业登记册,通过将所有由商业登记处进行的登记集中在一个信息系统中来实现。
b) 保持电子商业登记册,在计算机系统中。
(c) 保持受益人实际情况的计算机系统登记;
d) 保持公司目录在计算机系统中;
e) 保持破产程序的计算机系统记录;
f) 保持诉讼登记册,其中根据法律规定,突出显示由国家商业注册局提出的解散和取消注册的诉讼。
g) 设计、开发、实施、维护和开发国家远程医疗中心的集成信息系统;
h) 组织和协调登记人员的工作;
(i) 组织、协调、统一指导和控制商业登记处的活动;
j) 为国家商业登记处和商业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
k) 在国家商业登记局(ONRC)的服务窗台或通过其综合信息系统,组织和提供给申请人的协助。
l) 提供信息、关于商业登记册中记录的数据的证明,以及证明某些行为或事实未记录的证明;复制件和经认证的副本,以及证明解决方案和商业登记册中的记录的文件;
m) 提供来自受益人真实性登记册、破产程序公报和电子商业登记册的信息和/或文件;
n) 与国内和国际的公共机构和组织以及其他实体合作,符合法律规定;
(o) 拟定提案并参与起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涉及其活动领域;
p) 归档注册到商业注册的专业人员的档案和其他法定文件;
其他法定职责。
(2) 作为公司成立、注册分支机构或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任何变更的一部分而提交的文件和信息,应以可通过计算机读取和搜索的格式或结构化数据的形式由国家商业登记处保存。
(2023年7月23日,第24条,第二章,由2023年7月14日第222号法律第II条第5款补充,发表于2023年7月20日第667号《官方公报》)
第 25 条
商业登记处的职责是:
a) 处理登记申请的审批工作;
b) 在商业注册处,根据注册人员的结论和法院的裁决,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c) 发放註冊證書、註明證書和注銷證書以及相關文件,如法律所規定的 - 登記員的結算書,證明授權運營的證書;
d) 提供信息、历史报告和关于在商业注册中记录的数据的证明,以及证明某些行为或事实未记录在案的证明;提供副本和经认证的副本,以证明支持注册申请的文件以及证明在商业注册中记录的文件。
e) 提供协助,以便在商业注册处和由国家商业注册局保管的其他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f) 获取唯一的注册代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或文件;
g) 获取来自国家注册中心(ONRC)和国家税务局(ANAF)之间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信息传递程序的纳税人信息记录。
h) 向负责运营许可的相关当局和机构以电子方式发送标准的、关于运营许可的自我声明。
(i) 提供信息和/或来自受益人真实注册的文件;
j) 与领土一级的公共机构和部门合作,根据国家注册局发布的权限委托进行。
k) 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 26 条
(1) 商業登記處提供的協助服務包括:
a) 事先指导如何处理法律手续,以起草和修改法律实体的章程,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家庭企业,以及如何填写注册商业登记所需的申请表和标准表格。
b) 技术重新起草注册申请;
c) 起草标准声明;
d) 起草公司章程或填写公司章程标准表格,起草修改公司章程的文件,以及起草需要在商业注册处登记的其他文件,适用于法人实体;
e) 起草家庭企业的成立协议及其修改文件;
f) 提供确定的日期,用于协助服务所起草的文件。
g) 记录根据本法的规定提供协助的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及其所附文件。
(2) 註冊處的工作人員將提供專業的法律援助。
(3) 在提交公司注册申请书之前,可根据要求提供协助服务。
(4) 司法部长应根据国家注册局的建议,制定提供第(1)款所述援助服务的程序和相关费用。 第(1)款a)至c)和g)项所述的援助服务应免费提供。
第 27 条
(1) 在行使其职责时,国家商业注册局及其商业注册办公室将遵守个人数据保护和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法律,收集、处理和处理数据和信息,包括个人数据。
(2) 在创建在线服务门户网站用户帐户时,将收集、处理和处理 ONRC 在线服务门户网站用户的个人数据。
(3) 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国家商业注册局(ONRC)处理以下类别受影响个人的个人数据:
a) 在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开展业务的法律形式中担任职务或职位的自然人,如果该职务或职位要求在商业登记册中记录其识别信息,则应记录这些信息。
b) 作为最终受益人的自然人;
c) 要求提供信息/证明/副本/经认证的副本/登记摘录和专业信息的自然人;
d) 自然人或要求提供有关实际受益人的信息的法律实体代表;
e) 申请获得协助服务之自然人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
f) 自然人或在申请进行注册前商业登记的法人实体的自然人代表;
g) 受专业人员委托,向商业注册处提交申请的自然人;
h) 自然人或在相关情况下,受影响或受损害的法律实体的自然人代表,提出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申请的请求;
) 个人信息在支持注册申请的文件中提到;
j) 作为国家商业登记局在线服务门户的用户。
(4) 与当局和公共机构的信息交换应根据合作协议进行,以履行明确的法律义务,并应遵守有关个人数据处理及其自由流动的立法规定。
(5) 公司注册署与各公共机构和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清单将在公司注册署的网站上公布。
(6)由国家商业登记处和商业登记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历史报告和调查证书,以及为支持注册申请而提交的文件的副本或经认证的副本,如果是应有关人员或机构或当局的请求根据法律义务提供,以便履行法律义务或行使职能,或者向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其他公共机构提供,应符合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不包括以下数据: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和居住国。
(7)为了确保商业登记的公开性,申请登记的当事人还应提交一份所需文件的副本,其中应包括所提及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和居住国。
(8)国家登记处在其网站/在线服务门户上发布有关其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这是履行其法定职能和职责所必需的。
第三章 注册机构的章程
第 28 条
(1) 登记员是 ONRC 法律专业人员,负责在商业登记之前进行合法性控制,这是商业登记的公共服务。
(2) 登记员通过法院判决解决有关商业登记的注册和其他申请。
(3) 登记官的结案书,带有其手写或电子签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官方文件,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明力和可执行性。
(4) 在履行职责时,登记员不得受到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当局的限制、影响、压力、强迫或恐吓。
第廿九条
(1) 通过总干事的决定,可以将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人指定为注册员:
a) 是罗马尼亚公民、欧盟成员国公民、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或瑞士联邦公民,并且在罗马尼亚有永久住所或居住地;
b) 精通罗马尼亚语,书面和口头;
c)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 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并有至少5年的相关法律经验;
e) 没有因犯下与工作有关或与工作相关的罪行或故意犯下其他罪行而被判过刑;
f) 不是情报机构的正式员工,包括线人或合作者;
g)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
h) 通过考试或比赛获得该职位的资格。
(2) 登记官的职责是一种专业法律职责,履行职责的时间构成专业法律经验。
第 30 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a) 检查注册申请和其他与商业登记相关的申请以及支持申请的文件,以确保符合所申请的注册的法律要求;
b) 检查申请注册的个人或法律实体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副本,或在适用时根据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其他在商业注册中记录的识别信息的个人身份;如果有必要,则要求这些人亲自到场。
c) 检查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商业登记处和公司目录中注册的条件;
d) 解决注册申请,授权成立法律实体,并决定在商业注册处注册法律实体,执行商业注册处对行为和评论的广告,并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发布法律规定的文件以及公告;
e) 解决注册申请,并命令在商业注册处注册法律实体、自然人、个人企业和家庭企业的分支机构,宣传行为、事实和商业注册处的说明,并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和《公报》上发表。
f) 解决与公司注册相关的申请和其他申请,并决定在公司注册册中注册公司行为、事实和需要在公司注册册中注册和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和公告中公布的提及。
g) 解决对公司章程修改的商业登记申请;
h) 纠正判决书中的物质性错误;
) 确认已提交有关个人和实体履行运营条件的声明,根据法律,有义务要求在商业注册处注册/登记,并决定在商业注册处记录这些声明的数据,修改声明,通过电子手段将其传输给有关当局,以及在商业注册处记录有关暂停/禁止开展业务活动的通知,由有关公共当局发出。
j) 检查是否符合将欧洲公司或欧洲合作社从罗马尼亚转移到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另一个成员国的必要文件和手续;
k) 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31条
该登记册受《第 161/2003 号法》第 94 条的约束,该法涉及一些措施,以确保在担任公职、履行公职和商业环境中透明地行使权力,预防和惩罚腐败行为,并作出了后续修订和补充。
第32条
(1) 登记处无法处理配偶、四级以内的亲属或血亲提出的公司注册申请,也无法处理与作为合伙人、股东、成员、管理者、董事、授权人或审计员的这些人相关的公司注册申请。
(2) 如果收到注册申请的登记处处于第(1)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它必须回避并立即书面通知贸易登记处领导,以便将该案件分配给另一名登记员。
(3)如果没有在收到注册申请的商业注册处工作的注册员能够出于第(1)款所述的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而解决该问题,国家商业注册局应确保通过指定来自另一个商业注册处或国家商业注册局的工作人员来解决该问题。
(4) 在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手段将申请登记的副本及其附件发送给被指定处理申请的登记机构。登记人员签发的结论应在签发当天通过电子手段发送给最初受理申请的商业登记处,该处应负责向申请人发放文件。
第33条
根据第 176/2010 号法《关于公共职能和职务的诚信》的规定,登记员有义务根据第 144/2007 号法《关于国家诚信机构的建立、组织和运作》的规定,以及后续的修改和补充,申报财产和利益。
第34条
(1) 注册人员每年都会接受评估,以根据法律程序检查其是否符合专业能力和绩效标准。
(2) 评估由公司注册处主任进行,如果不可能,则由其替代者进行。
(3) 评估过程将考虑以下标准:
a) 履行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完成工作职责和责任
b) 知识和技能水平,个人能力,与职位要求相符;
(c)遵守组织和运作条例、内部条例和道德守则;
d) 组织能力。
(4) 对于每项评估标准,都制定了评估指标。根据给每个评估指标打的分数来计算总分。
(5) 评估表中显示的绩效标准将从 1 到 5 进行评分,评分表示在实现个人目标时绩效标准的完成情况,评分如下:评分 1 代表最低水平,评分 5 代表最高水平。
根据总得分,注册人员将获得以下之一: "非常好","好","满意","不满意"。
(7) 获得“不满意”的评级将导致被解除职务,并根据情况转移到与专业培训相符的其他职位。
(8) 每个评估指标的评分、总评、评估结果和结论以及获得的评级应记录在评估表中。
(9) 评估人不得为被评估人的配偶、四级以内的亲属或姻亲;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应由国家商业注册局总干事书面指定的人员进行,并经其批准。
不满意评估得分的注册人员可以在收到评估表后的15天内提出上诉。
(11)抗议将在提交后的15天内由一个委员会解决,该委员会由国家商业注册局(ONRC)的总经理或在无法出席的情况下由一位副总经理和国家商业注册局(ONRC)的两位董事组成,他们将通过国家商业注册局(ONRC)总经理的决定进行任命。
(12) 委员会的决定应送达登记员,并可根据法律在送达后的15天内向有关法院提出异议。
第35条
违反职责的登记人员将根据情况承担纪律、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36条
(1) 登记员应对以下构成纪律违规的事实承担纪律责任:
a) 屡次拖延施工;
b) 屡次不认真处理事务;
c) 未经批准的缺勤;
d) 反复违反工作时间;
e) 违反专业保密或此类工作的机密性;
f) 拒绝履行服务职责;
g) 违反有关职责、不兼容、利益冲突和法律禁止的法律规定;
h) 不遵守 ONRC 的内部规则、组织和运作规则以及道德守则。
(2) 纪律处分如下:
a) 书面警告
) 基本工资降低高达15%,持续时间从1个月到3个月;
c) 暂停个人劳动合同一个月至三个月;
d) 纪律处分终止劳动合同。
(3) 在决定纪律处分时,应考虑到违规行为的原因和严重程度、违规行为发生的情节、过错程度和后果、登记员在职期间的一般表现,以及是否有其他纪律处分记录。
(4) 纪律处分应在发现违纪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但不得晚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
第37条
(1) 在实施处罚之前,必须进行纪律调查,并遵守第 36 条第 4 款规定的期限。
(2) 在注册处发生本法所规定的违规行为时,将由一个委员会进行纪律处分,该委员会由总干事任命,由一名国家商业注册处副总干事和两名国家商业注册处局级干部组成。
第38条
(1) 登记员在以下情况下被暂停职务:
a) 经登记员要求,出于充分理由;
b) 当他因犯有第29条第(1)款第e项所述罪行而被起诉时;
c) 当针对该人已下令实施预防性逮捕或软禁时;
d)如果对注册人员采取了司法控制或有条件的司法控制预防措施,或者如果对其规定了不从事职业或行业或其他安全/义务/监督措施的义务,从而妨碍其履行职业职责;
e) 因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事犯罪而被最终定罪,该犯罪不导致终止劳动关系;
f) 当他患有精神疾病,无法适当履行职责时。
(2) 在停职期间,登记员不享受登记员职位的薪资福利。此期间不算作工作和法律专业的工龄。
(3) 在根据第(1)款第c)项暂停执业期间,应根据法律规定向注册人员支付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金。
(4)在暂停执业期间,不适用第31条的规定。
(5) 登记员如果因执行职务或与执行职务有关而被起诉,或因故意犯罪而被起诉,在司法裁决最终确定之前,可被暂停职务,并应被调到另一个与他的学业相应的执行职务。
(6) 如果做出无罪释放、推迟执行处罚或放弃执行处罚的决定,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终止,则书记官应恢复其以前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担任的职务,并应获得补偿,以弥补其在停职期间被剥夺的权利。
第39条
(1) 登记员的工作报告将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 辞职
b) 退休,根据法律规定;
(c) 作为纪律处分的结果,终止个人劳动合同;
d) 由于犯有与工作有关或与工作相关的罪行,或故意犯有其他罪行而受到最终定罪;
e) 作为最终判决的一部分,被判处禁止担任职务的补充处罚;
f) 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2) 在最终判决书送达登记员之日起3天内,执行法院应将判决书副本送达国家商业注册局,以便做出解除职务的决定。
(3) 登记员有义务向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的管理层报告刑事诉讼的进展情况。
第 40 条
本章节的规定应与劳动法的规定相辅相成,在兼容的范围内适用。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1节 总则
第41条
在开始经济活动之前,第 4 条第 1 款所列的专业人员有义务在商业登记册中进行登记。
第42条
(1)国家商业登记局在其网站和在线服务门户上为申请人提供了标准的章程表格,用于根据《公司法》(第31/1990号法,经修订)在线注册程序。
(2) 在国家商业注册局(ONRC)的网站和在线服务门户上还提供了用罗马尼亚语编写的其他标准表格和申请书范本,用于在线注册、记录和授权开展/进行业务活动。
(3)国家商业登记局还向申请人提供公司章程和其他表格以及 mẫu文件的英文版本,以供参考。
(4) 公司章程范本由司法部长根据国家商业注册局的提议批准。
第43条
(1) 在执业期间或执业终止时,第 4 条第 1 款所述的专业人员有义务在发生受记录义务约束的行为或事实后的 15 天内申请记录相关提及。
(2) 经法律规定,在了解到需要登记的行为或事实后的30天内,相关人员可以申请登记。
第44条
对于第 41 和 43 条规定的操作,不收取费用和费用。
第45条
(1)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记录司法裁决,法院应提供最终或在法律规定情况下提供可执行的司法裁决的副本,其中应包含在商业登记簿中记录的说明。
(2)第(1)款规定的法院裁决也可以通过 ONRC 综合信息系统与 ECRIS 系统互联的电子方式发送副本。
第46条
(1) 公司注册和公告自其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或公告发布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或电子商业登记处公告之日起,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
(2) 在公司注册日之前16天内由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操作不反对证明他们无法了解操作的第三方。
(3) 有义务要求记录的人不能反对第三方未记录的行为或事实,除非他能证明这些行为或事实已被这些第三方所知。除非省略公共性的行为或事实,否则第三方始终可以援引未履行公共性的行为或事实。
(4)如果商业登记册中记录的数据与第8条所述的商业登记册中专业人员档案中包含的数据不一致,则对第三方而言,登记册中记录的数据优先。
(5)如果公报或相关情况下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中公布的文件和信息与登记册中记录的数据和文件不一致,则后者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
(6) 如果出现第(5)款所述的不一致,且原因不归责于专业人员,则商业登记处或在适当情况下,官方公报自治机构应根据专业人员的要求,以自己的费用纠正登记处的记录,或重新出版更正后的文本摘要。
第47条
(1) 关于管理广告的规定,以及对受公司注册处约束的个人行为和提及的规定,由国家商业注册局在其互联网页面和在线服务门户以及欧洲电子司法门户上发布。
(2) 欧 司法 门户 网站 发布 的 必要 信息 将 由 国家 商业 注册 局 (ONRC) 根据 该 门户 网站 的 技术 规则 和 要求 提供。
第 2 节 核实公司名称并进行预订
第48条
(1) 公司名称使用拉丁字母书写。
(2) 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可能对开展的经济活动的性质或范围,或申请人的情况造成误导的任何表述。
(3)该商号不能与用作贸易的资产分开转让。
第49条
(1) 每家新公司都应该与现有公司有所不同。
(2) 禁止使用包含以下词语的公司名称:“科学”、“学院”、“学术”、“大学”、“大学”、“学校”、“学校”或其派生词,以及“公证”、“执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或与涉及行使公共权力的职业相关的词语。
(3)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国家”、“罗马尼亚”、“研究所”或其派生词,也不得包含可能与中央或地方公共当局和机构的名称产生混淆的词语或短语。
第 50 条
(1) 在起草公司章程或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公司名称之前,公司注册办公室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核实公司名称的可用性。还可以通過在线服务门户核实和预订公司名称。
(2) 为进行预订,公司必须符合有关公司注册或保留的适用性和特定条件,以及法律就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公司名称在商业登记处不受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未预留以供登记。
(4) 公司具有独特的特征,当名称不是通用名称时,它与注册前其他公司的名称在商业登记册中不同。公司的技术特殊性由司法部长批准的方法规范确定。
(5) 已经预订或在法定时限内注册的公司,不能再次预订或注册到商业登记处。
(6)检查和预订后签发的证明在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51条
(1) 专有公司名称权通过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而获得。
(2) 除根据第 84/1998 号法《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外,由其他人注册公司名称的,申请人应承担责任。
第52条
(1) 自然人专业人员的签名,其有义务在商业注册处登记,包括其姓名以及开展经济活动的形式,即个人或独资企业。
(2) 如果与另一名授权的自然人或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或预留注册的个体经营者、家庭经营者具有相同的姓名和名字,则应以父亲或母亲名字的首字母或全名补充公司名称,如果在补充后仍存在相同名称,则应添加其他说明以更准确地识别该人或其业务类型。
(3) 家庭企业的名称应包括建立家庭企业的家庭成员的全名或姓名和首字母缩写,并附有“家庭企业”一词的完整拼写。
第53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包含至少一位合伙人的姓名,并完整写出“合伙企业”字样。
第54条
有限合伙公司的名称必须包含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并完整写出“有限合伙”字样。
第55条
如果一个陌生人的名字,在他的同意下,出现在一个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的商号中,那么这个陌生人将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其名字出现在合伙企业商号中的合伙人。
第56条
公司名称应包括一个独特的名称,使其与其他公司的名称有所不同,并应附有“公司”或“S.A.”或“合伙公司”的书面说明。
第5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由一个专有名称组成,可以加上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字,并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SRL”的完整书面说明。
第58条
初创企业的微型企业名称由专有名称和“有限责任公司-初创企业”或“S.R.L.-D.”缩写组成。
第59条
根据2001年10月8日欧洲委员会关于欧洲公司法规(EC)第2157/2001号,欧洲公司(SE)的名称应由一个专有名称组成,该名称应以缩写“SE”前导或后导。
第60条
自治机构、国有公司或国家公司的名称应根据其成立文件来确定。
第61条
研究所國家研究和開發公司的名稱是通過建立它的行為確定的。
第62条
公司名称由专有名称和“合作社”一词组成。
第63条
(1)信贷合作社名称由专有名称组成,并附有“信贷合作社”或“合作银行”短语,以及总部所在城市名称。
(2) 所選的短語對同一合作社網絡內的所有信貸合作社都是強制的。
第64条
信用合作社中央银行的公司名称由第62条所述的自有名称和“中央银行”或“合作社中央银行”字样组成。
第65条
合作社的名稱由自己的名稱和“農業合作社”短語組成。
第66条
欧洲合作社公司的名称由一个专有名称组成,前面或后面加上“欧洲合作社”或“S.C.E.”的缩写,如果欧洲合作社的成员负有限责任,则加上“有限责任”一词。
第67条
经济利益集团公司的名称由专有名称组成,前面或后面加上“经济利益集团”或“GIE”的首字母缩写。
第68条
欧洲经济利益集团的名称由一个专有名称组成,前面或后面加上“欧洲经济利益集团”或“GEIE”的首字母缩写。
第69条
一家公司的子公司遵循其注册公司所选择的法律实体形式的规则,并可以根据该注册公司的选择添加“子公司”一词。
第70条
(1) 分支机构的名称由开设它的法律实体的名称、其社会总部所在地的名称、"分支机构"一词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名称组成。
(2) 如果同一个法人实体在同一地点开设了多个分支机构,可以添加一个标识来区分它们,该标识可以添加到第 (1) 款中的说明中。
第 三 节 登记 申请
第71条
(1)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经营者的商业注册申请包括:
a) 姓名、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根据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类型、身份证系列/号码、身份证签发机构、身份证签发和到期日期(如果适用)、婚姻状况。
b) 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以及任何分支机构;
c) 电子邮件地址和/或电话号码,用于与国家商业注册局联系并接收通知。
d) 业务范围,包括主业和辅业;
e) 数据和签名。
(2) 家庭企业的商业登记申请应包括:
a) 每位成员的全名、个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家庭关系、婚姻状况、根据合法身份证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等)的证明、身份证类型、身份证系列/号码、身份证签发机构、身份证签发和到期日期(如果适用)、婚姻状况。
b) 指定代表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根据身份证明文件中提供的信息,如身份证明文件类型、系列/号码、签发机构、签发和到期日期。
c) 公司的名称和专业地址或工作地点;
d) 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用于与国家商业注册局(ONRC)通信并在其中接收通知;
) 业务范围,包括主业和辅业;
f) 日期和签名。
(3) 注册申请应附有经修订和补充的政府紧急法令第44/2008号规定的文件,该法令由第182/2016号法批准,并作进一步补充。
第72条
(1) 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注册公司申请书应包括:
a) 法律代表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根据法律发出的身份证件,包括其职位、身份证类型、系列/号码、身份证件签发机构、签发和到期日期,以及婚姻状况(如适用);
b) 公司名称,如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
c) 公司总部
d) 用于与罗商局通信和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或电话号码,以及(如果有的话)网站;
e) 数据,签名。
(2) 申请书应附有根据管理每个具有登记义务的法律实体的法律制度规定的文件。
(3) 注册申请书应附有由有关当局签发的许可证或批准书,作为在商业登记处注册的先决条件,如果法律规定签发此类许可证或批准书,则应附有此类许可证或批准书。 如果许可证或批准书是由公共机构或中央行政部门的专业机构签发的,国家商业登记局应要求这些机构以电子格式发送许可证或批准书的副本。
(4) 如果创始人是已登记在商业登记册中的罗马尼亚法律实体,则从商业登记册获取有关其法定代表人和代表权的数据以及有关法律实体的状态的数据;如果创始人是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公司,则通过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获取这些数据。
第 73 条
(1) 法人分支机构的注册申请包括:
a) 公司分公司的名称,如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
b) 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c) 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用于与国家商业注册局(ONRC)通信并接收通知。
d) 代表开设分支机构的法律实体的姓名和名字、出生地和日期、个人数字代码、住所和国籍,以及直接参与分支机构活动的个人的姓名和名字、出生地和日期、个人数字代码、住所和国籍,以及他们被授予的权力是否根据成立文件一起或单独行使;身份证类型;身份证系列/号码;身份证签发机构;签发和到期日期。
e) 注册公司,在其中注册开设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以及注册号;
f) 日期和签名。
(2) 应附上登记申请书:
a) 证明分公司的地址;
b) 董事会/管理层或董事会的决议,其中包含建立分支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活动范围,以及直接参与分支机构活动的个人的任命、终止和身份。
c) 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条件的声明;
d) 直接参与子公司运营的法人实体代表的姓名证明副本;
e) 代表法人直接参与分支机构活动的个人纳税记录信息,由国家商业注册局从国家税务局获取,或者如果该个人是外国公民,则需要一份书面声明,表明他们没有犯过任何性质与纳税记录信息相同的行为或处于这种情况,并且他们不是罗马尼亚的纳税人。
f) 负责分支机构活动的法人代表的自证声明,证明其符合担任该职务的法律要求;
g)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证明由有关当局签发的许可证/执照,这是公司注册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规定签发此类许可证/执照。
(3) 分支机构的商业登记处应向专业人员总部的商业登记处发送登记副本,以供记录。
(4) 在国外开设分公司的罗马尼亚法人有义务在收到有关国家的注册机构的注册通知书后,向罗马尼亚商业登记处报告。如果该子公司设在欧盟成员国,则在收到成员国注册机构的注册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报告。确认收到了通知书,并将其转发给成员国的商业登记处。
第74条
(1)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包括:
a) 外国法人的名称和法律形式,以及与法人不同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如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的名称;
b) 外国法人的注册机构、注册号和(如果适用)EUID;
c) 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d) 电子邮件地址和/或电话号码,用于与国家商业注册局(ONRC)通信并在其中接收通知;
e) 外国法人代表的全名和职位,以及直接参与分支机构活动的人的全名和职位,并说明根据章程,他们是否共同或单独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力,以及身份证类型,系列/号码,签发机构,签发和到期日期。
f) 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非成员国分支机构的情况下,还应提及适用于法人实体的国内法。
g) 日期和签名。
(2) 申请登记时应附有第73条第(2)款规定的文件,以及非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参与国分支机构的以下文件:
如果章程和外国法人章程包含在单独的文件中,则需要提供这些文件的所有修改,或更新的章程,需由认证翻译人员翻译成中文。
b) 证明国外法人总部地址、业务范围以及(至少每年一次)已订股本价值的文件,如果上述信息未包含在 (a) 款规定的文件中。
c) 一份证明公司存在的证书,由注册该外国法人实体的登记处签发,并附有由授权翻译人员进行的合法中文翻译。
(3)国家商业登记处通过商业登记处互联系统向外国公司注册地商业登记处发送有关分支机构登记的摘要。
(4) 对于由不受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法律管辖的法律实体开设的分公司,应向该分公司的注册地商业登记处提交经济运营商的年度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应根据罗马尼亚法律或相关外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编制、审计和发布,如果该外国法律规定了与欧盟现行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则适用该外国法律。
(5) 欧盟成员国在罗马尼亚开设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年度财务报表的公示要求,可以通过在该国成员国内进行公示来满足。
第75条
(1) 支持注册申请的文件应以罗马尼亚语撰写。
注册申请人或已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的人员可以提交以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官方语言撰写的注册申请文件,并附上由认证翻译人员翻译成罗马尼亚语的文件。
在申请时,可以确保将翻译的文件以欧盟成员国官方语言之一进行宣传,文件需由认证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4) 翻译成外语的文件应以两列格式编写,第一列为罗马尼亚语文本,第二列为外语文本,或者依次排列,首先是罗马尼亚语文本,然后是外语文本。
(5)如果罗马尼亚语的文件和信息与自愿发布的翻译之间存在不一致,则后者对第三方不具约束力;然而,第三方可以依赖自愿发布的翻译,除非公司证明他们已知晓该强制性公告的版本。
(6) 商事登记机构应在同等条件下提供第(3)款所述文件的副本,以及罗马尼亚语的文件。
第76条
(1) 支持公司注册申请的文件属于官方文件类别的,应向公司注册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原文形式,适用于罗马尼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包含取消公证和其他类似手续要求的条款的协议。
b) 原文形式,用于欧盟法规规定采用该形式的国家的文件;
c) 包含附加书面的原始形式,适用于1961年10月5日在海牙通过的《废除外国官方文件合法化要求公约》的缔约国,罗马尼亚通过第66/1999号政府法令加入,并通过第52/2000号法批准,以及随后的修正案,但不包括(a)和(b)所述的国家;
d) 在原始形式中,包含超法律证据 - 为不属于 a)-c) 所述任何情况的国家。
(2) 第(1)款规定的文件必须附有经过公证的原件或电子格式的罗马尼亚语翻译,按照第84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具有合格电子签名的电子方式由公证人发送。
第 77 条
如果申请注册的文件中缺少强制性内容,或者支持文件中缺少强制性内容,则申请注册将被拒绝。
第78条
(1) 商业注册申请表的格式由司法部长根据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的建议来确定。
(2) 注册证书的格式、安全元素和结构,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格式,都应由司法部长根据国家商业注册办公室的提议来确定。
(3)财政登记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税务局主席和司法部长共同下令确定,并应包含在商业登记申请中。
第 4 节 签署申请书
第79条
(1) 公司注册申请书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特别或一般授权的代理人或律师根据律师授权书签署,或由任何合伙人、股东或成员签署。
(2) 申请注册罗马尼亚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应由直接负责分支机构活动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由其特别/普通授权的代理人或律师签署。
第 80 条
(1)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经营者的注册申请书应由申请注册的个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亲自签署,或由特别/一般授权的代理人或律师在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中签署。
(2) 家庭企业的注册申请书应由根据成立协议指定的代表或其特别/普通授权代理人或公证律师签署或授权。
第 81 条
(1) 公司注册或相关申请书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特别/普通授权代理人或律师签署,并附有公证的授权书或律师授权书。
(2) 在自然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家庭经营企业的情况下,登记注册申请书或其他申请书应由申请登记的自然人签署,或由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签署,或由家庭经营企业的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3) 关于在罗马尼亚或国外注册分公司的申请或任何其他相关申请应由直接负责分公司的法律实体代表签署,或由持有公证特别/一般授权书的授权代表或律师签署。
第 82 条
(1) 注册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亲笔签署或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
(2) 公司章程,包括标准格式的章程,应由所有创始人和其授权代表以手写或经过验证的电子签名签署。
第 83 条
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注册,将使用根据欧洲委员会根据第 9 条发布的列表中包含的电子识别系统签发的合格电子签名作为电子识别手段。
第五节 申请登记和其他申请的提交
第 84 条
(1) 申请登记或在适用情况下其他类型的申请,附有登记所需的文件,应由第79-81条所述人员亲自或通过授权代表提交给登记处,或通过邮寄/快递服务或电子方式提交给其所在地商业登记处。
(2) 如果提交支持注册申请的文件,包括章程,是由公证员或律师准备的,则他们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向商业注册办公室发送注册申请及其附件,并附有合格的电子签名,证明申请注册者的身份。
(3) 在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时,根据法律规定,以电子格式提交必要的注册文件,并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进行签名,或者在相关情况下,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对副本进行认证。
(4) 根据法律提交的用于支持注册申请的宣誓声明可以采取私下签署的书面形式,并可以提交给商业注册办公室或通过邮政、快递或电子方式发送,并附有合格的电子签名。
(5) 商事登记机构应在商事登记簿中登记申请书中的所有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登记的独特注册号和信息。
第 85 条
(1) 申請書以及支持申請的文件應提交給任何一家商業註冊辦公室。
(2)如果一家在国外注册的公司在其境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则根据第 73 条第 2 款和第 74 条第 2 款的规定,文件仅需提交给公司选择的一个分支机构,并向注册办公室登记其他分支机构,同时指定用于确保公开程序的登记册。
第八十六条
申请登记的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对登记申请和他们提交的支持文件中的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 87 条
如果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则公司注册申请应在宪法文件或修改文件签署之日起15天内提交,对于自然人,在开始经济活动之前,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家庭企业,在家庭企业代表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在家庭企业成立协议签署之日起15天内提交。
第 六 节 在商业登记册中记录的行为和事实
第 88 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家庭企业注册时,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数据是包含在注册申请中的数据,以及以下数据:
a) 如适用,配偶的全名、个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的定期参与该企业活动的信息。
b) 商事登记处的顺序号、唯一登记号和 EUID;
c) 关于符合运营/开展业务条件的声明中的数据;
d) 登记册或法院裁决(如适用)的编号和日期。
第 89 条
对公司的注册,根据第31/1990号法律第7条a)至h)和第8条a)至o),以及关于公司状态、注册日期、注册号、EUID和统一注册码的数据,以及关于满足运营/开展业务条件的自证声明中的数据,以及根据第31/1990号法律第180条第(4)款,如果适用,则注册独立授权注册机构保持的股东注册册中的公司名称和地址的数据,将被记录在商业注册册中。
第 90 条
在国家公司和国家公司注册时,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数据是第 90 条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第91条
对于在欧洲的罗马尼亚公司,需要登记第 89 条规定的信息,关于根据欧洲委员会 2001 年 10 月 8 日关于欧洲公司法规(EC)第 2157/2001 号所规定的最低资本的订阅/支付的信息,证明符合欧洲特征条件的信息,如果适用,关于在/从欧盟其他成员国转移总部的信息。
第92条
在经济利益集团的注册中,在商业注册处登记的强制性数据包括在申请书、根据第 122 条第 (1) 款的法律第 161/2003 号法案(及其后续修正案)中的宪法文件、有关公司状况的数据、登记册的编号和日期、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条件的声明的数据、商业注册处的顺序编号、EUID 和唯一注册码。
第 93 条
对于在欧洲经济利益集团在罗马尼亚的总部,将在商业注册处登记第 89 条规定的数据,证明符合欧洲特征的条件的数据,以及有关总部转移到/来自另一个国家的数据(如果适用)。
第 94 条
对于合作社,商业登记册将记录申请书中的信息、第 16 条第 1 款第 a)至 j)和第 n)点中规定的信息、有关公司状况的信息、登记册的编号和日期、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条件的声明中的信息、商业登记册中的顺序号、EUID 和唯一注册码。
第95条
对于农业合作社,商业登记册将记录申请登记表中的数据,第 566/2004 号农业合作社法(经修订)第 11 条第(2)款第(a)、第(b)和第(d)项中规定的数据,有关公司状况的数据,登记册的编号和日期,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条件的声明的数据,商业登记册中的顺序号,EUID 和唯一注册码。
第96条
对于合作社组织,根据《关于信贷机构和资本充足性的紧急政府法令》第 351 条,在商业注册处登记的强制性数据包括在注册申请和章程中规定的数据,该法令由《第 227/2007 号法》批准,并随后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及有关注册状态、注册号、注册日期的数据,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条件的自证声明的数据,商业注册处的顺序号,欧盟 ID 和唯一注册码。
第97条
对于在欧洲合作社条例(EC)No. 1435/2003中注册的、位于罗马尼亚的欧洲合作社,需要提供有关最低资本要求的信息,该条例由2003年7月22日欧洲理事会通过。此外,还需要提供证明符合欧洲特征条件的文件、注册状态、数量和日期、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条件的声明、商业注册号、EUID和唯一注册码,以及有关在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之间转移总部地点的信息。
第98条
在罗马尼亚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数据包括申请登记的数据以及以下数据:
a) 建立分支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管理层的决议;
b) 关于公司状态的信息,注册日期和注册机构的日期,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或开展业务条件的自证声明的信息,商业注册顺序号,欧盟唯一标识码和唯一注册码。
第 99 条
对于从事经济活动的国内研究和开发机构,包括农业领域,应在商业注册处登记以下信息:
a) 成立文件
b) 公司
c) 公司总部
d) 成立时的资产价值;
) 业务范围,包括主营业务和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
f) 管理机构及其任命行为,自然人的代表的全名、出生地和出生日期、个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和国籍,根据法律发出的身份证,身份证类型,身份证系列/号码,身份证发出者和有效期。
g) 有或没有法律人格的子单位;
h) 关于状态、数量和注册日期的信息,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条件的声明的信息,商业注册册中的顺序号,欧盟ID和唯一注册码的信息;
i) 其他法律规定的提及。
第 条
(1) 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资料,适用于在国外设立总部的法人实体分支机构,包括第 74 条第 1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登记申请资料,以及以下资料:
a) 建立分支机构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b) 关于公司状态的信息,注册日期和注册机构的日期,关于符合合法运营或开展业务条件的自证声明的信息,商业注册顺序号,欧盟唯一标识码和唯一注册码。
(2) 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提及:
a) 针对该法律实体的司法或非司法破产程序的启动和终止;
b) 公司或任何其他类似实体是否正在进行预防性和解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
c) 解散、清算、完成清算并注销法人实体;
d) 名称和清算人的权力;
e) 关闭分支机构并在商业注册处注销;
f) 提交法律实体年度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将遵守与罗马尼亚法律实体财务报表相同的公示程序,但来自欧盟成员国法律实体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将在该成员国进行财务报表公示。
(3) 在总部分支机构进行第(2)款第e项规定的登记后,国家商业注册局通过登记册互联系统通知注册机构所在成员国的注册机构,告知其在罗马尼亚的分支机构已关闭,并从登记册中删除。
第 101 条
(1) ONRC通过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接收一份通知,其中包含有关第100条第(2)款第(a)、(c)和(f)项以及有关以下法律实体的变更的信息:名称、注册办事处、注册号、法律形式、法定代表人,以便在商业登记册中进行办公室登记。
(2) ONRC 通过互联系统确认收到第 (1) 款规定的通知,并立即将其转送给注册办公室,其中注册办公室将更新其商业登记数据。
(3) 如果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实体已被注销,则注册办公室将在收到包含相应信息和文件的通知后立即通过国家商业注册局进行注销。
(4) 第(3)款规定不适用于因改变法律形式、合并或分裂或跨境转换而从欧盟成员国法律实体注册表中除名的分支机构。
(5) 在罗马尼亚法律实体在成员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国家商业注册局通过互联系统确认从注册分支机构的商业注册局收到通知,并将其转发给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业注册局,以便立即进行相应的登记。
第102条
ONRC 通过互联系统立即通知在罗马尼亚法律实体开设分支机构的会员国商业注册处,如果在以下有关该法律实体的任何元素上进行了更改:
公司
b) 社会总部
c) 商业登记册的顺序号和 EUID;
d) 法律形式;
e) 法律实体的代表;
f) 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g) 對法人開展和結束破產程序;
h)根据《第85/2014号法》的规定,对预防性重组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或对预防性重组协议的确认,该程序适用于法律实体,并根据该法律的修订和补充进行修改。
i) 解散、清算、完成清算并注销法人实体。
第 条
(1) 在商业登记处,将记录以下信息:
a)对商业登记册中记录的文件、事实和日期进行更改;
b) 变更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在地;
c) 捐赠、出售、租赁、动产抵押、商业资产的拍卖、强制执行和继承转让,附有法律规定的文件,以及对商业资产登记簿项的任何其他修改文件;
)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布的离婚判决,如果配偶一方是合伙人/股东/成员/合作社成员/个人独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家庭企业的代表或成员,则修改他们的婚姻状况、婚姻制度,以及实现对拥有上述资格的个人的财产分割的记录;
e) 家庭企业成员、个人独资企业主和个人企业主的受影响资产;
f) 启动和结束预防性和解程序,根据第 85/2014 号法(及其后续修正案)确认预防性重组协议;
g) 启动破产程序,包括跨境破产程序,根据法院判决或根据第 85/2014 号法(及其后续修正案)或破产领域的其他特别法律所做的通知,进行司法重组,破产,以及其他关于破产程序进行的情况。
h) 禁止已注册的个人独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或家庭企业成员从事商业活动,对其进行托管,以及解除这些措施;
) 作为补充处罚,通过最终司法裁决,禁止从事用于实施犯罪的活动,禁止从事职业或行业,适用于作为个人独资经营者、家庭企业成员注册的个人,适用于作为创始人、合伙人/股东、法律实体成员、管理者、董事会成员、董事、董事会的成员、审计师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个人。
j) 公司的最终定罪。
k) 其他根据《第286/2009号法》的《刑法》及其后续修正案和《第135/2010号法》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后续修正案规定的措施。
l) 其他与法院判决或其它司法机构决定所规定的商业登记册记录有关的措施,包括通过程序性文件反映法院判决的内容,并对商业登记册中的记录进行相应的修改;
m) 机构和公共当局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时签发的文件,与商业登记册中的记录有关;
n) 建立保险人扣押、扣押和其他保险措施;
) 董事、授权人、审核员(如适用)的辞职;
其他对公司注册文件、事实和日期的任何更改。
(2) 管理员、经理、授权人、审核员或审计员应根据情况要求并记录在商业注册处司法决定或其他行为,其中规定停止已记录措施的效果。
第104条
(1) 法院有义务在裁决最终确定后的15天内,将涉及根据法律登记的文件、事实和说明的裁决副本发送给商业登记处。
(2) 在判决中,法院还应裁定在商业登记册中进行适当的登记,如果为了在商业登记册中进行登记而需要专业人员或有关人员提交其他文件,则还应裁定他们提交这些文件。
第七节 在登记机构的程序
第105条
(1) 商事登记申请由登记员根据书面材料,在申请登记之日起一日内处理完毕。
(2)除第(1)款的情况外,如果怀疑申请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在注册程序中核实身份的任何个人的身份是伪造的,则注册人员应要求他们亲自到场。如果注册申请和支持申请的文件,包括章程,是由公证员或律师准备的,则不需要亲自到场。
(3) 在线注册程序中,如果注册机构根据第(2)款要求实体出示,则该程序的所有其他阶段均应完全在线进行。
(4) 如果需要通过成员国商业登记册互联系统获取信息和/或文件,登记机构可以为处理注册申请提供时间。
(5) 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将安排公开听证会。
(6) 如果推迟了请求的解决,并且申请人提出变更解决请求的期限,则将其记录在案,申请人将获得一天的工作日来解决请求,而不计算变更请求的提出日期。
(7) 在最后期限到期时,将解决注册申请,而不给予进一步的延期。
(8) 如果申请人修改了支持注册申请的文件,则不会考虑最初提交的文件以解决申请。
第106条
(1) 如果注册申请书和支持申请的文件或标准的章程(如果适用)不完整,或不符合专业人员注册、成立、组织和运营的法律要求,或者如果注册人员认为需要其他信息或文件才能解决申请,则他应通过结案授予最多 15 个日历日的补救或完成期限。
(2) 延期期限和原因将在 ONRC 的在线服务门户上显示,也可以通过在公司注册办公室设立的终端机进行咨询。
(3) 解决申请登记和法律规定的文件签发的时间相应地进行调整。
(4) 如果申请人在登记员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纠正/完成登记申请并要求延长解决期限,则登记申请将在纠正/完成之日的下一天得到解决。
(5)如果申请人在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推迟结案的义务,则申请将被拒绝。
第107条
(1) 如果满足了关于成立、组建、组织和运营有登记义务的专业人员的法律要求,则登记员应在收到商业登记处申请之日起或在满足所有手续并收到登记员规定的所有文件和信息之日起的一天内,做出接受登记申请的裁决。
(2) 公司注册日期为实际在商业登记簿中进行登记的日期。
(3) 登记在登记处在登记员通过签署协议决定的日期后24小时内进行。
(4)法人从在商业登记处实际注册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第 条
(1) 如果没有满足申请登记的法律要求,登记员应通过理由充分的裁决,驳回登记申请。
(2) 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登记员应通过结案来记录撤回。
第109条
第 105 条第 1 款和第 6 至第 8 款、第 106 条、第 107 条第 1 款和第 108 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对有关商业登记的其他申请的裁决。
第 110 条
(1) 在註冊/記錄時,將發出包含商業註冊序號、唯一稅務登記碼、EUID的註冊證書,附有註冊人員的判決、因註冊而發出的關於授權運營或開展業務的標準聲明證書,以及適用的本法其他行為。
(2) 在登记备案时,应出具登记备案证书,并附有登记员作出的结论以及根据本法登记的关于授权经营的标准声明和其他文件。
(3)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第(1)和第(2)款规定的证书和其他文件也可以以电子格式签发,并用合格的电子签名签署。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向其发放一份或一份经认证的副本,这是以文字格式签发这些文件的副本,并保存在专业人员的档案中。
(4)在注册以及每次变更公司章程时,申请人除了获得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在商业登记处了解有关已登记的专业人员的最新信息。
(5) 国家商业登记局根据第(1)-(4)款签发的所有文件均应以罗马尼亚语撰写。
第111条
(1) 第 110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所指的文件应根据申请人的选择,以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a) 直接向注册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注册办公室的地址;
b) 通过电子方式;
c) 通过挂号信或快递服务发送,并支付相关费用。
(2) 在授权的自然人、个人和家庭企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根据政府紧急法令第44/2008号批准的、具有后续补充的《第182/2016号法》在市议会内设立的援助和代表办公室进行文件沟通。
(3) 在通过第(1)款第(b)项和第(c)项规定的方式传递文件时,申请人应在注册办公室的注册申请和其他申请中指定将传递文件的人以及邮政或电子地址。
(4) 不发送关于接受撤销注册申请的结论。
(5) 如果通过电子手段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和登记所需的文件,并带有合格的电子签名,则登记人员的结论以及适用的登记证书以及因注册而签发的关于授权运营的标准声明的证明书将以相同的方式发送,发送日期被视为收件人可获得该信息的日期。以这种方式发送的登记人员的结论、登记证书以及签发的关于授权运营的标准声明的证明书将被视为真实的记录。
(6)在注册申请中或之后,如果专业人员明确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证明在商业注册处注册的文件,则可以向其提供第(1)款所述文件的副本/经认证的副本,该副本与以字母格式保存的发票副本相同,并保存在专业人员的档案中。
第 112 条
(1) 对于根据第 108 条或第 110 条做出的登记决定,如果申请人根据第 111 条第 1 款第 b 和 c 项规定要求以特定方式进行传达,则可以在传达决定的 10 个日历日内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决定的发布日期早于传达日期,申请人也可以从决定在公告中的发布日期起提出异议。
(2) 在第 111 条第 1 款第 a 项的情况下,如果在文件准备就绪后未在柜台取回文件,申请人可以在公告发布后的 10 天内提出上诉。
(3) 除申请人外,任何有关人士均可对登记员的登记决定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公告发布后的10个日历日内提出,如果法律有规定,则应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10个日历日内提出。
第113条
(1) 对于有授权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家庭企业,投诉应提交给申请人专业总部所在地的法院。
(2) 对于法人,投诉应提交给商业登记处,后者将在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商业登记册中提及并将其发送给法院/专业法院。
(3)如果直接向法院/法庭/专业法院提出对登记员的投诉,则在第一次庭审时,法院将通知申请人,在下一次庭审之前,他们必须证明投诉已登记在商业登记册中。
第114条
(1) 纠正登记册结论中存在的实质性错误应由登记册官员或应有关人员的请求通过登记册结论来进行。
(2)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中存在实质性错误,则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请求,通过法院的裁决,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115条
(1) 經註冊機關或應利害關係人申請,可全數或部分重建在商事登記簿中註冊的個人檔案。
(2) 登记员应规定专业人员提交经证明的副本的期限,这些副本是向商业登记处提交的文件,或由商业登记处或其他公共当局和机构、自然人或其他法律实体根据情况提供的文件。
(3) 登记员可以要求有关当局和公共机构、自然人和其他拥有相关文件的法律实体提供这些文件的经认证的副本。
第116条
(1) 申请注册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以费用获得所提交的用于支持待决申请的文件的副本。
(2) 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否则其他有关方只能通过申请副本/经认证的副本并支付法定费用来了解商业登记册中注册人员的文件,并在处理注册申请并进行商业登记册登记后。
(3) 刑事侦查和调查机构可以获取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的专业人员的档案,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档案。
第 一百十七条
(1) 为确保国家商业登记局和法院商业登记办公室的统一实践,将成立国家商业登记局统一分析和实践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注册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其组成每年由国家商业登记局总干事的决定来确定。
(2) 根据申诉所涉及的问题,委员会可以要求司法部或其他机构的专家发表意见。
(3)委员会将根据对商业注册活动的分析,就所发现的法律问题制定观点,并将其通知国家商业注册局和商业注册办公室的机构。
(4) 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运作方式应由总干事决定批准的条例来确定。
第八节 法庭程序
第 一百十八条
(1) 针对登记官的决定提出上诉,以及根据法律由国家商业注册局或任何利益相关方提出的与商业登记活动相关的任何其他申请,应由专业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法院,即个人、家庭或个人企业,或由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法院,或在适当情况下,由专门法院解决。
(2) 申訴不具暫停執行效力。
(3) 法院在传唤当事人和有关商事登记机构后,由一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裁决该诉请。
(4) 对申诉的裁决具有执行力,并且只能上诉。上诉期限从裁决送达之日起计算,为15天。
第119条
(1)国家商业登记处是具有积极诉讼资格的,可以干预任何与商业登记册记录有关的诉讼程序,其利益可假定。
根据本法,国家商业注册局根据本法提出的申请可免收印花税或其他任何法定费用/关税/佣金。
第 120 条
(1)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因商业登记或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说明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法院在自然人专业人员的情况下,在专业人员法人的情况下,在专门法庭上,删除造成损害的登记,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恢复以前的情况,全部或部分。
(2) 申请书应提交到专业人员注册的商业登记处,并在商业登记册中注明。从提交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商业登记处应将申请书转交专业人员所在地的法院或专业法院,如果是在其他县成立的分支机构,则应根据受影响的法律实体的要求,将其转交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法院或专业法院。
(3) 法院应在传唤商业登记处和专业人员的情况下对该申请做出裁决。
(4) 对解决申请的司法裁决只能通过上诉进行上诉,并且上诉期限从宣布时开始计算,对于出席的各方,以及从送达时开始计算,对于缺席的各方。
(5) 商事登记处应进行注销,并在公告中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法院裁决。为此,法院应向商事登记处发送具有约束力的法院裁决。
第 9 节 登记关于符合运营/开展业务条件的自证声明
第121条
(1) 经营许可通过在商业注册处登记声明和相关数据来实现,声明和数据是标准化的,由申请人签署,申请人承担责任,确保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活动合法进行,并符合法律对开展这些活动规定的条件。
(2) 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应由相关环境保护机构在其所在地从环境保护角度进行授权。授权程序和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活动清单应由相关部长令制定并通报给国家商业注册局。
(3) 对于法律规定需要特殊授权/经营通知的活动,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为此制定的程序进行授权,可以在经济活动开始前或开始后进行。
(4) 在第 (3) 款的情况下,所涉及的公共当局/机构将与国家商业注册局 (ONRC) 签订合作协议,定期发送需要特殊授权/通知的 CAEN 代码列表,以及主要或次要从事这些活动的专业人员,以便在注册员做出的结论中,对获得这些许可或通知以合法开展相关活动进行规定。
第 122 条
(1) 申请人必须与注册申请一起提交一份标准的声明,声明其符合运营/开展业务的条件,包括总部/专业办公室和/或任何二级办公室或第三方。
(2) 公司内部的办公室活动不属于第 121 条第 1 款规定的免责声明的范围。
(3) 声明应由公司合伙人、管理层、直接参与分支机构活动的法人实体代表、申请注册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家庭企业指定代表签署,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表明法人实体、分支机构、自然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家庭企业在总部或职业地址以及/或者任何二级地址开展所有已声明的业务活动,并符合卫生、动物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领域的法律规定。
(4)如果经营范围或获准经营的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注册地址/专业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立新的二级地址,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家庭企业或从成立或恢复经营以来一直开展业务的公司暂时停止经营,申请人应向注册办公室内的单一办公室提交新的标准声明,以符合所发生的变化,并证明当前所有已声明的经营活动的情况。
(5) 商业登记处应记录在商业登记册中,提交关于满足运营/开展业务所需条件的声明,以及关于总部/专业和/或任何二级办事处的声明,以及声明所包含的数据。
(6) 关于符合经营条件的声明是商业登记申请的附件。
(7)对于社会/专业总部和/或任何二级总部(如果适用),第三方注册办公室将与注册结束时一起提供注册证书或适当的备案证书和证明证书,证明已登记第(1)款规定的声明及其数据。
(8) 司法部长将通过命令批准关于履行运营/开展业务条件的自报表范本和证明表,证明已记录下第(1)款规定的报表及其数据。
(9) 对第(7)款提到的证明文件,应由商业登记处加盖印章。对于以电子格式签发的证明文件,印章应由合格的电子印章取代。
第123条
(1) 为方便有关公共当局/机构根据授权和核查所申报内容进行控制,公司注册处应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方式向这些当局/机构发送有关在社会/专业总部和/或二级总部或相关第三方履行运营/活动条件的担保声明的信息,以及被登记人员的识别数据。
(2) 第(1)款所称的有关公共当局/机构是:
a) 卫生部,通过其领土公共卫生部门;
b) 国家兽医和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其地区机构;
c) 环境、水资源和森林部,通过其地区单位;
d) 通过劳动和社会团结部及其地区劳动检查局。
第 124 条
(1) 在控制/检查之后,第 123 条第 2 款所述的公共当局/机构应在发出决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商业注册处,以暂停业务或禁止开展业务的活动,以便在商业注册处自动注册。
(2) 根据第(1)款发送的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以在商业注册处注册:文件类型、发行法律依据、商业注册处的注册专业人员的识别数据、采取相关措施的社会或二级总部地址、根据 CAEN 命名法采取制裁措施的活动以及相关期间(如果适用)。
(3)对第(1)款所述情况的任何更改应由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的专业人员向商业登记处报告,以便登记,并应附有由有关公共当局/机构签发的相关文件。如果由公共当局/机构通知更改,则应在商业登记册中自动登记。
第10节 给有义务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的专业人员分配唯一的纳税登记号和进行税务登记
第 125 条
税务登记申请应向法院注册办公室的单一办公室提交,而财政部- ANAF 分配的唯一注册代码取决于商业登记申请是否获得批准。
第126条
(1) 为了获得税务局分配的唯一注册码,商业登记处通过电子方式直接或通过国家商业登记局向税务局传输在商业登记处进行的登记数据以及包含在税务登记申请中的数据,该申请是登记申请的附件。
(2) 根据第(1)款规定提供的信息,国家税务局将分配唯一的注册代码。
(3) 统一注册码的结构由国家税务局(ANAF)确定。
第127条
(1) 包含唯一注册码的注册证书是证明法律实体获得法律人格,即证明专业人员已被法院注册办公室和税务机关登记的文件。
(2) 分配的唯一注册代码将由处理第 4 条第 1 款所述个人数据的所有计算机系统使用,并在其与包括公共机构和机构在内的第三方的关系中使用,在它们存在的整个过程中。
第128条
在商业注册平台上注册的专业人员有义务在发票、报价、订单、费率、宣传册和其他用于经济活动的文件中提及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或专业地址以及唯一的注册代码。
第129条
《公司法》第31/1990号,重新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2004年11月17日第1066号,经过后来的修改和补充,应作以下修改和补充:
- 第6条第(2)款应作如下修改:
(2) 法律禁止或根据最终法院裁决被禁止作为对破坏信任、腐败、挪用公款、伪造文件、逃税、洗钱或根据第 129/2019 号法律的犯罪或本法所述犯罪的补充惩罚而行使创始人权利的人,不能成为创始人。 - 在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新条,为第六条一:
第6条第1款
通过签署公司章程,创始人承担了满足第 6 条所述条件以成立公司的责任,并且公司章程中包含这方面的条款。
3. 第7条第(d)款应作如下修改:
d) 已订的资本,注明每个合伙人的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投入的价值及其估价方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应注明社会份额的数量和面值,以及分配给每个合伙人的社会份额数,作为其投入的回报。
4. 在第7条中,在(d)之后插入一个新的字母,即(d^1),内容如下:
d^1) 在由于对社会资本的参与对半而无法确定绝对多数的情况下,通过所有合伙人的投票来通过合伙人大会的决定。
5. 第7条第(e)款和第(i)款应作如下修改:
e) 代表和管理公司的合伙人或非合伙人管理者,他们的识别信息,任期,赋予他们的权力以及他们是否将共同或单独行使这些权力;
..................................................................................................
我) 公司的清算和清算程序; 在公司清算而不清算的情况下,确保与债权人达成债务结算或调整的程序,如果股东对资产分配和清算有共识。
6. 在第7条中,在f)之后插入一个新的字母,即f^1),内容如下:
f^1)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供有关最终受益人和对公司控制方式的识别数据;
7. 第8条第f^2)款应作如下修改:
f^2) 公司的类型,即封闭型或开放型,以及对股份转让的任何限制;
8. 在第8条中,在(k)之后插入一个新的字母,即(k^1),内容如下:
根据情况,提供实际受益人和对其公司控制方式的识别数据;
第 8.1 条:本条作如下修正:
第 8.1 条
字符串在原始语言中的内容:
对于自然人:姓名、名字、个人身份证号码,如果适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号码,出生地和日期、住址和居住地、国籍、身份证/护照、系列、号码、发行方、发行日期和有效期。
对于法人:公司名称、总部、国籍、商业登记序号和/或唯一注册代码、根据适用国家法律的独特欧洲标识符。
第 9.1 条:本条作如下修正:
第 9.1 条
(1) 合伙企業和簡單合伙企業必須在成立時全額支付已訂資本。
(2) 有限公司必须在注册日期后3个月内,但在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之前,支付已订阅股本价值的30%,而剩余的已订阅股本将在稍后支付。
对于现金缴纳,应在注册日期后的12个月内完成。
) 在注册日期后最长两年内,以自然资本作价投资。
第18条第(3)款应作如下修改:
(3) 商业登记处负责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发行前景。
第19条第(1)款作如下修改:
第 一 九 条
(1) 股票的認購將通過一份或多份創始人的發行前景展望來進行。
第 26 条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 26 条
(1) 如果有实物资本投入,或对参与公司成立或导致授予许可的交易的任何人给予优惠,由创始人代表即将成立的公司进行的交易,并且该公司将承担这些交易,那么创始人应要求注册商请求任命一名或多名专家。 第38和39条的规定也适用。
第 36 条第 2 款第 b 项作废。
第36条第(2)款第c项应作如下修改:
c) 证明已申报的地址;
第36条第2款第d、e和f项予以废除。
第37条被废除。
第38条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38条
(1)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存在实物投入,任何参与公司成立或导致授予许可的交易的人都获得了优惠,由创始人代表即将成立的公司进行的交易,并且该公司将承担这些交易,则注册人员应从授权专家名单中任命一名或多名专家。他们在 5 天内注册申请,编制一份报告,包括对每个投入财产的描述和评估方式,并强调其价值是否与交换的股票的数量和价值相对应,以及注册商会的其他元素。
第40条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 40 条
(1) 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注册机构将根据商业登记法的规定,通过法院裁决,在商业登记册中注册公司。
第 41 条第 2 款被废除。
第44条第1款的修改如下:
第44条第1款
(1) 公司从创始人或股东那里获得一项资产,其价值至少占已订阅股本的十分之一,且时间不超过公司成立或获准开展业务后的两年,应事先经股东大会批准,并遵守第 38 和 39 条的规定。该交易应根据法律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并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上公布。
第45条和第46条被废除。
第50条第(2)款应作如下修改:
(2) 在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日期后的第 16 天之前由公司进行的操作不 đối第三方具有可反对性,证明他们无法了解它们。
第 51 条应作如下修改:
第51条
第三方始终可以援引未得到公开的文件或事实,除非未公开使其无效。
第 52 条被废除。
第56条第d款应作如下修改:
d) 缺乏公司注册登记处的注册记录;
第58条第(3)款应作如下修改:
(3) 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商业登记处,商业登记处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后,将在电子商业登记册公示。
第 60 条被废除。
第 64 条被废除。
第30条。第72条应作如下修改:
第72条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受有关授权规定的约束,并受本法中特别规定的约束。为了使任命董事、经理或董事会或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法律上有效,被任命人必须明确接受该任命。
31. 第73^1条中新增以下内容:
“(2)……”
(2) 通过接受任命,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董事、董事会的成员、审计员,以及通过签订服务合同,财务审计员承担责任,确保他们符合第 6 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担任和行使该职务,并且合同中包含这方面的条款。
第93条第2款第2项作如下修改:
b) 公司章程、商业登记序号和唯一注册码的数据;
第103条第1款第1项a)应作如下修改:
a) 授權取得自己股票的決議由股東特別大會通過,並應確定取得股票的條件,尤其是最大取得股票的數量、授權有效期(自商業登記日算起不超過18個月),以及有償取得股票時最低和最高金額。
第131条第(4)款应作如下修改:
(4) 为了使之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股东大会的决定应在15天内在商业登记处存档,以便在登记册中注明。这些决定应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上公布。
第134条第(4)款应作如下修改:
(4) 公司应支付给行使退出权的个人的股票价格应由独立的授权专家确定,作为至少两种评估方法的适用结果的平均值,这些评估方法由评估之日生效的法律所认可。专家应由注册商根据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根据董事会或董事会的要求任命。
第143条第2款第(5)项作如下修改:
(5) 董事会应在商业登记处登记代表公司的人的姓名,并说明他们是否需要共同或单独行事。
第153条第3款第(5)项作如下修改:
(5) 董事会应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其成员的名字,并说明他们是共同还是单独行事。
第 15319 条应作如下修正:
第153条第19款
董事会将要求商业登记处登记董事的任命以及管理层或董事人员的任何变更。这些信息将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上公布。董事会也有义务登记董事会的第一位成员以及董事会或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变更。
第 192 条第 2 款予以废除。
第204条第(4)款应作如下修改:
(4) 在公司章程每次变更后,管理人或董事会应向商业登记处提交变更文件和包含所有变更内容的完整公司章程,由商业登记处登记员登记。在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最终排除或撤销决定,由商业登记处主动进行登记。
第215条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 215 条
(1) 如果通过实物投资来增加注册资本,做出这一决定的股东大会将根据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提名一名或多名专家来评估这些投资。
第219条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219条
(1) 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仅在其通过后的18个月内执行时才产生效力。
第 227 条第 3 款应予废除。
第227条第(4)款应作如下修改:
(4) 公司清算和注销应根据第 237 条第 6 至 13 款的规定进行。
第230条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230条
(1) 在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人去世,并且没有相反的协议,则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剩余合伙人不希望继续与同意继续的继承人合作的情况下,在最后审定财务报表后3个月内向继承人支付其应得份额。
第237条第(1)款第c项应作如下修改:
c) 除了第 237^2 条第 1 款第 a) 项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再符合有关注册办公室的条件;
第 237 条第 1 款第 d)、f) 和 g) 分款作废。
第237条第(2)款和第(3)款应作如下修改:
(2) 国家商业登记处办公室应在电子商业登记处公告中列出将提出解散诉讼的公司,提前至少15个日历日,并将其发送给国家税务管理局。
(3) 法院做出解散裁决后,应将其通知公司、商业登记处以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解散信息、国家税务局 - 州财政局/区财政局,并在商业登记电子公报中公布。
第 237 条第(4)款被废除。
第 237 条第(5)-(7)款修改如下:
第(5)款:
(5)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贸易注册局提交公司成立文件。
第(6)款:
(6)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贸易注册局提交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信息。
第(7)款:
(7)公司应在每年年底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贸易注册局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5)任何相关方均可对解散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决在商业登记电子公报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上诉人应向商业登记处提交一份上诉副本,以便在商业登记册中注明。
(6) 在解散判决最终确定后,国家商业登记处通过注册人员,根据公司的申请或任何相关人员或官方倡议,通过一项决定任命一名清算人,该清算人必须在破产执业人员名单中。清算人的报酬应由已解散公司的资产支付,如果没有,则应由根据法律设立的清算基金支付。如果解散公司的资产中没有货物,则清算人的最终费用报销应由罗马尼亚国家破产执业人员协会根据清算人的申请进行。
(7)根据(6)款的规定做出的判决应以电子方式发送给被任命的清算人,并应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并发表在商业登记处的电子公报中。清算人在履行其清算职责时,应免除任何费用、关税、佣金、司法印花税或其他类似费用。
51. 在第237条之后,插入以下新款,即第(7^1)款:
(7^1) 第 260 条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237条第(9)、(10)和(12)款应作如下修改:
(9) 根据第(8)款的规定,国家商业登记处将对即将被取消注册的公司编制一份名单,并在商业登记电子公报上公布至少15个日历日,并发送给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10) 法院的裁决应通知公司、注册办公室、贸易注册处、财政部 - 国家税务局 - 州财政局/区财政局,并免费在贸易注册处电子公报上发布。如果有多个法院裁决,则可以通过包含以下内容的表格进行广告宣传:贸易注册处的顺序编号、唯一注册代码、公司名称、法律形式和公司所在地、下令解散的公司、案件编号、解散裁决的编号和日期。
..................................................................................................
(12) 查看在《电子商业登记处公报》中公布的解散和注销决定以及任命清算人的决议,是免费的。
53. 在第237^1条之后,插入第237^2条,内容如下:
第237条第2款
(1) 国家商业登记处通过登记员确认在以下情况下满足解散公司的条件:应任何利益相关者的请求或在发现以下情况时主动:
a) 由于使用权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或使用权或所有权转移,不再符合有关注册办公室的条件;
b) 公司停止运营,或在暂时停业后未在注册税务机关和商业注册处注册的停业期内恢复运营,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自商业注册之日起的3年;
c)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遵守第 227 条第 2 款规定的程序,则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到期时。
(2) 國家商業登記處應在電子商業登記簿上公布至少提前15個日曆日,並向國家稅務局傳送一份清單,列出將自動確定解散條件的公司的名單。 在此期限到期後,或在任何利益相關者提交解散申請後的3個工作日內,登記員應通過結案確定公司是否符合解散條件。
(3) 登记处关于满足解散公司条件的记录不具有执行力。应在商业登记册中提及这一点,并将其通知已解散的公司,以及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国家税务局 - 州财政局/区财政局,并在商业登记电子公报中公布。
(4) 已被登记机构解散的公司以及国家税务局可以在通知后的 15 天内提出上诉,任何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在公司清算公告发布后的 15 天内提出上诉。上诉应提交给商业登记处,并在商业登记册中提及。从提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商业登记处应将其转交给合适的法院。
(5) 如果没有对注册机构的终止提出上诉,则在第(4)款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公司注册处应在商事登记册中自动登记解散公司。从商事登记册中登记解散之日起,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6) 对法院裁决的上诉可以在传达后30天内提出,并且只能通过上诉进行。上诉人应向商业登记处提交上诉副本,以供商业登记处记录。
(7) 在最终判决后,法院将判决书发送给商业注册办公室,以便在商业注册中登记解散。从解散登记之日起,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8) 在根据第(5)款或第(7)款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解散后,国家商业登记处应根据注册人员的要求,或任何有关人员的要求,或根据其自己的决定,通过一项决定任命一名列入破产从业人员表的清算人。 第237条第(6)款关于清算人报酬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9)根据(8)款的规定做出的判决应以电子方式发送给被任命的清算人,并应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和发表在商业登记处的电子公报中。清算人在履行其清算职责时,应免除任何费用、关税、佣金、司法印花税或其他类似费用。
(10) 第 260 条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243条第(2)款应作如下修改:
(2)反对意见应在公司合并或分割草案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发布后的30天内提出。如果公司选择在其网站上发布,则反对期限从公司合并或分割草案在商业注册处电子公报发布之日起计算。反对意见应提交给商业注册处,后者将在提交后的3天内在注册处记录在案并将其转送给管辖法院。对反对意见作出的裁决仅受上诉管辖。
第 248 条作如下修改:
第 248 条
(1) 吸收合并的创始文件的修改文件应在公司注册的商业登记处登记。该文件应由公司承担费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上发表。
(2) 合并公司的广告可以由合并后的公司进行。
第251条第(2)款应作如下修改:
(2) 自其成立之日起,根据第 249 条,只有当合并或分割未接受合法性审查,或者导致合并或分割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时,合并或分割才可被宣布为无效。
第 条第 款作如下修正:
"
第251条第3款
在程序方面,检查合并合法性的权限属于参与合并的公司 - 罗马尼亚法律实体或在罗马尼亚的欧洲公司的注册商,如果适用,则属于新成立的公司 - 罗马尼亚法律实体或在罗马尼亚的欧洲公司。
第 251 条第 6 款第 2 项作如下修改:
(2) 公司注册机构将合并草案发表在《公司注册电子公报》上,或者在相关情况下,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的第四部分上,费用由各方支付,在股东大会决定合并的会议日期前至少30天,全文或摘要发表。
第251条第13款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251^13条
(1)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公司注册机构出具了证明文件,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这些文件已提交给罗马尼亚公司注册机构,且提交时间不超过自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则罗马尼亚公司注册机构应登记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变更文件。
第251条第13款第(4)-(6)项作如下修改:
(4) 如有必要,公司注册处还将核实员工参与目标公司或新成立公司业务活动的机制。
(5) 如果吸收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是受其他成员国法律管辖的法律实体,包括在其他成员国拥有总部的欧洲公司,则公司注册机构将验证由管理者/董事会成员提交的合并决议的合法性,该决议已提交给注册公司-罗马尼亚法律实体,并发出一项裁决,确认罗马尼亚法律实体已履行本法的规定。该裁决将送达公司-罗马尼亚法律实体的总部。
(6) 即使根据第 251^12 条的股东/合伙人撤回请求启动的程序正在进行中,商业登记处也可以根据第 (5) 款做出终止决定,并在决定中指出股息/合伙份额的赎回尚未完成。根据第 251^12 条进行的股东/合伙人撤回对吸收性公司或新建公司及其股东/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251条第14款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 251^14 条
(1)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修改章程的文件由公司承担费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上发表。
第251^14条第(5)款应作如下修改:
(5) 在跨境合并后,如果成立一家在欧洲的子公司,其总部设在罗马尼亚,国家商业登记处应由各方支付费用,向《欧盟官方公报》发送一份公告,其中包括:公司的名称、其在注册的商业登记处的注册编号、注册日期以及《罗马尼亚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公司注册登记摘要的号。
第251^15条第(2)款第(b)项作如下修正:
b) 在合并时,从公司章程修改的注册日期开始,除非各方同意规定该交易将在其他日期生效,但不能晚于吸收性合并的公司或受益公司的当前财务年度结束,也不能早于转移其资产的公司或公司最后结束的财务年度,以及第 251^13 条第 (1) 款规定的注册机构的控制权。
第252条第(1)款第(b)项应作如下修改:
b) 任命清算人的文件以及任何后续更改其人员或授予其权力的文件应由清算人负责提交给贸易注册办公室,以在贸易注册中提及。它们应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或相关情况下在《贸易注册电子公报》中发布。
第252条第(2)款应作如下修改:
(2) 只有在商业登记处注册后,清算人才能履行该职能。
66. 在第255条之后插入新的第2551条,内容如下:
第 255 条
对于根据第 237 和 237 条之二解散的公司,应优先从出售公司资产和权利获得的资金中支付与出售资产相关的税收、印花税和其他任何费用,包括维护和管理这些资产以及支付清算人报酬的费用。
第260条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 260 条
(1) 公司清算应在公司登记册中登记解散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出于正当理由,清算人可向公司登记处提出申请,将该期限延长三次,每次延长一年。
第260条第(5)款和第(6)款作如下修改:
(5) 违反第(4)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构成违规行为,应处以500列伊至1000列伊的罚款。由注册员通过法院裁决,主动或根据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适用处罚。对未在第(4)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破产程序申请的清算人,也应适用该处罚。
(6) 在清算结束后的15天内,清算人应根据最终清算报告和财务状况向贸易登记处提交申请,以从贸易登记处中删除公司,并根据情况介绍遗产、债权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将处以每延误一天20列伊的罚款。贸易登记处的登记员可自行或根据任何相关方的举报进行处罚。关于清算结束和公司从贸易登记处中删除的裁决应在《贸易登记处电子公报》中公布。
第 260 条第(6)款之后增加两款新款,即第(6.1)款和第(6.2)款,内容如下:
(6^1) 将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从债权人传递给合伙人/股东发生在公司从商业注册中删除的日期。
(6^2) 商业登记处将向每个合伙人/股东签发一份证明其对分配的资产拥有所有权的证明书,合伙人/股东可据此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不动产。
第260条第(7)-(9)款应作如下修改:
(7) 如果在(1)款所述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未向商业登记处提出任何注销申请,则商业登记员可根据情况延长期限,或根据任何利益相关方的申请,确认法定清算期限已过,并命令将公司从商业登记册中注销。 国家商业登记处应在电子商业登记册中公布将要注销的公司名单,时间应至少提前15个日历日,并将其发送给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8) 根据第 (7) 款做出的公司注册处取消注册的决定不具有可执行性。该决定应通知公司、国家税务局 - 州财政局/区财政局,并发表在公司注册电子公报上。
(9) 公司、国家税务局或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公司注册机构提出异议。就利益相关方而言,该时限自公司注册机构在公司注册电子公报中发布通知之日起计算。异议应提交给公司注册办公室,并应在公司注册中提及。公司注册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其转送给主管法院。
71. 在第260条之后,插入以下新款,即第(9^1)款:
(9^1) 法院对投诉的裁决只能通过上诉进行上诉,上诉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30天。 上诉人应向公司注册办公室提交上诉副本,以供公司注册记录。
第260条第(10)款应作如下修改:
如果第 270^1 条的规定不适用,因为尽管公司符合《第 85/2014 号法》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的条件,但公司不符合该法第 5 条第 1 款第 72 点规定的要求,则公司注册机构应根据最终清算报告和财务状况,在公司注册中注销公司,并提出资产、债权和剩余资产分配的情况。
第261条第(2)款应作如下修改:
(2) 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中,第 177 条第 1 款第 a) 至 f) 项规定的登记簿应提交给公司注册的商业登记处,任何利益相关方均可经商业登记处登记员授权查阅;公司的其他文件应提交给国家档案馆。
74. 第266条第(1)款应作如下修改:
第 266 条
(1) 如果任命了一名或多名管理人或董事作为清算人,则应向贸易登记处提交管理人或董事的管理报告,以在贸易登记册中注明。该报告应与最终清算资产负债表一并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
第 268 条第(2)款应作如下修正:
(2) 财务状况由清算人签署,并提交给公司注册机构备案。它将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四部分上发布。
第270条第2款c)项作如下修改:
(2) 转让草案由公司注册机构批准,在公司注册册中公布,由公司承担费用,在股东大会决定转让的会议之前至少提前30天在《罗马尼亚公报》第四部分公布。
第 270^2e) 条第 (4) 款应作如下修改:
(4) 公司应支付给行使退出权的股东的价格,应由一名独立的授权专家确定,该价格应为至少两种由当时有效法律认可的评估方法所产生的平均价值。专家应根据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由商业注册机构任命。评估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78. 在第270条第3款之后插入一个新的第(2)款,内容如下:
(2^1) 違反第 177 條第 1 款第 a 項和第 178 條規定者,處以 5,000 列伊至 15,000 列伊的罰款。
79. 第270条第3款应作如下修正:
(3) 违反第(1)款和第(2)款第(1)项的检查和适用处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 在第(2)款第(1)项规定的违规行为的记录中,应记录不履行第177款第(1)项和第178款规定的义务将导致根据第237款解散公司的事实。
80. 在第270条第3款之后插入第31款,内容如下:
(3^1) 在适用第(2^1)款规定的违约金后的30天内,如果法律实体代表未能履行第177条第(1)款第a项和第178条规定的义务,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及其地方单位进行核查后,法院/专业法院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申请,宣布解散该公司。第237条第(3)-(13)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81. 在第二百九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新条,即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内容如下:
第293条1款
司法部向欧盟委员会通报了本法所述公司形式的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第(EU)2017/1132号指令附件I、II和IIA的内容,该指令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6月14日关于公司法某些方面有关在公司法背景下使用数字工具和流程的指令。
第 130 条
政府紧急法令第 44/2008 号,关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家庭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2008 年 4 月 25 日,第 328 号,经第 182/2016 号法修订并补充,此后经补充,应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 在第八条中,在(3)款之后插入一个新的(4)款,内容如下:
(4) 通过签署公司注册/成立协议,申请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家庭企业的自然人承担责任,保证他们没有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人,也没有因被判犯有侵犯财产罪、腐败罪、挪用公款罪、伪造文件罪、逃税罪以及《第129/2019号法律》规定的其他罪行而被最终法院判决禁止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家庭企业成员从事商业活动,作为对这些罪行的一种补充惩罚。在注册/成立协议中应包含这方面的条款。 - 在第十四条第七款之后,增加第八款,内容如下:
(8) 暂停个人经营者、独资企业或家庭企业的活动的期限,从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日期和通知税务机关的日期起计算,不得超过3年。恢复经营活动应在商业登记处登记。 - 附件第1点第1.2^1分点作废。
第131条
(1) 在本法生效前开始的程序仍受当时有效的法律约束。
(2) 第 114 条本法规定也适用于根据政府紧急法令第 116/2009 号制定的决议,该法令涉及商业登记活动的规定,并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 926 期上发布,并通过第 84/2010 号法(及其后续修正案)获得批准。
(3) 根据《第134/2010号法律》第442-445条的规定,对受委托法官在《政府紧急法令》第116/2009号生效之前所裁决的申请,提出纠正、澄清或补充裁决的申请,应由法院解决,并应相应地修改在商业登记中的记录。
第132条
ONRC 收集有关在线成立程序使用的数据,并在本法生效后的前两年或根据欧洲委员会的请求,每年向欧洲委员会提供至少以下信息:在线成立的数量,使用标准表格案例的数量,要求实体存在案例的数量,在线成立的平均持续时间和成本。
第 133 条
(1) 通过政府决议,补充国家商业登记处最高职位的职位,以执行本法。
(2) 指定负责根据政府紧急法令第 116/2009 号解决申请事宜,该法令已由带有修订和补充的法律第 84/2010 号批准,并根据后续修订,将重新安排到根据第 153/2017 号法律(带有修订和补充)的附件五第六章 b)规定的商业登记册注册员的特殊职能中,该法律涉及从公共资金中支付薪酬的人员。根据本法确定的必要职位数量。
(3) 例外情况是,根据第 23 条的规定,为第 (2) 款所述人员以及新任命的注册商事登记员确定的薪资水平应与根据《紧急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84/2010 号《法律》批准的《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政府法令》第
(4) 在根据第(1)款确定的职位数量低于根据经修订和补充的《政府紧急法令》第116/2009号批准的《政府紧急法令》第116/2009号所规定的解决申请的职责的人数的情况下,将根据第(2)款通过一项内部程序,通过国家商业注册局局长的决定,根据附件2中规定的注册员职位占用条件,选择人员进行重新分配。
(5) 执行本法的必要开支由国家预算通过司法部预算拨款。政府将确保为登记员职位提供必要的资金。
第134条
在本法生效后的6个月内,国家商业登记局和根据第122条规定负责经营许可的有关公共当局和机构,以及国家税务局,将签订合作协议。从这些协议生效之日起,现有的协议将不再有效。
第135条
在现行法规中,“主任/指定人员的决议”一词被“注册员的结论”取代,“注册处派驻法官”一词被“注册员”取代。
第 136 条
根据第 43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院必须向国家商业注册局提交以电子格式的法院裁决副本,其中涉及应在商业注册簿中登记的行为、事实和数据。在国家商业注册局综合信息系统与 ECRIS 完成互联之后,该规定开始适用。
第137条
在法律生效后的60天内,司法部长将颁布一项命令,批准关于如何保持商业注册、进行记录和提供信息的方法条例。
第138条
在法律生效后的 60 天内,司法部长将颁布命令,批准公司章程标准表格、注册申请书、注册证书以及以电子形式签发的注册证书的安全元素。
第 139 条
(1)在本法生效之日,担任国家商业登记局(ONRC)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注册处(offices registrului comerțului)经理或副经理的员工,如果他们的任期尚未结束,则其任期将持续到任期结束之日。
(2)在本法生效之日担任第(1)款所述职务的人员,应重新被任命为同一职务,任期4年。4年的期限从发布重新任命令之日起计算,重新任命令应在本法生效后30天内发布。
第 140 条
(1) 本法生效之日,以下法律撤销:
a)《第26/1990号商业登记法》,1998年2月4日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第49号,以及随后的修正案和补充。
b) 第 359/2004 号法,关于简化自然人、家庭协会和法人在商业登记、税务登记和法人运营许可方面的登记手续,2004 年 9 月 13 日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第 839 号,及其后的修正和补充。
c) 紧急政府法令第 116/2009 号,关于在商业登记方面采取措施,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2009 年 12 月 30 日,第 926 号,经第 84/2010 号法修订并补充,以及随后的修订,第 11 条除外。
(2) 根据第(1)款被废除的法律规定颁布和/或执行的次级法律规定将不再适用。
第141条
(1) 本法自公布后四个月起生效,但第 133、134、137 和 138 条自公布后三日生效。
(2) 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适用。
第 一百四十二条
附件一和二是本法的组成部分。
本法转化了2019年6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2019/1151号指令,该指令对(EU)2017/1132号指令进行了修订,以在公司法背景下使用数字工具和流程,并在欧盟官方期刊L系列第186/80号中发表于2019年7月11日,第1条第5款除外-关于第13i条和第1条第6款-关于第16条第6款。
本法由罗马尼亚议会根据《罗马尼亚宪法》第75条和第76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
众议院议长
ION-MARCEL CIOLACU
参议院主席,
ALINA-ȘTEFANIA GORGHIU
布加勒斯特,2022年7月22日。
第265号。
附件 1
程序
de numire în funcțiile de director general,director general adjunct la Oficiul Național
在商业登记处和主任,商业登记处副办公室主任
在法庭旁边
附件 2
程序
被任命為公司註冊處註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