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计算器
罚款计算工具
事件法律:
我们列出了在确定如何计算处罚时需要考虑的一些相关法律。
原始版本是从罗马尼亚语翻译成英语的。原始文件可在提供的链接中找到。
- 《第72号法律》
2013年3月28日
关于采取措施打击专业人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合同当局之间订立的合同产生的货币数额支付义务的执行方面的延误 - 2011 年 8 月 24 日第 13 号法令
关于货币义务的法律报酬和罚款利息,以及银行部门某些金融财政措施的监管 - 《民法典》2009年7月17日 (重新发行)
(第287/2009号法律)
民法典:关于违约金
第 1535 条 - 货币债务的违约金
- 如果在到期日没有支付一笔资金,那么: 债权人有权从到期日起至偿还时止获得违约金。, 双方同意的金额 或依法另行規定。 无需证明任何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无权证明债权人因支付延迟而遭受的损失较小。
- 如果在到期日之前,债务人欠的利息高于法定利息,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如果没有超过法定利息的延期利息,债权人除了法定利息之外,还有权获得全部赔偿损失。
第13/2011号条例:关于违约金
第1条
- 各方可以自由地在协议中确定对金钱贷款的偿还利率以及对货币债务的逾期付款。
- 在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到期日之前,计算的利息称为报酬性利息。
- 称为惩罚性利息。
- 除非另有規定,本條例中對利息的提述,既包括補償性利息也包括懲罰性利息。
- 兴趣不仅是指本标题下以货币形式考虑的金额,还包括债务人作为资本使用等价物而承担的其他表现或名称。
第2条
在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义务承担有偿和/或惩罚性利息的情况下,视情况而定,以及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规定利息的水平,则将支付双方的法律利息。.
第 三 条
- 法定补偿性利率水平由罗马尼亚国家银行的基准利率决定,这是罗马尼亚国家银行董事会货币政策决定确定的利率。
- 法定惩罚性利率设定为基准利率加上 4 个百分点。
- 在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运营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 3 条第(3)款的意义 《第287/2009号法律——民法典》,重新出版,根据第(1)款,分别第(2)款的规定,利率降低20%。
[...]
第五条
- 在不属于第 287/2009 号法律《民法典》第 3 条第 3 款所指的营利性企业运营的法律关系中,利息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 50%。
- 任何违反第(1)款规定的条款均应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将丧失要求支付法定利息的权利。
第八条
- 利息只会计算在借款金额上。
- 然而,根据这方面的特殊协议,这些利息可以资本化并在到期后产生利息,但仅限于拖欠至少一年的利息。
《第72/2013号法律》:关于违约金
第 一 条 适用 范围
- 本法适用于某些、流动和应付的索赔,其中包括专业人员之间或他们与合同当局之间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支付义务,该合同涉及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包括公共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 以下内容不在此法律的适用范围内:
- 在破产程序期间债权人表格中列出的索赔和受临时授权、预防性调解或庭外债务重组谈判结果协议约束的索赔;
- 专业人士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
第2条:定义
在本法律中,以下词语及术语定义如下:
- 合同方:
- 任何在中央、地区或地方层面运作的罗马尼亚国家公共机构;
- 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共法律实体,除第(a)款所述实体外,为满足公益需求而设立,且至少符合以下一种情况:
- 它主要由第(a)款所定义的订约当局或另一公共法律实体资助;
- 它从属于第(a)款所界定的订约当局或另一个公法实体,或由后者控制。
- 由a)款所定义的订约当局或另一公共法律实体任命的董事会或在适用情况下,监督委员会和董事会的成员超过一半;
- 由一个或多个合同当局组成的任何协会,如(a)或(b)所述;
- 专业人士 - 任何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
- 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的金额 - 未能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到期日之前根据第3条第(1)款和第8条第(1)款的条件支付
- 应付金额 - 应在合同或法律规定支付期限内支付的金额,以及发票或等效支付请求中提到的其他金额。
第三条:利息的确定
- 在专业人士之间,如果有涉及交付货物价格或提供服务费用的索赔:
- 债权人及其分包商已履行合同义务。
- 债权人没有在到期日收到应付款项,除非延误不是债务人的过错。
- 根据第 287/2009 号法律《民法典》第 1.535 条的规定,从到期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应计罚款利息。
-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期限,则从以下截止日期开始计算违约金:
- 在债务人收到发票或任何其他等效付款请求的30个日历日之后;
- 如果收到发票或相当的付款请求的日期不确定或在收到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则在收到商品或提供服务后的 30 日历天内;
-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验收或核实程序,允许对商品或服务的符合性进行认证,并且债务人在验收或核实之日或之前收到了发票或等效的付款请求,那么在验收之日起30个日历日之后。
- 接受或验证程序(第 3 款 c 项)从收到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日期起不得超过 30 日历天。例外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30 日历天以上的期限,前提是根据第 12 条,该条款不属于滥用条款。
第 4 条:合法惩罚性利息
如果各方未确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水平,则将适用法律惩罚性利息,其计算方法根据第 13/2011 号政府法令第 3 条,该法令由第 43/2012 号法律批准,涉及货币义务以及银行部门某些财政措施的法律利息和惩罚性利息。 每个季度的第一天适用的法律利率参考率将适用于整个季度。
第5条:合同付款条款
- 在专业人士之间,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历天。例外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更长的付款期限,前提是根据第 12 条,该条款不属于滥用。
- 各方可以同意分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法所规定的罚款和赔偿,应以到期应付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 各方无法就发票的签发/接收日期达成一致。任何规定签发/接收发票期限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 6 条:合法支付条款
- 合同当局最晚应在以下时间履行与专业人员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支付义务:
- 从收到发票或任何其他等效付款请求之日起30个日历日
- 如果收款发票或相当的付款请求的日期不确定,或者在收到货物或提供服务之前,则为从收到货物或提供服务之日起30个日历日。
-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认证货物或服务符合性的验收或验证程序,并且订约当局在验收或验证之日或之前收到了发票或等效的付款请求,那么时间是从验收或验证之日起30个日历日。
- 第(1)款第c项所述的验收或验证程序,从货物收讫或服务提供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日历日。但如果合同的性质或特点有客观理由证明需要超过30个日历日,则合同和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验收期限和客观理由,且该条款不得构成第12条所述的滥用条款。
- 各方无法就发票的签发/接收日期达成一致。任何规定签发/接收发票期限的条款均属无效。
- 对于公共卫生机构和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实体,根据第(1)款的规定计算,与专业人员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财务义务的法律付款期限最长为 60 日历日。
第 7 条:合同付款条款
- 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履行付款义务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根据第6条第(1)款确定的期限。
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并且考虑到合同的性质或特定特征,有客观理由证明,各方可以约定最长为 60 日历日的付款期限,前提是该条款不属于第 12 条意义上的滥用条款。 - 第 5 条第 2 款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 8 条:处罚利息
- 在订约当局和专业人员之间,如果满足第 3 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则交付货物的价格或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付款索赔将产生惩罚性利息。
- 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如果合同未约定,则根据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根据第 1.535 条法律第 287/2009 号重新出版,并随后进行了修订。第 4 条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 9 条:索赔回收费用
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要求赔偿追回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 十 条 最低 损害 赔偿
- 在不影响第 9 条所述权利的情况下,如果符合逾期付款条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索取 40 欧元的等值勒伊,作为最低追加赔偿。
- 从处罚利息开始计算的日期起,根据第 3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或者在适用情况下,根据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第 1 款中规定的金额必须支付。
- 第(1)款规定的金额不包括与任何可能的强制执行程序相关的费用。
第11条:预付合同
在承包人授予的预付款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第 8-10 条的规定适用于付款义务和授予的预付款之间的差额。
第 12 条:概念
以明显不公平的方式,与债权人有关,确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金额或额外损害赔偿的做法或合同条款被认为是滥用的。
第13条:滥用条款和行为的资格
在判断条款或行为是否具有滥用性质时,法院会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尤其是:
- 严重偏离各方之间既定做法或违反符合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习俗;
- 没有遵守诚实原则和履行义务的勤勉原则;
- 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 根据本法,缺乏违反支付条款或利率的主观理由;
- 合同共同签署方占据主导地位
与小型或中型企业相关的聚会。
第 14 条:被法律认定为滥用的条款
以下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滥用条款,无需核实第13条或其他具体情况是否存在:
- 排除适用惩罚性利息的可能性,或设定低于法定惩罚性利息的惩罚性利息;
- 规定违约金,用于计算利息。
- 规定产生利息的债权期限,超过了第 3 条第 3 款或适用的第 6 条和第 7 条第 1 款规定的期限;
- 在专业人员与订约当局之间的合同中,规定比第7条第(1)款规定的付款期限更长的付款期限;
- 消除支付额外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 建立發票/收據的條款。
第15条:制裁
- 滥用条款绝对无效。
- 根据第 287/2009 号法律的规定,重新出版,随后进行了修订,将对因滥用条款和做法造成的损害承担财务责任。
第 16 条:支付命令
如果债务人拖延付款,债权人可以通过支付命令程序获得执行标题,该程序由第 1.013 条至第 1.024 条的规定提供,属于第 134/2010 号法《民事诉讼法典》第九编。
第 17 条:平等待遇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债权人,适用第 1.013-1.024 条的规定,即第 134/2010 号法律的重新出版版本,以及后续的修正案和补充。
第18条:雇主组织的作用
- 根据法律,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及其成员确保遵守本法赋予的权利。
- 公共管理机构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合作,以促进本法所赋予的权利。
第19条:权利
根据法律,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拥有以下权利:
- 在起草公共采购领域的立法项目提案和旨在促进合同纪律或产生该效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应征询意见。
- 为了发起法律行动来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取消滥用条款和确定滥用行为的行动。
- 通过媒体向公众舆论通报发现的滥用行为和条款;
- 与公共机构单独或共同制定代码,以促进合同纪律,培养按时付款的习惯;
- 與公共機構合作,為企業界舉辦關於此法所定權利與義務的資訊活動,並說明此法所提供之司法救濟以保護權利。
第 20 条: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在《关于货币义务的法律利息和惩罚性利息以及规范银行部门某些财政-财政措施的政府法令》第3条第(2)款之后,增加了第(2^1)款,其内容如下:
(2^1) 在专业人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合同当局之间的关系中,法定惩罚性利息的水平被设定为基准利率加上 8 个百分点。
第21条 过渡和最终条款
本法律的规定,除第 15 条*的规定外,不适用于专业人员之间以及他们与订约当局之间在本法律生效之前订立的合同产生的支付资金的义务。
根据第 147 条第 (1) 款 罗马尼亚《宪法》在官方公报第 767 号(2003 年 10 月 31 日)中重新发表根据现行法律、法令以及法规中的规定,如果在宪法法院做出决定的45天内,议会或政府(以适用者为准)未将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规定相一致,则这些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在决定发布后45天内失去法律效力。在这一期限内,被认定为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将自动暂停执行。
结论是,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到 2016 年 1 月 31 日,第 72/2013 号法律第 21 条中的“除第 15 条的规定外”一语自动暂停,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停止其法律效力,因为立法者没有干预以修改被宣布为违宪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第 43/2012 号法律批准的第 13/2011 号政府法令第 3 条第 (2^1) 款的规定,“专业人员”一词具有本法第二条第 2 款所赋予的含义。
第廿三条
在法律生效后的60天内,司法部应通知欧盟委员会,罗马尼亚已选择使用2011年2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1/7/EU号指令第4条第(4)款第(b)项的规定,以打击商业交易中的逾期付款行为。
第24条
本法生效时,以下规定被废除:
- 第 1.017 条第(2)款第 1 和 2 点《第 134/2010 号民事诉讼法》,重新发表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第一部分,2012 年 8 月 3 日第 545 号,后续修订和补充。
- 任何相反的规定。